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公检法当“叛徒”指鹿为马“死磕”发明人无罪成有罪
这是一位工程师搞发明创造因合同纠纷自己被指鹿为马搞进监狱的刑事案,第二次终审继续颠倒黑白定罪;公安虚假立案、检察院指鹿为马、检察院参与敲诈勒索60万、法院颠倒黑白;从柳江县检察院、柳州市检察院到广西区检察院直接参与;从刑事案、技术合同纠纷到专利权属纠纷案;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到民事申诉,牵涉到柳江县法院、柳州中院、南宁中院、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系列案件至今8年,集中展示了转型期中国司法腐败、黑暗、恐怖,冤假错俱全将入史册,也闪现有法官的坚守!
2004年12月,我带着制造了样机的整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图纸和黄建宁与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定《协议书》,我提供技术、图纸,汉森公司出资金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甘蔗联合收割机,约定技术双方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技术使用权问题。生产的产品早已出口国外,还上中央台《我爱发明》节目。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汉森公司连续7个月没按协议约定支付本人报酬,我与广东人刘付振标合作开发新的甘蔗联合收割机,他依约定报酬支付我购房首付款39余万作为技术合作报酬,完全合法。新研发的甘蔗联合收割机还在田间试验,汉森公司、人员明显矛盾虚假刑事报案:“双方签订了协议,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和设计图纸由李土华提供”,称我为其公司的总工程师并“泄露汉森公司研发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秘密”;但没有提所谓“损失”,于是公安人员编造“损失”324万元立案,我被以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拘捕;后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逮捕、起诉;一审广西区检察院组织全区检察官观摩讨论,柳江县法院指鹿为马认定我是汉森公司的员工,认定我是汉森公司员工为前提并虚假编造的数据的鉴定结论“李土华将汉森公司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汉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726,426.89”,判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8年4月,上诉后柳州中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侵犯商业秘密牵连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判7年有期徒刑投入监狱,罚没购房首付款39万余元。该案登报、上电视,因此引来广西知识产权学会关注并组织律师法律援助本人,广西科协还提供部分资金援助。相关公检法人员先后立功授奖提职。
刘付振标也被侵犯商业秘密刑拘、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逮捕。羁押7个月后,柳江检察官在看守所参与汉森公司老板陈特青等人敲诈勒索刘付振标60万元后才放人,花费数百万元新研发的二台甘蔗联合收割机被抢运到汉森公司,并造成刘付振标高达数千万元相关损失。
2010年5月,在我、黄建宁根据《协议书》起诉汉森公司请求确认是否技术合作关系、涉案专利我权使用,南宁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否定我与汉森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判决我有权免费使用我发明并约定共有的涉案专利技术,体现了法官的坚守。但,我们认为《协议书》性质的认定有错提出上诉,汉森公司同时也上诉。广西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技术转化合同,否定我是汉森公司的员工,但,判决我无权使用我发明并约定共有的涉案专利技术了。我与黄建宁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发来补充材料通知,重新寄出申诉材料至今没有回复是否立案、再审的通知,与柳州法院刑事案重审继续胡作非为有一定关联。
我向广西检察院刑事申诉被转柳州市检察院被驳回,刑事申诉广西高院决定提审。公开庭审中,广西区检察院坚持指控我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官感叹他们不坚持就好办了。庭审后的2010年4月19日,广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邓忠扬副处长登报宣扬:“另辟蹊径起诉 ”起诉李土华的经验,“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在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时,将有先例可循。同时,该案也预示着全区反腐范围将向纵深推进。”其实是在公然警告广西高院。于是广西高院不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裁定“原判认定原被告人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罪案并发回重审。我被羁押3年5个月4天后,走出囹圄。经济操控本刑事案者,汉森公司也;直接掌控本刑事冤假错案者,广西区检察院部门负责人也!
