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之下--工程师的惊奇拍案 作者 李土华 (作者授权发布) 蔗糖是甜蜜的,甘蔗种植、收割却是血与汗的艰辛,发明甘蔗联合收割机造福农民兄弟是李土华工程师的梦想。他带着八年艰苦卓绝研发并生产了样机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图纸、技术与空壳的柳州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汉森公司)签定《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发生纠纷,却被指鹿为马认定为汉森公司的员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七年身陷囹圄。申诉后,广西高院撤销该案发回再审,走出监狱。再审中,柳州二级法院继续徇私枉法、颠倒黑白认定他使用自己发明并拥有的技术与他人合作却是侵犯汉森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次终审裁定宣判后他被戴上手铐,准备送进看守所。工程师搞发明创造却被搞进监狱,检察官参与敲诈勒索60万,并被树为“具有重大意义”“将有先例可循”的典型,令人不寒而栗,制造冤案人员都升官,其冤假错俱全的刑事及相关民事共5个案件令人惊奇拍案叫绝! 2004年12月,李土华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整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图纸和黄建宁作为乙方的技术投入与陈特青个人独资的汉森公司作为甲方出资合作生产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双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1、“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设计图纸由乙方提供”;2、“生产所需的设备、厂房及流动资金由甲方提供”;3、“甲方每月按时向李土华支付肆仟元的月工资,向黄建宁支付叁仟元的月工资。甲方每年年终按时向乙方支付工厂当年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总额百分之叁的提成。”;4、“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甲、乙双方均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汉森公司所拥有,发明人填写李土华。”并约定乙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要达到的标准,协议期限为十年。没有规定李土华的作为科技成果技术图纸的使用权与继续开发问题,也没有约定相关技术保密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李土华继续开发使用其相关技术,不仅是合法的,也不违反双方合同。 履行合同中,汉森公司因资金困难不准备进行该项目,并先强行赶走合作者黄建宁,后连续7个月没有支付李土华约定的报酬,李土华才与广东人刘付振标技术合作在广东佛山开发新一代甘蔗联合收割机,根据协议刘付振标支付李土华购房首付款39万余元作为技术合作报酬,并按揭贷款购房。2007年2月,汉森公司得知新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在佛山进行田间试验的,于是汉森公司及其人员虚假、矛盾报案: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是汉森公司研制的;李土华与汉森公司签订有协议“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和设计图纸由李土华提供”;李土华涉嫌技术泄露了。报案没有所谓损失,接警人员贾柯培、李赫却在当天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公然编造“造成汉森公司经济损失324万元”以满足刑事立案的要求。李土华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拘,后刘付振标也被涉嫌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拘。该案作为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荣获“五星级经侦支队”的业绩,贾柯培晋升为经侦副支队长。 双方技术技术合同明确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相关技术、图纸是李土华提供的,检察院不认可李土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于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检察院据此认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收受刘付振标的购房首付款“贿赂”,将以李土华刑拘涉嫌罪名变更为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逮捕,该罪名后变更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付振标也因此被逮捕。 柳江县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李土华,一审公开审判,广西区检察院组织检察官观摩后讨论,有检察官提出双方是技术合同纠纷,李土华非汉森公司员工,李土华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纠纷不能刑事定罪的。组织讨论的广西检察院一位处长总结表示个人认为构成犯罪。双方是合作关系,“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和设计图纸由李土华提供”,不仅是双方合同约定,也是汉森公司报案也确认的事实,并一直没有也不能否定的事实,柳江法院一审判决却故意错误认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泄露“其任职公司所研发、生产的技术”给他人,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七年有期徒刑,并认定购房首付款是受贿被罚没。该案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广西第一案,“具有重大意义”、“广西各县数十名检察官和上百名群众到场旁听,区内外多家媒体到场报道”。 2007年11月,柳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与汉森公司的人员来看守所找刘付振标,要他道歉和赔偿汉森公司人民币60万元就放人。2007年12月5日上午,柳江县检察院韦、张姓检察官和汉森公司陈特青把印好的《声明》“愿意赔偿汉森损失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让刘付振标签字,并让其家人支付了60万元后,被羁押7个月后的当天就取保候审,花费数百万元研发的更先进的二台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 也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拉到汉森公司归其所有了,申请的5个专利也被掠夺。