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给予曾某航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该决定由涵江区政府于12月7日作出。决定显示:曾某航,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人,莆田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教师。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8月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3年8月3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2023)闽03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
决定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次涵江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给予曾某航开除公职处分。
决定表示,本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其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