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许多人选择就地过年,但还是有不少人例如在杭州打拼的张女士就选择了回家过年,照理说回家团聚是一件开心的事,然而,对张女士而言,这个年过得并不舒心,简单是可谓
" 糟心 " 不已,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 年 10 月,张女士因工作原因在杭州租了一套房,月租金 1500
元,春节期间,她因为回老家房子就空着了,大年初一,在老家过年的张女士接到了房东的一通电话,本以为是互相拜年,然而房东的一席话,让她觉得不可思议,甚至可以形容是
" 惊掉了下巴 ",房东到底说了什么,让张女士如此震惊?
张女士告诉记者,房东来电是告知因家里有人过世,要征用她租住的房间做灵堂,张女士立即表示拒绝。
随后,张女士收到房东发来的一张照片,显示已经在其房间里收拾她的东西了。张女士称,并不知道房东会有房间的钥匙并私自进入。
张女士认为:
房子是跟房东签了合同的,期间自己有使用权,房东没有理由在没经过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房间。
房东的观点:
家里有人过世属特殊情况。这是我的房子,我想做什么肯定就做什么,打电话给租客是告知,不是来征求租客的意见的。
对于房东的行为,张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并表示:" 你们这样子我就报警了 "。对此,房东回答:" 你马上报警 "。
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张女士最终选择报警,接警后辖区民警很快赶到了出租房,但由于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
民警表示:无法立案!,那么,问题来了!在房客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房东可以私自打开租客的房门吗?
小编查了一下《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张女士与房东签订了房屋居住权合同,张女士即拥有了对租住房屋的使用权。房东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进入张女士的出租屋并使用该房屋,显然已侵犯了张女士的使用权和生活安宁。
签订涉及居住权合同时
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最终,房东表示:
" 我们已经承认错误,并免去张女士 2 月份的房租,加上违约金,再赔偿其一个月的房租费用。"
张女士接受房东道歉
以及给出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