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仍在肆虐, 裁员也已悄然开始。 在这场“战疫”中, 我们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 作者:张岩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就职于中熙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业务部 裁员浪潮 2020 年,企业开局很不利。 餐饮品牌西贝莜面村餐厅的创始人贾国龙表示,目前全国有两万多名员工待业,即使贷款发工资,也撑不过3个月。就在其“哭穷”7天后,浦发银行就批准了西贝餐饮授信额度5.3亿元,其中1.2亿元已经入账,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暂时避免了裁员之灾。但不是每一个企业,都叫“西贝莜面村”。 K歌之王北京旗舰店总经理发内部信称,疫情影响下持续闭店的状态让公司现有的财务承受巨大压力,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后决定,将于2020年2月9日与200多人解除劳动合同。据传,这家在北京工体北路上最耀眼的夜店,曾让王思聪一晚豪掷250万。 新潮传媒集团复工第一天,宣布裁员500人,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张继学说“兄弟姐妹们,蹲下,是为了更好地起跳!”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企业因故停工,没了收入,首当其冲的经济压力便会来自人力成本,人力资社会保障部虽发文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众口毕竟难调,如果企业依旧承担不起,又无法与职工协商一致,便会考虑裁员。关于裁员,大众较为熟知的概念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即经济性裁员。结合近期疫情使得很多企业由于无法按时复产复工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文仅就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情形导致经济性裁员进行探讨。 若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只需支付被裁员工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给企业生命续上一些时间。由于该方式对被裁职工极不公平,所以经济性裁员的启动条件也颇为苛刻。 企业如何才能合法裁员呢? 第一步 核实拟裁员人数 可先做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核实拟裁员人数。是否需要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比如一个五十人企业,打算裁员五人以上,即可考虑启动经济性裁员程序,如果裁员不足五人,此时企业可考虑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如通过协商一个双方均同意的补偿方式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步 判断生产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这是经济性裁员的最灵魂的重要一步;可惜,国家层面未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做出明确界定。现有的规定是这么说的: >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上述规定均将"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这个问题抛给了地方政府自行制定。 但并不是所有省市对此都进行了规定,比如广东省暂时就没有。广东省仅有的一个相关规定是粤劳社发〔2009〕6号,内容如下: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6号) 六、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 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界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予以了否定。在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11197-11199、11201-11202号的案例中,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粤劳社发〔2009〕6号文系特殊时期的产物,其认定困难企业的标准依据的是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的特殊情况,该文件并不能普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 兄弟城市的情况如何呢? >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 (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已失效) 第三条 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已失效) 第二条 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所以对于深圳市的企业而言,目前关于"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仅有参考的规定,暂无可直接适用的规定。 司法实践如何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6)粤0306民初24371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上一年度净亏损人民币两千多万元,同时,用人单位已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了经济性裁员事项,劳动行政部门亦未就其经济性裁员是否满足实质要件提出异议,因此该用人单位达到了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6)粤0303民初11197-11199、11201-11202号 本院从用人单位提交的企业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以及裁员程序的相关文件看,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结合其他地方的案例发现,法院采纳的用于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明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会或职代会文件以及劳动行政收到裁员方案时出具的回执等。故用人单位在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从上述材料着手准备,被法院采纳的概率较高。 第三步 启动法定裁员程序 在初步判断符合上述两个要件之后,即可按以下步骤启动法定的裁员程序。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以上三步,即完成了经济性裁员的全部过程。 这些员工不能随便动 第一类 不可“裁”的员工 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濒临死亡时的裁员权利,但是有些员工是必须要和用人单位“同气连枝,共盼春来”,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 一是试用期员工,二是“老弱病残孕产哺”。另《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了三类员工一般不可裁减,应需注意。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第四条 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一)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 (三)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第二类 应优先留用的员工 下列员工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应该优先留用: 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类 应优先召返的员工 若企业他日东山再起,不能忘了昔日为企业做出牺牲的同志。所以《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结语 在疫情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背景下,企业为了减少用人成本,除了裁员,其实也可考虑特殊形势下催生出的新型用工模式:比如,“共享员工”。(在防疫期间企业如何共享员工,敬请关注下一期熙窗法雨《“共享员工”:防疫情期间:停工企业人力资源的新型配置》)。 即便最终决定裁员,建议在情理上还是争取和员工事先协商,一方面保证裁员能够以温和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推进裁员程序。同时,员工可以更快获得补偿,减少失业压力;公司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 E N D —— 作者:张 岩 编辑:林 森 美编:张 岩 出品:熙窗法雨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请勿视为中熙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文中图片皆来自于网络。 关注熙窗,一起涨姿势! >(扫一扫关注我们)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B座1006 >(地铁环中线宝华站D出口) >电话:0755-33668300 >传真:0755-33668300 >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购物广场2F >电话:0755-81712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