重审中,柳江县检察院坚持原起诉我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为“李土华的太阳总会出来的”的柳江县法院审判长杨俊与另一位法官参与二次庭审并完成庭审后并宣布等待判决,自己却被撤换下来。又重新来第三次开庭,柳江法院判决李土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柳州中院却非法秘密审判,庭审阻止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抗议也无效,庭审后辩护律师大发雷霆迫使辩护意见补入庭审笔录。柳江县法院、柳州中院先后在判决、裁定中公然扯谎“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土华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变更判决认定虚假的司法鉴定造成“损失”353万余元,判决认定我使用自己发明并拥有的技术与刘付振标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的行为侵犯汉森公司的商业秘密,“死磕”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3年6个月,并增加罚金80万。
我与汉森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绝不存在侵犯问题,更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我的行为不仅完全合法也不违反双方约定。尽管广西区人大代表提案关注且广西高院还在人大会议上报告,尽管中新社、工人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律师等数十家媒体关注报道,习总要求“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广西区检察院、柳州检察院、法院人员却利令智昏、肆无忌惮,荒唐认定我使用、并进一步开发自己的发明并约定与汉森公司共同所有的技术是“李土华违反了双方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将汉森公司的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并不明确表述我“侵犯”了汉森公司的商业秘密,直接“死磕”我无罪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技术都申请了专利,我是事实与法定的发明人,当然不存在商业秘密问题,我使用自己发明并拥有的技术继续开发行为却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基本形式逻辑,故意构陷科技人员太疯狂。
2013年9月,在审判薄熙来等人的所谓“中国司法周”里,7年中,四次都是公开审判,刑事案第二次终审却是秘密审判,宣判定罪我被戴上手铐要执行“余刑”26天。律师异议:服刑期间减刑1年3个月,实际服刑时间超过生效裁判刑期,非法羁押429天。现已依法依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抄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在2008年初,汉森公司还在柳州中院以民事合同纠纷起诉我与黄建宁,法院根据刑事判决认定判决我赔偿汉森公司100万元“损失”。2012年5月,二审被广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发回重审;
2014年1月,柳州中院根据重审刑事判决认定的所谓“损失”,再次判决我赔偿汉森公司“损失”100万。上诉广西高院,律师调查取证43份证明其提供的技术实现了合同目的、司法鉴定虚假错误、刑事判决非法错误等相关证据却被以“二审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就全部抹掉了。2015年3月的二会期间,广西高院以“生效裁判已认定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为根据,宣判驳回上诉。
我八年艰苦卓绝发明的技术成果被骗劫,约定报酬、销售提成没有,搞发明创造被搞进监牢,还刑事处罚金80万、民事赔偿“损失”100万,敲膏吸髓,公然以法律的名义抢劫,向广西高院、柳州中院刑事申诉一年都没有回复,任何智商正常的人都可见的冤假错案至今8年没有昭雪。
为了将搞发明人送进监狱,受非法利益驱使操控,相关司法人员不惜指鹿为马、颠倒事实,不讲法律、程序非法39处,没有良知,胡作非为,完全违背人民司法人员的基本职责,滥用公权徇私枉法颠覆人民司法,成为人民的叛徒、公敌,相关人员不惜涉嫌诬告陷害、伪证、敲诈勒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枉法裁判等刑事犯罪手段再次“死磕”我无罪成有罪来掩饰其卑劣。本案可谓当代中国司法腐败、黑暗、恐怖集大成的惊奇拍案将入史册。
民众没有对司法制约监督权利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纵容司法鉴定机构虚假非法鉴定,司法人员操控玩弄法律侵害民众,民事申诉可以到上级法院,刑事申诉却不行,立法预留腐败空间,冤狱华夏,天怒人怨,撼毁国基,危害党国!
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罪恶可能嚣张,但,必定会被清算!他们践踏法律,奴役敲诈科技人员,毫无良知,丧天害理,不惧断子绝孙,不怕同归于尽!有上帝的公义和感召,我可以宽恕他们,但,民众、党国、法律绝不饶恕!
李土华
2015年4月2日
附件:
1、李土华、黄建宁与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定《协议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bcf8dc0102vd5m.html
2、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bcf8dc0102vd5n.html
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柳市江检刑诉字 (2007)393号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bcf8dc0102vd5u.html
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3)柳市刑二终字第34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bcf8dc0102vbjf.html
5、刑事申诉书附证据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bcf8dc0102vbjk.html
6、民事判决书 (2014)桂民三终字第54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bcf8dc0102vbj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