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江苏南京鼓楼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在热闹的夜间集市上,小夫参加了一家烧烤摊位举办的“掰手腕送烤串”活动,掰手腕的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可以一只手掰手腕,另一只手握住立柱发力。健身教练胖虎和小夫掰起了手腕,双方力量相当,正在僵持不动之际,小夫突然捂着手臂倒在地上,去医院后诊断为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于是小夫起诉胖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证人证言,本院确认被告系该烧烤摊位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其对活动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吆喝宣传的方式鼓励他人参加比赛,却未对参赛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比赛所用桌子两端各有一根立柱, 虽有利于参赛者通过紧握立柱的方式发力, 但也增加了比赛双方的受伤风险,而被告未能采取任何降低风险的措施。被告从事健身工作,自身力量强大,直接参加比赛更应当提醒原告适当发力,做好自我保护。
被告主张原告在比赛中两次发力,但均未对原告进行有效提醒或制止,放任原告过度发力导致损害发生。原告手臂受伤后,被告亦未能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结合上述事实, 被告作为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系成年人,应当知晓掰手腕比赛的固有风险,其在集市游玩时自愿参加掰手腕比赛,应视其自愿担当比赛风险。原告参加比赛未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在比赛中也未实施违反规则的行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不当发力导致,原告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掰手腕”是较为常见的大众文体活动,参与者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容易导致手臂受伤等损害结果。参与者主动参加该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正常活动中的损害风险。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与者的一般过失责任,而并非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仍负有对活动风险的提示、防范、控制以及事后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胖虎在掰手腕活动中的身份既是参与者,也是组织者。基于危险控制理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具有其他人无法替代的危险控制能力。故组织者应当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等义务,尽量排除或者降低活动风险,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当然,在具体责任划分时也要考虑到,案涉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参与者系自愿参与、其自身过错等因素,故组织者对参与者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合理范围为宜。
在此也提醒大家,日常参与文体活动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同时,自身也应严格遵守活动规则,既要防止自己受伤,也要避免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