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
2009年,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向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这笔钱只剩1元!与银行交涉,孙女士竟然反被银行起诉,遭到刑事拘留。
甚至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保安:用户伪造存折
公安查明:她没有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山东枣庄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银行支付自己100万元的存款及利息。
原来,在2009年7月、9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两次存入50万元,总计100万存款。2014年,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商行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持存折到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只有1元钱存款。孙女士与银行方面起了争执,争吵中银行方面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并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枣庄农商行报案,称孙女士仿造金融证券。
2017年1月6日,针对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
枣庄农商行指出,孙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严重瑕疵,是伪造的。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行存入了100万元,因此银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枣庄农商行还辩称,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且从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然而,就在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存款被他人取走
法院这样判决
刑事侦查卷宗显示,原来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就被一个名叫田艳的人取走了。
2009年7月,田艳在客户签名处签下了孙女士的名字,分多次取走了30万;2009年9月,田艳又用同样的方式,分多次取走了50万元。另外,2009年7月,孙女士的账户还支取了20万,田艳称并非自己所为。田艳陈述称:“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
也就是说,孙女士的100万元,都在存入后不久便被分批次全部支取了。
法院指出,田艳确实取走了存款,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和田艳之间串通欺骗。枣庄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该判决书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按此时间计算,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应于2020年12月内支付资金,但银行方面却一直未支付。
2021年7月1日,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万元。
存款“消失”案件屡屡发生
大额存款“消失”案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上班期间,客户吴某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的账户陆续存入125万元,为其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客户吴某出具空存折,将以上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祁某向吴某退还10万元。
2020年9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存入1000万元,但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回到此次枣庄农商行一案,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认为:“枣庄农商行虽没有故意黑了储户的存款,但在网上被骂却一点都不冤:一者,储户存款可随便被他人取走,这无疑是巨大的系统风险,必须及时填补操作漏洞;二者,存款被储户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认储户曾经存款的事实,这样的逻辑及抗辩行为可谓十分恶劣。”
舒圣祥指出,一言以蔽之,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非但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自证“我真的存过款”,否则就以伪造存折之名报警,这样的“奇葩逻辑”让人无法接受。倘若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谁还敢往这家银行里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