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84.51万元的价格竞得一尊“观音金像”,该金像评估价格为79.04万元,所附鉴定证书显示其含金量不低于99%。相关资料显示,该金像为扫黑除恶案罚没物之一。
但邱先生回家后用光谱仪器检测发现,该“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他带着这尊“观音金像”找到拍卖方,要求退款,但遭拒绝,理由为邱先生无法证明他从拍卖方取走的“观音金像”就是有问题的这尊。后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这尊金像被存入银行保险柜中。
2024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拍卖方所拍金像与邱先生竞得后存在某银行保险柜内的金像为同一尊。但拍卖方仍拒绝退款,邱先生遂将拍卖方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委托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评估方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10月15日,太原小店区法院将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质证。即对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质疑、询问和辩论。
评估价79万元的观音金像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5月27日-28日,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6月5日,他和拍卖方交接了拍品,但回家后用光谱仪器检测发现,该“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
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程序“太原公拍”显示,受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2023年5月27日,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了7件贵金属收藏品、摆件的专场拍卖,依法按现状对相关标的物进行线上公开拍卖。相关资料显示,这批标的物为扫黑除恶案罚没物。
拍卖公告特别说明一项称,“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我公司及委托方不对标的质量、真伪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虽然拍卖公告含有上述“瑕疵不担保”声明,但该批拍品仍有相关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称,经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三位珠宝估价专家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无损检测鉴定。贵金属制品的具体评估方法为,按克销售的贵金属首饰及制品,采用成本法评估,价值构成包含材料成本和工艺成本及适当利润。
前述涉事“观音金像”总重为2000克,评估金额为790400元,备注“归入贵金属,足金”,这尊“观音金像”也是这批标的物中评估金额最高的。
根据相关标准,足金是指含金量不低于99%的黄金制品,俗称“两个九”。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进行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核实结论一项称,“经清查,表、实相符,不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况”。
2023年5月27日,经过212次出价,这尊“观音金像”最终被邱先生以84.51万元的价格拍得。
“足金”观音像被指99.99%为铜、锌、银
邱先生介绍,他在6月5日下午3点45分左右,去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交接所拍得物件,“以前我也经常参与类似拍卖,这次因拍卖物件交接时间很紧,拍卖物品比较多,就没来得及一一检验,同时出于对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信任,且该物件有鉴定证书及AU999字印,也就未对所拍得物件认真查验”。
邱先生所说的鉴定证书由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出具,在该中心官网输入证书上的检测编号和查询码,澎湃新闻记者查到了该鉴定证书,检验结论为千足金制品,质量/规格2000克,纯度等级为千足金,备注为观音金像。
回家后,邱先生发现“观音金像”有掉色情况,他用家里的光谱仪器检测发现,这尊“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了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随后,邱先生带着“观音金像”来到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要求退款,但被拒绝,邱先生将“观音金像”留在公物仓保卫室后离开。
此后,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向邱先生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因您已经办理了标的物‘253 观音金像 存货编码:2021081621’的出库手续,将其带出公物仓2小时之久,该标的是否为委托人当时交付出库的标的存在争议。经和委托人多方沟通协调,只要证明该标的物就是您办理交付出库的标的,并且该标的与描述确实不符,委托人将办理退库手续。”
同时,该意见书称:“经多方咨询,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进行物品上的指纹鉴定,要证明该标的物就是当时您办理交付出库的标的存在困难。故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出现争议后,这尊“观音金像”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被存入银行保险柜中。
同一性得到司法鉴定确认
为了退款,邱先生将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诉至法院。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在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发现评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嫌疑,遂将该案移送至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
2024年3月20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警方委托开展相关鉴定工作。鉴定书显示,2021年8月25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物品接收时拍摄的涉案物品电子照片作为检材照片。样本为2024年1月18日警方在银行保险柜中拍摄的3张涉案物品照片。
经分别检验、比对检验,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检材照片和样本照片中观音像的种类特征相同,所反映的细节特征相符且具有特定性,相符合的特征构成了认定同一的客观依据。
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中观音像的结构、形状、尺寸、加工花纹特征相同,多处细节特征的位置、形状、尺寸、相互关系相符且具有特定性,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检材和样本所反映的颜色上的差异是由于照片处理方式形成,为非本质差异。
2024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中涉案观音像同一。
不过,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4月26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拍卖方委托方辩称“瑕疵不担保”
刑事案件未获立案,邱先生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将拍卖方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委托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评估方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邱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原告拍卖款84.5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法院判令前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拍卖款三倍的赔偿等,请求判令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答辩称,拍卖款系评审中心实际收取,原告主张由交易中心退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该公司还答辩称,其已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和品质,并实际预展了拍卖标的物供竞买人鉴别,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答辩称,本案应为拍卖合同纠纷,其并非拍卖合同相对方,原告直接起诉其系主体错误,法院应予以驳回。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认为,案涉拍卖物经原告取走后,长时间置于原告单独自行控制之下,其再行返回时无法保证和证明返回物与原物的一致性。评审中心称,原告从取走涉案拍卖物到返回之间的时间为两个多小时,“期间有充足的时间空间存在其他可能”。
此外,评审中心称,因本次拍卖物的特殊性,专门设置了提前实地看样流程,方便意向竞拍人提前了解和查验拍品,准确把握拍品的品质和真伪;在原告提货前,财政厅公物仓工作人员也多次提醒取货之前要严格检验,前述权利,原告均放弃行使,应自行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评审中心答辩意见还包括,本次拍卖在拍卖公告及拍卖人官网竞买须知、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多次声明拍卖人及答辩人不对拍卖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参与案涉拍卖物多轮竞价及多个展品竞卖,证明其充分了解本次拍卖规则及可能的瑕疵风险,也须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前述两被告强调的“瑕疵不担保”是指,“《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而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原告邱先生并不认同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他质疑道:“如果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怎么能标出79万多元的评估价?”
邱先生说,10月15日,太原小店区法院将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鉴定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