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的一场火,让时年58岁的保安盛某卷入一场诉讼中。
2019年9月17日,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下称微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因电器老化起火。保安盛某先后两次冲进火场救火晕倒,后被120急救车接走治疗。事后,盛某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公开,法院认可盛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补偿盛某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辩护时提出:盛某并非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的保安,盛某不顾劝阻,执意要进入已经处置完毕的事故现场,研究所没有义务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7月6日,盛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周娜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盛某因为救火,身体受到很大损伤,尤其是肺部,“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庭上说不需要盛某帮助,这些话对他是一种伤害。”
如今,盛某已经辞去工作休养,儿媳崔女士说,不打算继续申诉了,“感觉希望不大。”
对于此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如是分析,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与盛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故不构成工伤赔偿条件;法院未认定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存在过错导致火灾以及盛某受伤,也就不能因为过错责任进行赔偿,但法院认定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所以盛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奖励。
隔壁楼起火,58岁保安两次进火场
事发时,盛某曾系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内工地施工单位外聘保安人员,负责施工工地现场安保工作。他工作的工地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相邻,有围栏相隔。
2019年9月17日晚10点半左右,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一层大厅空调控制面板老化导致线路板过热、损坏,现场出现烟雾。事发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物业自聘保安人员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了处置。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物业保安人员处置事故、现场维护、科研楼内人员疏散持续约三十分钟。
事发时并非盛某上班时间,盛某系接到通知后赶往现场。盛某于晚上10点50分后,带着干粉灭火器先后两次进入现场。也就是这两次冲进火场,让盛某晕倒受伤。
盛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周娜向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描述了当时的情景:盛某从事发现场出来后身体不适,问他怎么样。他说头晕眼花,有些恶心,全身乏力,后拨打急救电话。次日凌晨,将盛某用急救车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意识障碍,急性肺损伤,肺部感染,重症肺炎,心肌损伤等。此后盛某辗转多个医院治疗。
“他是吸入颗粒以后发生了昏迷。”周娜透露,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也承认是他们内部的安保人员通知的盛某,盛某进入之后是去取灭火器的。后来也使用了灭火器,因为灭火器的干粉,以及一些有害气体,盛某的肺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损伤。
7月7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联系到盛某的儿媳。她透露,当家人赶到医院时,盛某因为吸入过多干粉肺部感染,躺在烧伤科的病房里,满身都插着管。
法院:保安所受损害无明确侵权人,属见义勇为
此事之后,盛某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了盛某到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判决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补偿盛某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注意到,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在庭审中辩称:“当天是原告自己听到声音过来……而且科研楼平时不允许外人进入,事发时原告擅自进入现场,我们的保安不停劝他不要进去。”该所认为,盛某不顾劝阻,执意要进入已经处置完毕的事故现场的行为并没有制止侵害,也没有使得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免于遭受损害损失,研究所没有义务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盛某儿媳崔女士说,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的说法让他们一家不解甚至气愤。“我爸在职责范围外帮你们去救火,还是你们单位的人让他去的,他们的做法缺乏人文关怀。”
判决书显示,盛某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法院肯定。
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盛某系施工工地所聘请的保安,对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内事务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盛某到达和进入现场时科研楼大厅内烟雾弥漫,科研楼内人员持续在进行疏散,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物业保安人员仍在现场进行处理,在该紧急情况下,不应苛责盛某能够准确预判火情大小、是否已被控制、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是否不需帮助,更不应以盛某不应擅自进入为由否定盛某行为的合理性,故盛某到达后冒险进入现场并递送灭火器,属于见义勇为,盛某行为应予肯定和褒扬。
对于盛某所受损害,现并无证据证明有明确侵权人,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对盛某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盛某上诉后,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律师:他是一个忠厚朴实的人,出于善良去救火
“二审法院认为盛某没有提供证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对电气设施疏于管理的证据,但电器老化,本就证明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没有尽到电器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如果进行了合理的维修管理,就不可能因电器老化而引起火灾。”周娜透露,二审判决后,不论是作为代理人的她,还是盛某本人,都对判决结果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否会申请再审,需要询问盛某本人意愿,“此事对盛某身心有伤害。”
周娜说,今年60岁的盛某是一个忠厚朴实的人,当时他就是出于一个朴素的善良去救火的,“庭审上被告称不需要盛某的帮助,盛某是自己过来的,也没有采取任何实际施救措施。这种话更是深深的伤害了他。他曾经向二审法院表达过,一审判决下发之后他的心情可以说是受到了二次伤害,认为他在那种情况下没有时间去想个人利益,也不顾个人安危实施了救助的行为。”
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联系到盛某此前就职的保安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说目前在职员工名单中查询不到盛某的名字,也就是说,盛某已经离职了。
7月6日,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联系到微电子研究院综合办公室试图求证上述细节,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听说过此事,向有关部门的人员了解后再回复。7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再次致电,工作人员称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差,截至发稿,记者尚未得到该所明确回复。
盛某儿媳崔女士说,出事时,盛某刚来北京半年多,作为一个身体硬朗的农村老头,他特地来到北京打工,只为了和儿女们在一起。盛某出事后,家人为了更好的照顾他,租了一套三室的房子,每月房租8000元。“我爸现在在山里养病,也不会再去从事一些工作了,现在的身体状况也是没有办法做重劳动的,因为现在他身体不允许这么做。以前从来不吃药的他,现在降压药不离手。”
法学专家:申诉必要性不大,建议申请见义勇为奖励
对于此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如是分析:
盛某不是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的保安,双方没有雇佣关系,对于此次火灾,盛某也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救助义务,故无法构成工伤赔偿条件。
根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并没有证据证明大楼起火是因为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存在过错,所以盛某救火受伤后,就不具备要求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
张永红说:“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不代表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就可以对盛某受伤一事不闻不问。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补偿,这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至于2万元数额是不是过少,没有很明确的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判决时无可指摘的。”
张永红建议,基于目前呈现的事实,盛某继续申诉的必要性并不大,“既然法院认定是见义勇为,他们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见义勇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