刘付振标与李土华的技术合作不仅合法有效,也与汉森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公然被检察官参与敲诈勒索60万。汉森公司根据从刘付振标抢来的新技术图纸进行甘蔗联合收割机产品升级换代,产品销售国内外,还上中央电视台“我爱发明节目”,发明人李土华被偷换成他当年助手的黄金宁为首的研发团队。刘付振标被羁押7月余,包括其它生意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纠纷,仅仅是民事责任问题,不可能有刑事责任问题,这是基本法律常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问题可能涉及刑事问题,但是,其合同非法、无效是必要前提条件。本案李土华与刘付振标的技术合作,不仅是合法的,也不违反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充分的事实、法律根据,汉森公司违反约定连续7月没有支付约定报酬,造成李土华生活困难,他与刘付振标的技术合作从道义上讲都没有任何问题。李土华与刘付振标的技术合作研发新的甘蔗联合收割机还在试验,不可能对汉森公司造成经济上的影响、损失。但是,公安机关委托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根据,却明显虚假鉴定认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李土华违反了双方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将汉森公司的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鉴定结论“李土华将汉森公司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汉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726,426.89”。鉴定的前提虚假,结论自然是虚假的,而且其中包括大量虚假票据、按揭合同总额等作为损失高达2,368,083.08元的虚假编造的数据,一审完全采信并认定鉴定意见中所谓的“损失”。 李土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上诉柳州中院,2008年4月17日,柳州中院二审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土华作为汉森公司的员工、总工程师”(汉森公司编造一份任命李土华为汉森公司的总工程师的文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对其进行处罚。”驳回上诉。事后,一审公诉人张毅,审判长黄铁燕分别晋升为公诉科长与审监庭庭长、审管办主任。李土华在柳州鹿寨监狱服刑并负责编辑《浴新报》时,都怀疑自己是否有罪,狱友分析评论认为他的案子是合同关系被偷换成为雇佣法律关系了,使用自己发明创造并拥有的技术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个字—“怪”! 一审李土华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7年后,08年1月,黄建宁害怕被陷害成汉森公司的员工也被搞进监狱,于是向柳州中院起诉汉森公司请求认定双方是技术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并要求支付从被迫离开合作项目的2006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约定报酬每月3000元共计72000元,李土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汉森公司以技术合同纠纷起诉李土华、黄建宁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100万经济损失,二案柳州中院以技术合同纠纷立案。 2008年8月8日,人民共和国辉煌的北京奥运会开幕日,李土华与黄建宁,根据《协议书》,在南宁中院以专利权属纠纷起诉汉森公司,策划民事判决依法认定二人与汉森公司是技术合作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助刑事申诉再审,并争取以公正的民事判决推翻刑事错误判决。2009年7月1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合作协议是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否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是劳动法律关系。 2009年3月,广西高院决定刑事再审、提审李土华刑事案。 2009年7月13日,在柳州中院技术合同纠纷二案审判中,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双方是合法、有效的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但,判决驳回黄建宁要求支付2006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约定的报酬的起诉;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所谓“损失”5,726,426.89,判决李土华赔偿汉森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李、黄共同上诉广西高院,2010年5月,广西高院民事裁定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发回柳州中院再审。 2010年3月18日,高院刑事再审公开开庭,广西区检察院检察员戴丽萍、陆青柏出庭对南宁中院否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员工的民事判决,认为不是生效判决不予采信,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性,却坚持认为李土华即是汉森公司的员工,也是合作关系,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牵连犯罪。2010年4月19日,广西法治报《广西检察院扬起法律利剑保护知识产权》报道广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邓忠扬副处长介绍“另辟蹊径起诉 ”李土华的经验,“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在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时,将有先例可循。同时,该案也预示着全区反腐范围将向纵深推进。”其实是在警示广西高院法官,你们敢改变李土华的刑事判决吗?! 2010年5月15日,专利上诉案在广西高院民事终审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李土华非汉森公司员工。 2010年5月25日广西高院(2009)桂刑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原判认定原被告人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委会决定,裁定撤销一、二审刑事判裁发回柳江法院再审。