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在浙江莫干山风景区发生一起游客坠崖事件。据坠崖女子卢丽娜讲,当时,其和老公带3岁儿子到莫干山游玩。在游览剑池时,儿子在他们不注意的情况下撒了尿,遭到一对夫妻的指责。
其去制止儿子撒尿时,遭到对方人身攻击,双方由此发生冲突。期间,其被对方男人推下20米高悬崖,造成胸背部一级轻伤。随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赔偿,但没谈拢;警方也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涉事男子及当地派出所则称,卢丽娜是自己身体失衡摔下去的,并非该男子推下去的。
卢丽娜伤情图片
3岁孩子景区小便引发冲突,
女子称被男子“推”下20米高悬崖
据当事女子卢丽娜讲,她是安徽亳州人,今年4月12日,她和老公带着3岁的儿子,跟几位朋友一起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景区游玩。
在游览该景区剑池时,在他们未注意的情况下,3岁的儿子因尿急自行小便,听到旁边一对夫妻不满时,她才发现,便赶紧跑过去制止孩子。她觉得自己儿子随地小便,确实不文明,自己内心也很惭愧,受到别人的指责,也不好说什么。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对夫妻当中的那个女的看到她时,便开始用侮辱性的语言来攻击她,说她只会生孩子却不会教养。
她听了此话,感觉孩子有错,你可以批评,但怎么可以用侮辱人格的话来攻击人,便过去跟对方理论。但对方咄咄逼人,说就是你这样的人没素质没教养,才会生出这样的孩子,你这样的人不配做中国人。这话让她有点生气,孩子做了这样的事儿,自己连中国人都不配做了。这跟做不做中国人有什么关系呢?两人因此发生激烈的语言冲突,并进而在楼梯口处发生了相互推搡。
卢丽娜说,随后,此女的老公也过来推搡她,但被自己的老公制止了。老公对那个男的说,两个女人发生了争执,你干嘛呢?随后,双方被劝开,对方也就下去了。对方下去后,老公还劝她说出来旅游别计较太多。她听了老公的劝说,在情绪逐渐平复下来时,就听到了孩子的哭声,她们夫妻俩赶紧跑过去,得知是那个女的用脚踢了孩子。她很生气,你素质那么高,怎么会动手打一个3岁的孩子,你这不是道貌岸然吗?而且打人时还是在悬崖之上,幸亏孩子站在了悬崖上道路的中间,如果孩子站在道路一边,你还不把孩子一脚踢到悬崖下边去。
卢丽娜就又上去跟那女的理论,矛盾因此升级。卢丽娜说,当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就是她打我一下、我用脚踢她一下的那种。但不知道什么时候,女子的老公推了她一把,就把她推倒并坠落在悬崖之下。
卢丽娜伤情图片
悬崖有20多米高,下面全是乱石。妻子坠落下去的时候,卢丽娜的丈夫任先生当时就觉得妻子不能活了。
事发时是中午13时左右,整个事件持续的时间也不过2分钟左右。措手不及的任先生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120不能到达悬崖之下,还是景区的人把卢丽娜抬下山去,并把她送往了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受伤将近两个月后,
伤情鉴定其胸背部轻伤一级
任先生说,其妻子被推下悬崖后,从治疗到康复,先后住了几家不同的医院,医药费也都是自己出的。
他说,事发当天,把妻子送到医院之后,他们都被叫到莫干山派出所做了笔录。从警方那里获悉,跟他们发生冲突的夫妇,男的叫樊永红,女的叫金某某,两人是夫妻关系。
卢丽娜说,自己出事以后,她们从报警开始,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了维权,但过程很艰难。仅一个伤情鉴定,过了两个多月才出来。自己都开始做康复治疗了,他们还以各种理由来推脱,说其神经损伤了,要等其神经好了之后才给做。但实际上,自己的脊椎骨断了,当时是可以做伤情鉴定的。
8月19日,卢丽娜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出示了一份5月18日由其委托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向德清县公安局武康刑警队提交的《伤情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书》称,根据公通字(2005)9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委托之时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律师给卢丽娜所写的《伤情鉴定申请书》
律师给卢丽娜所写的《伤情鉴定申请书》
该《申请书》认为,在该案中,被害人卢丽娜受伤至今已40天,尚未取得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其经德清县人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其“胸椎骨折”、“脊柱损伤”,完全具备轻伤的可能;卢丽娜伤情趋于稳定才于4月22日转院至杭州滨江康复医院,完全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但至今尚未取得公安部门的正式伤情结论,当事人及辩护人希望得到公安部门的书面伤情答复。
6月4日,在卢丽娜坠下悬崖将近两个月后,德清县公安局向其出示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的鉴定结论称:卢丽娜胸背部损伤程度构成了轻伤一级;卢丽娜左下唇部、左下颌面标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卢丽娜全身肢体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7月2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7月3日和4日还在协商赔偿问题
卢丽娜说,伤情鉴定出来以后,她们就开始控告樊永红故意伤害,并要求查看事发现场监控,但当时并没有看到该监控。从6月份开始,当地派出所开始跟他们联系,要求她们跟对方协商赔偿问题;樊永红夫妻两人也跑到她们在安徽亳州所开的餐饮店内,哭哭啼啼地说想要调解,并托了其老家的村干部给说合。
卢丽娜说,他们先后一共协商了5次。其中,前四次对方不说给赔多少钱,一直在问他们要多少钱,老公看他们没有诚意,就没有再谈。6月30日,当地公安部门又跟其老公联系,还想进行协商,遭到其老公的拒绝。次日,又有几个人跟其老公联系,要求前去当地协商赔偿问题。在相关人士的劝说下,其老公于7月2日去了德清。当地找来了浙江某个调解节目的调解员,该调解员根据卢丽娜家的经济收入情况(开有5家餐饮店)、受伤程度和后期的疗养预算,算出赔偿金额为150万,其老公也同意了。后来在劝说下,其老公又少要了10万元,双方在7月3日下午终于谈妥了赔偿金额。但在7月4日签订调解协议时,对方说要分期分款,遭到了其老公的拒绝。双方因此不欢而散。
卢丽娜说,就在其老公不同意分期付款之时,当地派出所拿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而其老公也发现,该《通知书》出具的时间为7月2日。
对于7月2日就已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7月3日和4日还让协商这种情况,卢丽娜为老公当时的拒绝感到庆幸。她说,如果他们当时签订了调解协议拿了对方的钱后,派出所再把这个《不予立案通知书》拿出来,他们该怎么维权?“这说明我们之前的维权是没有理由的,我们拿了钱不就变成敲诈勒索了吗?这不是在跟我们挖坑吗?”
