3月23日上午,被羁押9年的云南昭通男子王某,被宣判无罪释放。当年,他邻居家一对母子在家中遇害,案发4天后被人发现报警,村民排队抽血做DNA鉴定,他被锁定为嫌疑人,庭审时翻供,一审被判死缓。他不服上诉后,此案于2017年6月重审开庭,5年后被宣告无罪。
死者家人追问:真凶到底在哪里?
母子家中遇害,邻居王某成嫌疑人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48岁的王某,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此前,他被指控杀害邻居家一对母子。
2022年3月23日上午,昭通市中级法院宣判称,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无罪,释放回家。
王某家系砖房结构,与两死者家相距大约100米,如今四周高楼拔地而起。当地知情村民称,被无罪释放回家后的王某与亲人相拥而泣,诉说着这些年来的凄惨遭遇。
记者采访获悉,当年那对遇害母子中母亲叫祖守妹,时年43岁,儿子邓友波遇害时年仅12岁。
祖守妹的大女儿邓有翠说,她家共有四兄妹,她是老大,有两个妹妹,遇害的邓友波是四弟。
她回忆说,2013年4月,47岁的父亲带着二妹在江苏南通一建筑工地打工,当时读护理专业尚未毕业的她,正在云南昆明一家医院实习。
她至今仍清楚地记得,2013年5月7日下午5时左右,正在医院实习的她突然接到老家电话称,她妈妈和弟弟病重,正在抢救,叫她马上回一趟家。
次日凌晨2时左右,邓有翠回到昭通老家。亲朋才告诉她实情:母亲和弟弟已经遇害。
突闻噩耗,她伤心欲绝。在殡仪馆见到两位亲人的遗体,她哭得死去活来。她说,母亲和弟弟火化后,葬在住家附近的一座山上。
事后有人告诉她说,当年5月5日凌晨1时左右,有村民到街上卖黄瓜,路过她家门口时,看见一扇门虚掩着,屋子里的灯亮着,当时急着赶路没有靠近去看。
更有村民称,5月7日下午5时左右,有人发现她家好几天都没有关门,门被撬过,上面有个洞,村民感到奇怪,约了几个人进屋去看,结果吓了一跳。他们看见,一名大人躺在床下死了,于是立即打电话报警。
昭通市昭阳区警方称,接警后,他们迅速派民警赶到现场展开侦查,发现门上有两处撬压痕。屋里有一辆三轮车,车厢上有一根长66.5厘米、直径2.5厘米的铁棒,铁棒呈扁平状,一端表面有大量血迹。
民警发现,案发房间摆放着一张铁制床,床上有一仰卧男性尸体,覆盖着一白底红花被子,尸体头部西侧有一颗牙齿;床北侧地面上有一位头东脚西呈仰卧状的女性尸体,地上有一摊血,尸体右腹部有一脚尖向南的右脚印痕,该鞋痕长27厘米。
这一男一女两名死者,就是邓有翠的四弟邓友波和母亲祖守妹。
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及尸体检验,推断母子俩于5月3日晚上遇害。
邓有翠说,案发后,民警提取了那根带血的铁棒上遗留的DNA,当地200余村民排队抽血做DNA鉴定,排查疑凶。警方最终锁定邻居王某为嫌疑人。
2013年6月5日上午10时,民警在王某家中将他拘传到案,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他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王某供称,此前有一天,其子王华与邓友波偷钢筋被看管的人将书包扣掉,他与祖守妹商量好去工地解决此事,但出发前,祖守妹不愿意去。5月3日晚上,他喝酒后,决定去祖守妹家跟她和邓友波谈清楚偷钢筋的事,免得以后一家找一家的麻烦。
王某还供述了详细的作案经过:“我到新房子门背后拿了一根铁棒,用铁棒撬开祖守妹家的木槽门,走到邓友波房间质问他。结果遭他辱骂,我用铁棒打击他的头部,用双手掐住他脖子往床上推。邓友波死后,我用铺盖将他的尸体盖住。正在这时,祖守妹打开电灯进入房间,看见我,大喊救命。她转身准备离开房间,我害怕她喊人,顺手用铁棒朝她头后部打了两棒。她被打后,扑在邓友波床前。我弯下腰把她身体翻过来面朝天花板,接着用双手掐她脖子大约两分钟,又用脚蹬她尸体,拿了一件衣服盖在她身上。我提着铁棒出房间,没有关灯。走到木槽门边,我怕被人看见手里提着工具,将铁棒丢在现场后回家。”
庭审中王某翻供,一审被判死缓
后来,昭通市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昭通市中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两名死者家人提起约90万元的民事索赔。
检方指控称,2013年4月24日,王某因琐事对祖守妹母子俩怀恨在心。5月3日晚上,他携带铁棒撬门进入祖守妹家,将母子俩残忍杀害,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2014年7月30日,此案在昭通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时,王某突然翻供,称他根本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更没有杀人,他是受到办案人员威胁和殴打后作出的供述。
王某的辩护人说,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王某对作案时间、丢弃作案工具的供述前后矛盾,没有证据证明他到过作案现场。他在看守所入所体检时的鞋号是24.5厘米,而现场勘验时,死者祖守妹身上的脚印是27厘米。王某没有犯罪动机,铁棒上除他的DNA外,还有其他人的DNA,故不能认定他有罪,请求公正判决。
对邓家提起的包括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90万元的民事赔偿,王某称他没有杀人,不愿赔偿。
昭通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王某之子王华与被害人邓友波到昭通市昭阳区水平社区锁家营村旁边安置小区拿工地上的钢管卖,王华的书包被工作人员扣留.因邓友波母亲祖守妹没有与王某一起到工地上解决此事,为此,王某对母子俩怀恨在心。
5月3日晚,王某携带铁棒撬门进入祖守妹家,在质问邓友波的过程中,遭对方辱骂,遂用铁棒击打对方头部,并用手掐他脖子。祖守妹听见响声后,来到儿子卧室查看,王某又持铁棒击打她头部,并用手掐她脖子。
确认二人死亡后,王某将作案用的铁棒丢弃在屋内逃离现场。经鉴定,母子俩死因系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昭通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但在庭审中,王某否认犯罪事实。经查,他在侦查阶段对作案过程的供述,得到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的印证,证实了他用铁棒打两被害人头部后又用手掐他们颈部致两人死亡供述的真实性。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吻合,可作为定案证据。他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根据该案实际及王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但应对他限制减刑。因他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人造成实际物质损失,应予赔偿。
2015年3月中旬,昭通中院一审宣判称,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他限制减刑,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万元。
带血的铁棒,到底与王某有无关系?