之后,李土华还在监狱呆了一个多月,鹿寨监狱发函警示:“根据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我监狱无权、也无法定义务关押李土华,请贵院根据区高院裁定办理相关手续,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李土华从我监狱提回。届时如贵院不来我监狱办理,我监狱将释放李土华,由此产生的后果我监狱概不负责。”李土华冤屈羁押3年5月4天后被取保候审,走出监狱,期待的公正审判变成慢长的折磨。 2010年9月,李土华案再审在柳江法院公开庭审二次,杨俊法官作为审判长。原检察院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变,面对高院生效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出庭检察官张毅却坚持认为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牵连犯罪,庭审过了二年都没有判决。律师找审判长,审判长让找主管院长,主管院长让找柳州中院刑二庭许扶苜庭长,刑二庭长让找市政法委,政法委又让找柳州中院,柳州政法委也派人找广西高院。二年后的2012年11月,突然又通知律师要开庭审理,认为“李土华的太阳总会出来的”原审判长杨俊与另一位法官被撤换下,三人合议庭,五位法官先后参与三次庭审。 2012年12月31日,柳江法院再审宣判:李土华与汉森公司签订的是技术转化合同合法、有效,李土华的行为违反保密约定,认定检察院指控李土华李土华构成非工作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尽管检察院并没有指控李土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法院却公然扯谎“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土华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认为造成汉森公司损失与李土华“违法”所得共计3,358,346.81元(原来判决认定是5,726,429.89元,剔除了完全数据虚假编造的2,368,083.08元),判决李土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3年6个月徒刑,没收购房首付款39万余元,还增加罚金80万。 调整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的法律根据是民法中的《合同法》,其纠纷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调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的法律根据是社会管理法律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涉案技术是李土华的发明创造拥有提供的,约定与汉森公司共同所有,权利人使用自己所有的技术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一步开发相关技术,是自然权利,不存在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李土华的行为不仅合法,也不违反双方约定,而专利技术不存在商业秘密问题。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纠纷,不存在侵权纠纷,该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明显故意认定事实荒唐,审判程序39处违法,违反基本常识与基本形式逻辑!犹如老公使用夫妻共有住宅,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可笑、无耻、令人恐怖! 上诉中,针对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前提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李土华违反了双方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将汉森公司的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虚假、错误,鉴定结论不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鉴定使用大量虚假材料,其鉴定结论“李土华将汉森公司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汉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726,426.89。”明显虚假。2013年 3 月 4日,李土华向广西司法厅举证投诉广西公明司鉴定中心要求:责令其撤销虚假、非法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并进行行政处罚。广西司法厅《答复》:“未发现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黄登立、苏京兰、黄必参有作虚假鉴定的主观故意”,“本案中侦察机关没有指出送检材料有虚假、伪造等不真实的情况,鉴定人据此作为鉴定材料并无不妥”(鉴定材料是侦察机关提供的),事实上承认鉴定有虚假,法院判决也认定部分鉴定虚假。李土华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希望中央国家机关司法部能公正点,复议决定却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问题,不服可以提请行政诉讼。李土华到南宁市西乡塘法院起诉广西司法厅,至今不受理、也没有书面答复,法律都成为儿戏。司法行政机关纵容、袒护司法鉴定机构胡作非为,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后患无穷、冤案无尽。 李土华刑事案7年先后四次审判都是公开开庭的,2013年7月27日,再审上诉案柳州中院却不公开审理,非法秘密审判。庭审陈冰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也被无理阻止,抗议也无效,庭审后争抗才将其辩护意见补录入庭审笔录。 在称为中国司法周2013年9月23日,二审判决宣布前,对李土华申请柳州中院个别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事项进行了口头答复,意味该案是经过审判委员会的,宣判后立即将李土华带上手铐要送到看守所执行“余刑”26天,律师当庭提出异议!原来判决李土华有期徒刑7年,他被羁押3年5个月4天,在服刑期间减刑1年3个月,再审裁判是有期徒刑3年6个月,那么按生效判决应当执行的刑期是2年3个月,实际执行刑期超过生效判决1年2个月4天!原来再审判决准备来个实报实销,柳江法院没有注意李土华的减刑期,尽管再审二审法官薛胜进、黄继湘、朱立志中的后二位法官是审监庭的法官,并且是李土华减刑案裁定合议庭的法官,也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当他们核实减刑期后,才放开李土华,准备带李土华回看守所的再审一审审判长陈淑蓉恼羞成怒在一般叫“取保候审”,律师问人被非法羁押1年多还“取保候审”什么、根据何在?准备国家赔偿吧,该法官没有言语了。 原广西高院(2009)桂刑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原判决认定原被告人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柳江法院再审,高院裁定实际被柳江法院、柳州中院否决,还增加罚金80万元。