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跨越了冬天,丰县“小花梅”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
1997年离异后已经出现精神问题的“小花梅”被桑某、时某卖给徐某,几个月后失踪,1998年6月霍某、谭某、李某将流落的“小花梅”转卖给了董某的父亲。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
自此“小花梅”变为杨某侠开始了不见天日的生活,并生下了8个孩子。
如今经司法鉴定,“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牙齿也因疾病脱落,目前未检查出其它疾病。
那么造成“小花梅”不幸经历的人,将面临那些惩罚呢?
“丈夫”董某,涉嫌虐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续公安机关对其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将继续侦查取证。
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
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其他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件到影响巨大,涉案人员必将无处遁形。
在此次事件中从县委、镇委书记、到公安局警长、妇联、村委会共有17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受到处分。
作为律师我们努力防范公民权益受到侵害,努力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维权,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受到的痛苦无人可代替、更无法挽回。
在此我们呼吁基层人员严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希望小花梅及孩子们到日后生活得到保障,从根源上杜绝悲剧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