一审宣判后,王某和死者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5月6日,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昭通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昭通中院重新审判。
2017年6月23日,此案在昭通中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3月23日,昭通市中院的一份刑带民判决书称,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后,因公诉机关补证,于2021年5月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重审开庭时,作为公诉机关的昭通市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当初警方提取的那根染血铁棒上检见人血,经15个STR分型为混合斑,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因型完全包含祖守妹和邓友波的基因分型,该染血铁棒经昭通市公安局Y染色体检验,在DYS19等16个基因座单倍型遗传基因分型完全包含邓友波和王某等人所有遗传基因分型。后经送公安部鉴定,在铁棒上只检出邓友波和母亲的STR分型,从两死者家客厅一纸盒上,还提取到除被害母子之外的第三人的血迹。祖守妹腹部的血鞋印,因不具备比对条件,不能确认系王某所留。
据悉,王某在侦查阶段共有8次供述,其中前3次有罪供述在他归案后两天内做出(前两次在昭阳区公安局,第三次在昭阳区看守所),之后便否认犯罪,辩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后作出的。
根据这些证据指控,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3次有罪供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认为,被害人家人对现场提取的染血的铁棒进行辨认后,确认系王某家的铁棒。王某归案后对该铁棒进行辨认,确认系他带到现场的作案工具。现场提取染血铁棒经Y染色体检验,在DYS19等16个基因座单倍型遗传基因分型完全包含邓友波母子和王某等人的所有遗传基因分型,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某犯罪事实成立,提请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的刑责。
然而,重审时,王某依然当庭否认犯罪,辩称没有杀害那对母子。
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铁棒,王某表示没有见过,并称之前辨认铁棒的照片是民警叫自己指着拍照的。
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间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难以排除被害人系他人所杀的可能性。该案证据不能认定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宣告王某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控辩双方针对指控事实能否成立,形成的焦点之一是,针对王某的3次有罪供述,他辩称是在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的,不是事实。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自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在两天时间内所做的3次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与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王某有能力书写自己的名字,但侦查机关的每次讯问笔录都是以他没有书写能力为由而由民警代签,说明讯问笔录上王某的手印不是他自愿按的。
对此,公诉人答辩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民警使用了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手段,王某及其辩护人也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王某的3次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等证据基本一致,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另外一个焦点问题是,针对现场提取的那根染血铁棒经Y染色体检验,DYS19等16个基因座单倍型遗传基因分型完全包含邓友波和王某等人的所有遗传基因分型。
王某辩护人称,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并未在该铁棒上检出王某等人的遗传基因分型,与昭通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不应采信。对此,公诉人认为,该物证送公安部没有检出王某等人的遗传基因分型,是因为受送检时离案发时间较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致,不能因此否定昭通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
此外还有一个焦点是,针对当庭出示的辨认铁棒的笔录,王某称,侦查阶段辨认铁棒的照片是民警叫自己指着拍照的,现场提取的铁棒自己没有使用过,也不是自家的,自家的铁棒上有个“王”字。
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对该铁棒的辨认笔录与现场辨认照片相矛盾,王某的家人也未能辨认出该铁棒,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铁棒系王某家所有。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辨认笔录是客观、真实的,且得到了死者家人等人证言的印证,不能因为王某翻供就否认其证据效力。
重审宣判:王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控辩双方的几个争议焦点,昭通市中级法院综合评判认为,经查,王某3次有罪供述均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在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入所体检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过程中,王某先后作出了3次有罪供述。其间,没有发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王某及其辩护人亦不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故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昭通市中级法院还称,王某3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能确认。“至于提取的那根染色铁棒经Y染色体检验,在DYS19等16个基因座单倍型遗传基因分型完全包含邓友波和王某等人的所有遗传基因分型,该鉴定意见虽能将王某与案件事实关联起来,但不能确定为王某个人。”昭通中院还评判称,“此外,该铁棒在送公安部重新鉴定时,只检出被害人祖守妹、邓友波的STR分型,故该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被剥弱。在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有效支撑公诉机关关于王某持该铁棒杀害母子俩的指控。”
昭通市中级法院称,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王某持铁棒击打邓友波和母亲而致他们死亡的惟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2022年3月23日上午,昭通市中级法院重审宣判称王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辜被羁押9年、无罪释放回家的王某,是否会提起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呢?记者联系采访未果。
邓有翠称,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昭通市中院宣告王某无罪被释放回家,那么,杀害母亲和弟弟的真凶到底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