李土华立即向广西高院申诉,高院电话通知让向柳州中院申诉,不服再向高院申诉。2014年3月20日,向柳州中院申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受理,不答复。致函广西高院相关领导并公开举报《检察官看守所参与敲诈勒索60万司法人员集体陷害发明人李土华》也没有如何反应。有电影对话“讲规矩叫黑帮,不讲规矩叫流氓”,谁告诉我不是独立王国胜似独立王国的柳州二个法院,讲的是什么,算什么?! 原被广西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发回柳州中院的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二个技术合同纠纷案再审一直没有开庭,李、黄曾经多次要求开庭审理,合法有效的合同纠纷与刑事没有关系,法院却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理由中止审理3年多,所谓“必须”是没有事实、法律根据的。再审刑事裁定后,李土华拒绝参加民事再审庭审,柳州中院再审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技术转化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约定义务”,但,判决驳回黄建宁要求支付2006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约定每月3000元共计72000元的报酬;汉森公司起诉李土华、黄建宁技术合同纠纷案,判决认为二人提供的技术没有达到协议的目的,李土华泄密技术给刘付振标,根据再审刑事裁定认定的所谓“损失”3,358,346.81元(原来刑事裁定认定是5,726,429.89元),判决李土华赔偿汉森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并解除合同。根据律师调查汉森公司年检取证,汉森公司从2005年度到2007年度都是盈利,包括科技部等政府部门无偿科技经费据初步统计搞达 385万元,政府补贴销售甘蔗联合收割机每台高达48万元。柳州日报2007年12月14日报道,“甘蔗联合收割机已经投入批量生产行销国内,经济收益开始显现”,2007年汉森公司与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马厂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2009年3月双方合作成立广西云马汉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李土华为发明人的相关专利权转让给广西云马汉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后又变更为广西云马泰缘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5亿建成一条年产10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线。汉森公司将李土华提供的技术与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马厂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进而成立广西云马汉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与李土华和刘付振标合作一样都是民事合同问题,都是合法并不违反双方约定(汉森公司转让相关技术专利权到云马汉升公司则是违反约定的),但是并不能免除汉森公司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李土华的技术汉森公司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责任。如果合作双方违反约定,也仅仅是民事责任问题,绝不存在侵权问题,更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如此简明白的法律常识,被司法人员却集体徇私枉法疯狂陷害科技人员!如果李土华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汉森公司及其老板陈特清、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马厂相关人员一样构成犯罪! 在广西高院的技术合同纠纷再审二审,李土华、黄建宁参加庭审后并满怀期望广西高院的民事公正判决,将有助于刑事申诉、公正审判。 近日二会召开期间,李土华收到广西高院的二个技术合同民事终审判决书。二审中,李土华提供了包括律师调查取证43份证明其提供的技术实现了合同目的、司法鉴定虚假错误、刑事判决错误等相关证据,法院却以“二审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就被全部抹掉了。法院认为: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技术转化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黄建宁诉汉森公司、李土华作为第三人案,法院判决汉森公司支付黄建宁从离开合作项目的2006年1月到2007年2月27日李土华被刑拘期间约定报酬4.2万元,认为这期间李土华履行了合同义务,李提供用于技术转化的技术、图纸并生产销售不算履行义务?!汉森公司诉李土华、黄建宁案,法院不顾李土华提供的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有国家相关机构检测合格并已实现产业化生产、销售、出口的事实(原二审法官还专门到汉森公司调查,律师随行),认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判决解除合同;“李土华违反协议技术保密约定,独自向他人提供涉案技术并个人获利,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一体遵行之效力,生效裁判已认定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所谓的“损失”判决李土华赔偿汉森公司100万元,令人绝望。 该案原广西高院上诉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汉森公司没有提供新证据,法院现在判决的根据何在?“生效裁判具有一体遵行之效力”,专利权二审广西高院民事判决,为什么要否定当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员工?技术合同合法有效,汉森公司为什么可以不履行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民事合同纠纷却刑事定罪明显无耻故意错误,现在高院民事审判法官却是在纵容背书! 李土华作为国家宝贵的创新科技人员,八年艰苦卓绝,发明创造取得世界先进水平的整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成果,二年夜以继日的技术成果转化合作后被投入监狱至今共计十八年,回报却是3年5个月4天监禁,老婆悲愤想去报复杀人,父亲气死,亲友共同欺骗女儿爸爸去广东打工了,还被处罚金80万,判决民事赔偿100万,投入的技术成果也被以法律的名义被抢夺走了,其敲膏吸髓,斩草除根,天怒人怨。 