能不能立案谁说了算?
卢丽娜说,在她们的要求下,7月6日左右,其老公和及其委托律师查看了事发现场的监控。看了监控之后,其律师给远在老家的她打了电话,告诉他这就是一个刑事案件,并说对方有没有犯罪事实并不是派出所说了算,因为有监控,有证人,又是轻伤一级,达到了立案标准,只要派出所立案,有没有犯罪事实要由法院来决定。
卢丽娜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提供了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6月19日向德清县公安局出示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提出,本案被害人卢丽娜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根据相关规定,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希望贵局能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在立案侦查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同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及法院意见。
律师就卢丽娜坠崖事件向警方出示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卢丽娜坠崖事件向警方出示的《法律意见书》1
该《意见书》还指出,本案立案期限与办案规范不符。本案案发至今已有两月有余,贵局尚未立案且未对行为人采取任何措施。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立案期限已明显超出《意见》规定,希望贵局能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该《意见书》还对协商赔偿问题做了回应。其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而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多次,最终未能达成调解且被害人卢丽娜及家人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希望贵局能理解受害方意愿,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卢丽娜说,接到派出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他们向德清县公安机关提出了复议,也向德清县检察院了提出了监督请求,但两方都支持了派出所的不予立案决定。
就卢丽娜所讲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意见书》,记者欲与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求证。卢丽娜说,因某种原因,对方已与其解除委托关系,已不方便提供其联系方式。
涉事男子及派出所:
是其身体失衡摔下去的
对于在莫干山剑池上是否是其把卢丽娜推下悬崖等问题,8月19日,与卢丽娜发生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樊永红告诉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卢丽娜所有的陈述是与事实不符合的,事情起因于卢丽娜的小孩撒尿,他们出于社会公德提醒了对方,但对方却拦住他们的去路,并一脚把其夫人从台阶上踢了下来。是卢丽娜方先动的手,然后在凉亭里面,卢丽娜追打他们时自己身体失衡摔了下去,自己只是在她追打时伸手阻拦了她,但并没有推她。具体情况可以跟德清警方联系,警方有完整的视频证据,有各方面的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上的判断,其不便讲过多的东西。没等记者再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求证,其便挂断了电话。
当天,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派出所张所长就记者提出的相关求证,对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进行了一一答复。
就卢丽娜是自己摔下去的还是被樊永红推下去的这个问题,张所长说,他们接到报警后,通过现场访问,查看视频、询问证人之后,认为卢丽娜并非是被樊永红推下去的,是其在打人时身子没有站稳,自己摔下去的。她说她是被推下去的,这只是她的片面之词,如果真是有人把他推下去,那肯定就是刑事案件了。“现在刑事案件都是终身负责的,她说是推下去的我故意说不是推下去的,这个谁敢呢?我们都是依法的,我不依法的话我要坐牢的。”
卢丽娜伤情图片
张所长说,整个事情的经过都是卢丽娜引起的,如果不是她冲过去,不主动的话就不会出现掉下悬崖的结果。她先动手打了人,打了对方之后,对方生气,下来的时候就把她小孩踢了一下。踢过之后就发生冲突,后来大家把他们劝开了;但劝开之后,她还要冲过去打人家女的,她踢人家的时候失去了重心自己掉了下去。这是看过监控、询问过现场证人之后得出的结论。我们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都给他们发了书面通知,他们也签了字。
他们后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但两个机关都支持了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卢丽娜反映的迟迟不做伤情鉴定、迟迟不立案等情况,张所长说,说他们迟迟不做伤情鉴定是不对的,他们都是按照时间规定按时做了伤情鉴定,而且鉴定的是轻伤,都给她发了相关的书面材料,他们也都签了字;而说迟迟不立案的情况也是不属实的,他们都给了书面的东西,对方也都签了字。
对于由派出所出面组织的数次调解,张所长说,在派出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因为最终要化解这个事情,他们就想尽他们所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约见双方协商了很多次,但卢丽娜方的开价跟法院的标准和日常生活的正常标准出入太大,最后谈到140万元赔偿款但因对方要求分期付款而未谈成。在他们看来,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化解的,他们做了很多工作,甚至还跑到卢的老家去做工作,但对方并不理解。“我们对这个事情是负责的,并不偏袒任何一方。”
对于坠崖是自己摔下去之说,卢丽娜并不认同,她要求警方公开事发现场录像,让公众来做一个评判。同时,她还给记者传来两份证言。这两份证言是其当天一同去景区游玩的朋友姜某、孙某所写。两人在证言中称,他们看到或核实了事发时的监控,能够清晰地看到是对方男士(樊某)把卢丽娜推下去的。
具体情况是失足还是男子的故意,需要警方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岁小孩在家长不注意的情况下,随地小便,本应不对,但是事后清理也会得到大家的谅解。不要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将原本可以大事化小的问题,差点变成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