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聂树斌案一审卷宗从27页至54页有明显涂改
律师李树亭在山东省高院门前 澎湃新闻记者 周超 图 4月8日上午,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代理意见。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申诉代理意见中,他请求山东省高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提起再审,并依法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李树亭称,聂案中无人证、物证,定罪所主要依据的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也漏洞百出,此外,案卷中还有多处或系伪造,甚至七年后才出现的路名也出现在七年前的法律文书中。 李树亭还发现案卷中有多处材料出现涂改情形,其中,一审卷宗从第27页至第54页的页码均有明显涂改。 3月17日,两位律师赴山东省高院开始阅卷。两位律师可以查阅的卷宗共计17本,包括聂树斌案卷3本、王书金卷8本以及河北省方面复查卷6本。 1994年8月,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次年5月,聂被执行死刑。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近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一案两凶”的案件经由媒体报道之后,舆论哗然。 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案发20年之后的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无人证、物证,口供漏洞百出” 李树亭称,遍观聂案案卷,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而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 李树亭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而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他的。 当年介绍警方破案过程的《青纱帐静悄悄》文章称,9月8日,警方在电化厂宿舍区内,一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总有一名20多岁的男青年来转悠,鬼鬼祟祟,“在发现有女同志上厕所时便跟过去”。据老工人讲,8月初,还在孔寨方向见过他,这人常骑一辆蓝色的山地车。 文中称,老工人的话立刻成为重要线索,侦查开始向电化厂宿舍及聂树斌所在的鹿泉方向辐射。之后的几天,几名菜农也称见过一个骑着蓝色山地车的青年来回游荡,尾随过路青年妇女。一位农民妇女亦向警方反映,一名骑着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悄悄骑到菜地边土路上,不怀好意地看着她”,她感觉不妙,抄小路回了村子。 李树亭向澎湃新闻表示,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主要依据聂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 “聂树斌一直未供述出具体日期,即1994年8月5日。”李树亭说,关于受害人的长相与穿着,聂树斌的多次供述互相矛盾,并且均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李树亭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聂树斌的时候,涉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所获得的聂树斌的全部口供,依法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陈光武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根据聂树斌案卷中的相关材料,无法得出尸体为被害人康某的结论,他称,当时并未对康的尸体进行DNA鉴定,血型鉴定也存在问题,而且,聂树斌供述亦无法证实此尸体为康某。 他称,反而是王书金的供述能让人确定此尸体为被害人康某,但在王案二审中,王书金的供述未被认定。 1994年材料中出现7年后的路名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2001年后才有的“新华路”、“新华西路”等民间俗称,他认为,该《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 李树亭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石家庄市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 至于“新华路”的民间称谓,乃是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国函〔2001〕10号),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的,但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石太铁路铁道桥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称为“石获公路”。 此外,李树亭称,1994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中,亦提及“石市新华西路”。 1994年10月3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所称“获鹿冶金机械厂”,应为“获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冶金机械厂”,其中提到的“石市新华西路地道桥处”,当时并无此称呼,而是“石获南路地道桥”。 “页码涂改严重”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他发现案卷中有多处材料有涂改情形。 他称,《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此外,一审卷宗从第27页至第54页的页码均有明显涂改。此外,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有后来用钢笔增加的内容,并非一次打印而成。 此外,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1995年5月13日,聂树斌又亲笔书写了《刑事上诉状》,上诉理由是:1、量刑太重;2、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3、认罪态度好。 李树亭认为,有可能是聂树斌书写的日期错误,但这种可能性对于求生欲望强烈的聂树斌来说,几率很小。即使如此,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除非根本就没有阅看。 而且,在1995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抗)诉案件函》和卷宗材料中,竟然有被害人父亲康某某1995年4月18日才书写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纠正此错误。 案卷多处签名非本人,律师申请鉴定 在查阅案卷的过程中,经过字迹核对,李树亭认为,案卷中存在多处签字非本人所签,其中包括聂树斌本人及其父母的签字。 李树亭称,案卷中《监视居住决定书》、《搜查证》、《送达起诉书笔录》、《宣判笔录》等法律文书中聂树斌、张焕枝的签字应非本人所签。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笔录》上,“聂树斌95.4.11”的签字,李树亭拍摄局部特写,并核实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与姐姐聂淑惠,二人同时确定该“聂树斌95.4.11”的签字并非聂树斌笔迹。 李树亭称,1995年4月27日向聂树斌送达《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的“聂树斌95年4月27日”,并不是聂树斌本人的亲笔签名,也就是说,聂树斌并未收到该《刑事判决书》。 李树亭指,1995年4月27日对聂树斌执行死刑时,《验明正身笔录》上的“聂树斌 95.4.27”字样,并非聂树斌本人所签。此外,本次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空白无人,临场监督执行的检察人员也是空白无人。本次执行既没有执行报告,也没有临场监督报告。