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雨(化名)已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站起来,但她曾经也是一个健康的孩子。
事情源于两年前的一个周末。时年5岁的小雨在四川广安某镇上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练习舞蹈“站下腰”动作时,向后仰摔倒在瑜伽垫上,随后自行起立,但立即表情痛苦,用手捂住后背坐下并哭泣……后来,小雨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损伤”,最终导致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由于小雨高位截瘫,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与舞蹈学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完全因果关系。
据了解,涉事舞蹈培训机构由广安当地一家艺术传播公司开设。事后,小雨父母将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至法院索赔250余万元。6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2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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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培训机构学舞蹈
“站下腰”时摔倒,被诊断为脊髓损伤
2022年1月9日,一个普通的周末早上,时年5岁的小雨被送到镇上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学习舞蹈。在该机构兼职的舞蹈老师赵某,是一名取得中国舞1-5级教师资质的90后女生,也是小雨的舞蹈老师。
小雨受伤,发生在早上9时29分左右。
判决书披露,舞蹈室监控画面记录了小雨受伤的过程:当时,舞蹈室内只有赵某在开展舞蹈教学活动,其安排学生们自行练习站下腰舞蹈基本功。9时29分许,小雨在独自练习站下腰动作时,向后仰摔倒在瑜伽垫上,随后自行起立,但立即表情痛苦,用手捂住后背坐下并哭泣。
舞蹈老师赵某并未及时发现这一情况,虽然她在几分钟后注意到哭泣的小雨,但并未进一步察看。直至当天9时37分许,小雨及其他学生离开舞蹈室来到过道,小雨没有继续进行任何舞蹈或游戏活动,仍在哭泣。后经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安抚后,小雨跟另一较大女孩自行离开学校。
后来,亲戚开车将身体不舒服的小雨带回学校(即舞蹈培训机构),由学校工作人员陪同将小雨送到县城医院,由于县城医院设备有限,当晚她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入院门诊诊断为“松弛性截瘫”,外部原因为“操劳过度和剧烈或重复运动”。
在接下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小雨多次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均为“脊髓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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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高位截瘫被评定一级伤残
司法鉴定脊髓损伤与舞蹈学习存因果关系
据了解,涉事舞蹈培训机构由广安当地一家艺术传播公司开设。天眼查信息显示,该艺术传播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以从事文化艺术业为主的企业。小雨在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垫付了9万余元医疗费。
对于小雨受伤一事,舞蹈培训机构方曾认为其与学习舞蹈没有必然联系,小雨在离开学校一个小时后才告知说其不能站立,有理由相信她是在其他地方摔倒后导致受伤。因后续治疗费用及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小雨父母将该艺术传播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到法院,索赔250余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由于小雨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属物理性损伤,与舞蹈学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为完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91%∽100%。
但涉事公司对这份司法鉴定提出质疑,理由是根据小雨的病历显示腰椎正常,且自行走出训练场地,鉴定机构根据小雨单方陈述认定其是在学习舞蹈受伤的事实,存在通过感观进行辩认。为此,司法鉴定中心特地指派该案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专家在法庭上解答称:儿童的脊髓损伤往往具有隐匿性,第一时间不容易被发现,在受伤的病例中,有些儿童刚受伤时还走路,随后病情加重,从脊髓损伤的医学角度分析,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它是指在外力作用下导致脊髓损伤,而临床放射影像学没明显可见的骨折、脱位等异常影像学改变。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出现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下降或消失等完全或不完全脊髓损伤症状,严重者甚至出现死亡,其临床表现由脊髓损伤部位和损伤程度决定。
鉴定专家还提到,学龄儿童以轻微外伤为主要致伤原因,其中胸段脊髓损伤最多,儿童发育期椎体的楔形结构使脊柱的活动度较成年人增大,脊柱韧带结构及小关节囊松弛等原因,导致儿童胸椎水肿,在舞蹈、体操、杂技训练中做一些腰椎后伸动作时,如果不加限制和保护就容易过度后伸,使胸段的脊髓和血管遭受过度牵拉,从而导致脊髓缺血、变性、坏死,出现下肢瘫痪和大小便失禁。根据小雨的受伤情况、临床症状体征、诊疗经过、监控视频,符合急性脊髓损伤基本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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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被判赔偿210余万元
涉事舞蹈老师不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雨按老师要求完成舞蹈训练动作时,发现双下肢疼痛,后面逐渐出现下肢无力、不能站立,伴下腹疼痛等症状。小雨受伤后,经营管理舞蹈班的某艺术传播公司没第一时间检查伤情,也未能提供监控等证据查明其他受伤原因,无法证明小雨与其侵权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小雨受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艺术传播公司赔偿小雨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事双方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艺术传播公司作为舞蹈培训机构,在对小雨进行舞蹈培训时,应当知道小雨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但其将幼儿单独完成站下腰动作作为教学内容,对该动作可能造成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小雨在完成站下腰动作时倒地受伤,且忽视了下腰倒地可能会带来的损害,未检查其伤情任由其自行离开学校,最终造成小雨急性脊髓损伤,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当认定某艺术传播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小雨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涉事舞蹈老师赵某是否担责这一焦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系学校聘请的兼职老师,作为舞蹈培训机构的某艺术传播公司仅安排赵某一名老师开展教学,且其开展教学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尚无证据证明其在教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小雨受伤,故赵某不承担责任。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练习舞蹈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小雨的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参加舞蹈培训时,对小雨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没有认识到幼儿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小雨在舞蹈培训过程中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应适当减轻案涉舞蹈培训机构的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划分由某艺术传播公司承担91%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类似儿童练习“站下腰”等动作造成脊髓损伤的案例,并非孤例。
法院提示:父母给孩子报各类兴趣班、辅导班,但因孩子年龄、认知能力、身体素质差异等原因,孩子在培训时受伤的事故频繁发生,如何保障孩子安全以及孩子受伤后的赔偿问题已成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此案判决既体现了对儿童健康权的维护,也警醒各类专业培训机构,面对未成年人,在教学活动时,应更规范、谨慎、细心,严格遵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舞蹈等体育艺术类校外培训安全提醒》,避免此类惨痛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