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民事案纠纷无罪案,却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方式,搞一个发明人进监狱,竟还公然大肆宣扬(并因此引起律师关注拍案而起法律援助),并不惜涉嫌诬告陷害、伪证、敲诈勒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刑事犯罪,堪称极品刑事冤假错俱全,可谓当代中国司法腐败、黑暗、恐怖的集大成典范与写照,将被记入史册。而陈特青及其公司因李土华发明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成为资产亿万的富翁。请别以为这是个案,就在柳州中院,赵虎博士等人因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投入监狱,科技人员李家明等6人辞职创业,没有违反原劳动合同却被荒唐认定没有成立的“公司”在使用技术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虚假报案、虚假的司法鉴定拘捕、定罪;帮助政府推广“锅盖”,《十八农民 栽倒“锅”里——秘密条款成定罪依据写入判决》(南方周末报道)至今没有公正审判。 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实:空气中交融的是金钱、权势、人情、关系、情欲,结党营私、官官相护、无法无天、无良无耻;玩弄法律、徇私枉法、腐败黑暗得令人恐怖;上有老虎,下不乏苍蝇、臭虫、害群之马,欺凌弱小,蚕食国民,撼毁国基,危害党国! 民事纠纷刑事定罪成为以法律的名义“合法”抢劫的法宝,虚假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构陷打击竞争者的手段,非法经营罪成为网络人罪的大口袋;以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名义置人民于困境绝境,刑事申诉要求到原审法院,缘木求鱼,民事申诉可到上级法院,重财物轻人自由与生命,冤魂不散,冤假案遍及华夏,令人心寒;“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悠在,“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成为耳边风,甚至变本加厉; 人民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没有人民的真正的主导、参与、监督、管理国家,中国梦将成为白日梦,甚至如李土华一样的恶梦。 李土华的太阳是否该或者会出来!?如果没有公正,穹天之下不仅是雾霾,善良的您、我、他,将生活黑暗或者黑暗淹盖的阴影中,司法恐怖可能吞袭您,机率比恐怖袭击还大!如果没有真正的人民陪审制,法律成为任意操弄的工具,很难有司法公正、未来、希望! 特别鸣谢: 陈冰律师、韦文胜律师的刑事法律援助; 本刑事案广西高院再审的法官; 再审一审时柳江法院被撤换下的二位法官; 广西知识产权学会:曾致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共广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广西区政法委、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关于督查李土华、李家明知识产权刑事冤假错案完善立法推动司法公正的建议》 广西科协 《中国知识产权》:《他,到底有没有犯罪?》 《中国新闻社》:《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开庭再审》、《广西工程师受贿案再审判决 该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工人日报》:《职务非职务一字之差 有罪与无罪天壤之别 》 《中国律师》:《一桩因发明而引发的刑事案——广西高院再审李土华案受关注 》 《南国早报》:《涉案工程师被改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南国今报》:《庭审现场:服刑工程师自辩“无罪”》 《法制与新闻》 :《一起发明引起的刑事案》 《公民导刊》: 《一起发明纠纷夹着一桩刑案》 《广西法治日报》:《一起因发明引发的刑事案高院再审李土华案件引起关注》 《柳州晚报》:《广西首例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高院昨日再审》 第一时间新闻网:《一桩极品迫害构陷科技人员刑事案》 李土华 2015年3月6日 附: 协 议 书 甲方: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李土华、黄建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设计图纸由乙方提供; 2、生产所需的设备、厂房及流动资金由甲方提供; 3、生产所需的技术工人由双方共同考试招聘,考试内容及技术把关由乙方负责,其他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甲方每月按时向李土华支付肆仟元的月工资,向黄建宁支付叁仟元的月工资。 2、甲方每年年终按时向乙方支付工厂当年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总额百分之叁的提成。 3、甲方负责建设厂房及安装设备。 4、甲方负责按乙方的质量要求进行产品原材料的采购。 5、甲负责产品的定价、销售、市场运着及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乙方承担的责任 1、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设计及生产工艺,保证该联合收割机能够用,具体的技术指标为: (1)保证该联合收割机收割甘蔗后,第2年甘蔗能够发芽生长。 (2)工作效率:每小时能收割一亩(连续收割的时间)。 (3)工作方式:一次完成砍割及削叶。 (4)在保证原材料质量的前提下,收割机的平均故障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剥叶刷子除外)。 2、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技术管理,使用说明书的编写。 3、负责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进与创新。 4、各项性能均须达到国家标准。 四、技术保密 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甲、乙双方均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汉森公司所拥有,发明人填写李土华,专利申请费用和以后的维护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五、其他事宜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没公司可用手印)后生效。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须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期限为十年,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月1日止。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特青 乙方:李土华、黄建宁 200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