李称,上述情形都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他已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对聂树斌在法律文书上的签字笔迹进行鉴定。 “作案时间成谜” 聂案判决书显示,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为1994年8月5日17时许,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是在中午一两点钟。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判决书所认定的作案时间,主要来自于被害人同事的口供。 被害人的丈夫称,被害人8月5日1点差5分从家中出门去上班后,就再也未见到过她。被害人的同事余某某称,被害人在4点10分后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打完后就走了。 李树亭称,余某某称被害人离厂的时间不准确,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 被害人的另一位同事称,5点10分左右到澡堂洗澡,进去后见到被害人已经在洗澡了。她5点20分左右洗完澡,被害人还在洗。李树亭称,被害人不可能在10分钟内洗好澡穿好衣服,并在5点30分左右遭遇聂树斌。 聂树斌当时的车间负责人葛秋瑞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记不清当天聂树斌是何时离开工厂的,他称公安机关曾经拿走了车间的考勤表,并且没有还回来。 聂树斌所在钳工车间的师傅杨中山称,夏天时,下班时间是下午六点多钟或更晚。他称,厂子当时工作紧张,一般情况下人员不出厂子;如果谁要提前走,必须跟主任打招呼。 律师称花上衣或非“凶器” 聂树斌案二审判决书称,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至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2013年6月,王书金案二审开庭时,检方曾当庭出示过该花上衣,称康某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上衣缠绕在颈部。但主动承认自己是该案凶手的王书金在供述时并未提及此花上衣。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告诉澎湃新闻,对于花上衣一事,王书金称记不清了。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根据《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但衬衣的图片是彩色的(该彩色照片在审理王书金案件时曾被检方出示过),而包括受害人尸体在内的照片却是黑白的,显然不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同一部照相机拍摄形成。 另外,在放大镜下可以明显看到被害人所穿的白背心上,和高光物边缘部位,爬满了白色的蛆虫。如果真的有花上衣在脖子上,理应浸满尸液爬满过蛆虫,不可能如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比较干净。 李树亭称,根据证人焦瑞生、李国平等人的证言,受害人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败。现场勘查照片说明,上衣一部分在受害人脖子下面。因此,这件上衣应该浸透被害人尸体腐烂所产生的体液及尸腐附着物。尤其是脖子下面与死者皮肤接触的部位,经过积水浸沤和尸液腐蚀,应该已经看不出衣服布料的质地与花色,但是该彩色照片显示:衣物清洁,质地清楚,花色可变,很难将其与在地里浸沤6天的情形联系起来。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他将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 李树亭说,物证衬衣是一件浅绿色印有黑色不规则线纹的短袖上衣,但该上衣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带花的衬衫,并且,该件短袖上衣并不是女式上衣。该彩色照片局部特写显示:该短袖上衣背部有一个直角三角口,直角两边绽裂处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缝合。该缝合白线的针脚粗疏,每道缝线之间距离约有0.3—0.4cm,显然不是女性缝缀。 他认为,把短袖上衣用缠绕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紧的方式,从物理学角度讲,由于摩擦力太大,难以达到收紧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陈光武亦向澎湃新闻指出,所谓花上衣或与聂案无关。他称,案卷中显示的上衣并不能勒死被害人。而他根据自己的经验从被害人尸体的照片判断,被害人有可能肋骨已经折断,这也印证了王书金提及自己曾用脚跺尸体的说法。 花上衣来源依然成谜 对于花上衣的来源,李树亭称,自己看完整个案卷,也没能弄清楚。 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对于花上衣一事,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聂曾供述他从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把上或者破烂堆上偷走过花上衣。《青纱帐静悄悄》一文也记载称: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实施强奸后,又从车把上取下衬衣,狠命地勒被害人的脖子。 李树亭指出,没有任何人证实是聂树斌偷拿的。他称,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梁某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此外,最早发现被害人尸体的焦瑞生、李国平等人,均未提及有花上衣。 李树亭称,在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中,至少曾经有6次出现花上衣。 被害人的父亲称,当年破案期间,专案组曾经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来多次索要却并未归还),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让其辨认,他回答说不是其家人的,不知道是谁的。 孔寨村村民段月珍曾告诉澎湃新闻,当年办案人员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段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称,当年办案人员也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张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王书金案二审开庭时,检方曾当庭出示一件花上衣,休庭后张焕枝称检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让其辨认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青纱帐静悄悄》一文记载: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 李树亭称,聂树斌案出现过的花上衣,至少应有3件完全不同:从被害人家里提取的;所谓从张营村梁某三轮车上偷的;让张焕枝辨认过的。李树亭称,案卷中并未说明这些花上衣或短袖衬衣究竟都到哪里去了。 聂未供述现场钥匙 王书金在供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时,曾提到过案发现场有一串钥匙。他称,自己觉得没有用就没拿,钥匙放在康某尸体的西边。聂案卷宗中的现场笔录显示在康某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 这串钥匙,被李树亭视为此案的一大关键疑点。 被害人父亲曾向李树亭提过有这串钥匙,他称,破案后他去公安局送锦旗时,警方将钥匙归还给了他。 李树亭向澎湃新闻表示,聂树斌并没有供述本案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受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而且,作为在案发现场提取且作为本案关键证物,案卷中也未对钥匙拍摄照片。 陈光武告诉澎湃新闻,河北方面复查时曾找过当时进行现场勘察的办案人员,他们均称当时并未有其他人进到核心现场。陈光武称,根据照片,当时钥匙是隐蔽在草丛中的,即使走近,也很难发现。所以,王案二审检方称王书金或许是在现场围观因而知道钥匙一事是站不住脚的。(一号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