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河南商人高锭为一家公司在河南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一笔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万元。后因该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高锭被洛阳银行方面追加为被告。高锭发现,其担保金额由300万元变成了1300万元,质疑银行方面篡改了合同金额,于是向法院申请字迹鉴定。
▲担保合同上的“壹仟”二字,确系添改形成。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5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担保合同上的“壹仟”二字确系添改形成,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此予以确认。
就洛阳银行篡改担保金额的行为,高锭已将其举报至银保监会,目前正在等待回复。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担保金额由300万“变成”1300万
洛阳银行被指篡改担保金额》报道显示,2015年5月,河南亿商商贸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申请金额为两笔500万元的贷款,总计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按银行要求,需要有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高锭与亿商公司负责人姬某某是多年朋友,应姬某某邀请,高锭和另外几人一起出面担任个人担保。
2016年5月,亿商公司没能如期全额偿还本息。当年底,亿商公司用借新还旧方式,向洛阳银行申请了第二笔贷款来偿还2015年5月的贷款。在第二笔贷款申请中,高锭再次受邀续签1000万元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因亿商公司经营不佳,高锭表示愿意担保300万元。签订合同时,高锭要求银行方面将担保金额300万元填好后才签字,贷款期限至2017年12月8日。
▲郑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洛阳银行添改担保金额的事实。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第二笔贷款到期前,亿商公司表示不能如期还款。2017年10月,洛阳银行将亿商公司诉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8年2月,担保人高锭被追加为被告。
高锭在反复查看随案提交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后,认为合同上的担保金额被银行方面篡改,“金额一栏‘叁佰万’前面的‘壹仟’和后面的‘整’字,明显是后加上去的,字体及字间距都与‘叁佰万’不同”。
高锭随即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鉴定合同上的“壹仟”和“整”字,是否和“叁佰万元”这几个字一致。
去年9月11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称,高锭的字迹鉴定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不予支持。随后,高锭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掌握的司法材料显示,在郑州市中院二审中,法院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对“壹仟”是否为添改形成进行鉴定。2021年1月12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显示,“壹仟”系添改形成。今年2月8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书中认定,“壹仟”系添改而成。
高锭认为,对于该承担的贷款担保金额,他不推脱。但洛阳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把诚实守信原则作为第一经营原则,篡改担保金额显然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应该承担责任。
高锭告诉上游新闻记者,4月中旬,就洛阳银行篡改担保金额的行为,他已将其举报至银保监会,目前正在等待回复。
上游新闻记者掌握的该案二审庭审笔录显示,在一次开庭审理中,法官向洛阳银行方面宣读了上述鉴定结论,银行方面当庭表示,对这一篡改行为“表示遗憾”。
2021年2月8日,郑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了洛阳银行添改担保金额的事实,改判高锭只需为300万担保金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针对洛阳银行添改担保合同的行为,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洛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至2020年底下辖10家分行、1家营业部、1家专营机构,153家支行。这家地方银行的风控问题一直突出。上游新闻记者梳理河南多地银监部门公布的处罚决定发现,仅在2018年,洛阳银行及相关负责人就因为违规、违纪,被处罚13次,总计罚款627万元。
此前新闻
担保金额由300万“变成”1300万 洛阳银行被指篡改担保金额
2016年12月,河南商人高锭为河南亿商商贸有限公司的一笔贷款做担保人,其在空白合同上填写担保金额300万元,后因该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高锭被洛阳银行郑州分行追加为被告。高锭发现其担保金额变成了1300万元,遂向法院申请字迹鉴定,银行在起诉后又两次主动撤诉。
今年9月11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称,高锭的字迹鉴定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不予支持。
随后,高锭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郑州市中院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11月4日,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回复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称,签订合同时已填写相关信息,不存在空白合同的情况。关于两次撤诉,第一次是因涉及传票送达和审理案件的时间因素,第二次则因为疫情因素。
商人为好友两次贷款做担保人
高锭告诉上游新闻记者,2015年5月,河南亿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亿商公司)向洛阳银行郑州分行(下称:洛阳银行)申请金额为两笔500万元的贷款,总计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贷款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按照银行要求,需要有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河南盐业担保公司出面,签订了公司担保合同;高锭与亿商公司负责人姬某某是多年的朋友,高锭应姬某某的邀请,和另外几人一起出面担任个人担保。高锭回忆,当时银行办理人员要求他们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其它内容由银行统一填写。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高锭在签字和按完手印后离开,之后也没有向银行索取签完的合同。
