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副部长史耀斌、胡静林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图源:新华网) 在3月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财政部记者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回答“房地产税征收”相关问题时表示,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2018年将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房地产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些调整,但至今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全面推行的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税立法需要权衡的因素较为复杂,但在目前房价高企、收入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体制过于单一等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征税已是大势所趋。 当前中国征收房地产税是按照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均属于免征范围内。2011年1月28日,中国在重庆、上海实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对个人部分住宅征收房地产税,标志着房地产税改革的帷幕正式拉开。两地试点方案有相似之处又各有侧重,但为了避免在试验阶段对居民的消费以及房地产市场造成激烈震荡,都实施了较为宽松的免税条件。从试点效果来看,无论是财政收入的增长还是房价涨势的缓和,其收效均未达预期,但也为后续进一步推行房地产税制起到了“破冰”与“试水”的作用。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立法再次被提上日程。 从世界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实践经验来看,房地产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地方政府服务社会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房地产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的主要财政支持。反观中国目前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政府支出的巨大压力与收入来源的有限渠道决定了其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土地财政很长时间以来作为地区发展过程中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所创造出的“生财工具”而存在,因此房地产税税制的建立对于将其逐步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另一方面,房地产税开征也是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投机与有限房地产资源的过度占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降低房产硬性需求,从而遏制房价过热的重要手段。从理论上来说,能否通过房地产税抑制房价的关键在于能否改变市场预期和供需关系,在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将降低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增加其持有成本,抑制非消费性购房需求,从而有助于稳定房地产价格。 如果运作得当、实施有力,房地产税法在保护人们居住权的法律高度上,能够对房价向切合人们正常消费水平的范围内靠近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税改革不仅要求综合考虑个人在购置、持有、转让等环节整体税收负担,还需要紧跟宏观环境的变化,保持房地产财税政策与宏观经济发展态势的协调一致。 在目前房产税税制与其他征收细节均未明晰的情况下,房产税对于市场的实际作用不能一概而论。笔者最近关于房产税开征对预期房价的影响进行了调研,通过对北京市与长沙市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居民预期房价受房地产税的抑制作用较为显著,并随着房地产税税率的增加呈递增趋势,但同时居民对于房地产税的职能定位通常也停留在十分局限的层面上,对于其背后复杂的利益关联、对社会民生带来的深远影响考虑不多。 房地产税立法涉及到社会整体居民的切身福利,改革过程中也应当尊重群众意愿,响应人民诉求,及时公开法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开门立法”靠拢。在建立稳定税制基础与民意认同后,未来房地产税的发展方向或将从单一开征走向综合税改,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实施房产、土地合一征税,实现更为成熟、灵活性更强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 (刘晓光,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登陆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