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察改革试点实行“员额制”考试选拔
新文化讯 “开弓没有回头箭。改革试点工作一旦启动,我们在思想上就要义无反顾,在精力上要全身心投入,在行动上要高效能动作。”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经中央和最高检同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昨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改革试点三级院动员部署会,公布检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举措。 吉林省是全国检察改革7个试点省之一。他们先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进行调研式试点,取得宝贵经验。在推进改革中,他们先后6次面向党委政府、检察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检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据了解,吉林检察改革试点共有六项主要内容: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机构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人财物的体制,实行充实贫困边远基层检察官队伍的过渡政策。据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介绍,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检察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和内设机构“大部制”三项改革。根据中央、最高检和《检察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省检察官员额比例总体控制在中央确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9%,省、市、县三级院员额内检察官比例按照中央确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4%、37%、40%配备。选任员额制检察官通过考试、考核、民主推荐、遴选委员会审核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进行选拔。主任检察官是在员额内检察官基础上,选出的更加优秀的检察官。 这次改革的一个核心焦点是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其显著特点是压实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并赋予相应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权力”,即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具体要求是,由1名主任检察官带领1至2名承办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组成主任检察官办公室,承担办案任务,承办检察官对主任检察官负责。主任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自己办理的案件和本办公室内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在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还建立了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内部机构实行“大部制”是这次改革的重头戏,将三级检察院机关各处(科、室)按相同或相近职能,合并为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省检察院本级在上述基础上,将民事行政检察部分立,设立民事检察部和行政检察部。 这次检察改革试点共有17个试点检察院,包括省检察院和4个市级检察院、12个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展开后,经改革试点培训,省检察院率先推行试点,其他试点院随后跟进,5月初各项改革工作将全面实施。 “省检察院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积极配合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同时,尽早谋划和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实施,为全省司法改革起到了典型示范和带头引领作用。”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秦利明说,“希望通过全省检察机关共同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