2016年5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亿商公司没能如期全额偿还本息。到同年12月,尚有8122248.86元无法偿还。最终,亿商公司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洛阳银行申请了8122248.86元的新贷款。2016年12月9日、16日,洛阳银行分两次向亿商公司发放了新贷款,其中一笔为500万元,一笔为3122248.86元。亿商公司随即用这笔新贷款归还了之前的欠款。至此,洛阳银行2015年5月29日发放的贷款全部还清。
也就是在亿商公司第二笔贷款申请过程中,高锭再次受邀续签1000万元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因亿商公司经营不佳,高锭权衡再三后表示愿意担保300万元。此次签订合同时,高锭和妻子共同出任担保人,且要求银行方面将担保金额300万元填好,夫妻二人才签字。这笔贷款的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
这第二笔贷款到期前,亿商公司已表示不能如期还款。
2017年10月,洛阳银行将亿商公司诉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下称:高新区法院),河南盐业担保公司成为共同被告。2018年2月,担保人高锭被追加为被告。
▲高锭认为,合同上金额一栏“壹仟”和后面的“整”明显是后加上去的。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担保金额由300万“变成”1300万
在诉讼过程中,高锭查看案件证据后,提出他之前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日期出现了问题,两份合同的时间被倒置。即2016年签订的担保合同被标注为2015年。
随后,高锭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洛阳银行出具的两份担保合同的签名和日期。洛阳银行提出撤诉,鉴定程序终止,高锭也撤回了鉴定申请。
2019年2月,洛阳银行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锭之妻曹锦华也被追加为被告。高锭在查看案件材料时发现,其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担保额度是1300万元,而洛阳银行2015年发放的贷款总额为1000万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及其他担保人的保证金额均为1000万元,唯独他们夫妻的担保金额为1300万元。在反复查看随案提交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后,高锭认为合同上的担保金额被银行方面篡改,“金额一栏叁佰万前面的‘壹仟’和后面的‘整’字明显是后加上去的,字体及字间距都与叁佰万不同”。
高锭随即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鉴定合同上的“壹仟”和“整”字是否和叁佰万元这几个字一致。
庭审笔录显示,2020年1月17日,案件双方均到庭,银行及高锭均同意对此进行鉴定。经过摇号,法院指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福建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为备选。法官在庭审中提到,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合同上的“壹仟”、“整”和叁佰万元这几个字系同一时间形成,根据情节,将对高锭夫妇进行罚款、拘留。
6月24日,银行再次撤诉,鉴定没能进行。
7月31日,洛阳银行第三次提起诉讼,在本次提交的证据中新增了河南盐业担保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上的担保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其他几名个人担保的担保期限则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高锭对此提出质疑,同一笔贷款所涉及的担保,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的期限却不同,银行方面有作假嫌疑。此次起诉有一项未变,即随案提交的证据中,公司担保和其余个人最高额担保均为1000万,而高锭夫妻的最高担保金额仍为1300万。
高锭再次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法院未对高锭的鉴定申请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高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9月1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亿商公司偿还未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盐业担保公司及高锭等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书提到,高锭在2020年1月17日提出过鉴定申请,申请对其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壹仟叁佰万元整”中的“壹”、“仟”、“整”与“叁佰万”是否为同一支笔形成进行鉴定;对其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中“叁佰壹拾贰万贰仟贰佰肆拾捌元捌角陆分”的形成时间和高锭签名的时间是否为同一时期形成进行鉴定。本院对其鉴定不予准许。
对于为何不同意高锭的鉴定申请,判决书中称,这一鉴定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不予支持。
9月初,高锭向河南省银监局进行了反映。9月29日,河南省银监局回复高锭称:对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担保人签订空白合同事项,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对于修改担保合同中金额等要素事项,建议向司法机关申请笔迹鉴定。
“银监部门都建议要笔迹鉴定,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呢?”高锭说。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高锭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10月21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9月29日,河南省银监局回复高锭称:对于修改担保合同中金额等要素事项,建议向司法机关申请笔迹鉴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洛阳银行:不存在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
11月4日,涉案的洛阳银行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该行调取了相关的业务资料,经过排查后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已填写相关信息,不存在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
对于起诉后两次主动撤诉的情况,洛阳银行则称,对于第一次撤诉,因向法院申请追加两被告人,涉及传票送达和审理案件的时间因素,2019年1月对该案件做撤诉处理;第二次撤诉是受疫情影响,导致开庭时间拉长,并且鉴定周期较长,影响法院办案效率,经与法院沟通,于2020年6月24日做撤诉处理。
对于当事人高锭质疑称担保金额被篡改、两份担保合同时间被倒置的情况,洛阳银行未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