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抛物者周某被执行死刑,“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就此尘埃落定。案件虽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社会上有关“遏止头顶杀手”的呼声却日益强烈。
长久以来,高空抛、坠物事件牵动着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红砖块、烟灰缸、健身球、广告牌……各样的物品从高空坠落或被人抛下,地面的人不幸被砸成重伤,甚至失去生命。此类案件的出现,往往伴随着“消失”的抛物者或难以确认的责任主体,而受害者常因此陷入追责、追偿的困境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高空抛、坠物案“破局”的难点始终集中在“明确具体侵权人”的问题上。但值得关注的是,从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中“全楼住户共担责任”的判决,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面世,再到现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文补充下更为明确的责任划分,都说明法律在不断回应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与需求。
此外,记者还发现,近些年,多地住建部门就高空抛、坠物展开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多个小区也通过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防护网等方式,守护“头顶安全”。
“天”灾
时间回溯到去年6月22日晚,23岁的周某在吉林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附近一公寓楼道内捡起砖头,多次从高空中抛下。28岁的娄某被砖头砸中头部,不幸身亡。
这并非周某第一次作案。在该案一审审理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17日下午和晚间,周某还从红旗街某公寓室内向外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的可乐,有人被砸中。
对此,被害人娄某的姐姐娄文(化名)告诉记者,据她了解,在妹妹遇害几天前,曾有被砸中的人向当地警方报案,但一直未找到抛物者。直到去年6月22日晚,周某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周某供述,自己想死但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以求获得死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也在一审庭审时提到,被告人周某高空抛物的动机系因不能自食其力,而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经法医精神鉴定,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
今年10月21日,高空抛物者周某被执行死刑。对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娄文表示,“在意料之内。”
在以往媒体公开报道的高空抛物案件中,“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是全国首例死刑判决。
“这个案子很特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解释,该案的事发地是长春市最繁华的地段之一,周某明知这里人流众多,仍然决定作案,“他(周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故意杀人罪的范畴,所以被法院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通常意味着其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且这种危险性不针对特定个体,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陈永生看来,“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无疑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同时也警示社会,“让公众知道,高空抛物行为或将面临最严厉法律制裁。”
随着被告人周某的伏法,该案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有关受害者如何追偿、追责的问题仍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目前周某已伏法,其财产的继承人应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周某很有可能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而作为非继承人的其他家属,由于也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这些家属不能作为被告。所以,“法律不能强制他的家属代为赔偿。”
此外,娄文曾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妹妹出事后,她前往周某作案的公寓楼发现,在该公寓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有大量砖头、瓷砖等。进入天台的门也并未关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安全通道前往顶楼天台。周某正是从楼道里拿到了砖头,走上了天台。此外,她还了解到,案发前,妹妹遇害点附近的摊主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有人高空抛物,但周某的恶行却始终未被及时制止。
案发后,娄文发现,周某作案的公寓楼道墙角堆有砖头。 受访者供图
那么公寓物业和小吃街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莎分析称,根据公寓住户以及小吃街商贩的证言可知,侵权人在犯案当天及前几天,曾经从高处扔下过罐装可乐,在事发前几个小时也曾扔下砖头和饮料瓶,有人报警,且警方出过警,物业公司应当知道公寓内存在高空抛物伤人的安全隐患,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赔偿责任,那么公寓物业就应当对此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但被害人家属主张的“天台门未关闭”,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物业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但鉴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几天曾有过高空抛物的行为,物业应当对此多加防范。
至于小吃街管理者,常莎认为,他们对案涉公寓不具有管理的职责。根据被害人家属所述,案发前,有摊主曾向小吃街管理者反映有人高空抛物。“虽然小吃街管理者不负有制止公寓住户行为的义务,但是为保障小吃街安全,管理者应当及时通报公寓物业,要求物业介入,且应当在街区内设立提示高空抛物风险的警示牌。如果小吃街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困局
近些年,高空抛、坠物事件层出不穷,此类事件的治理难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多位法律专家表示,明确具体的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以及受害人追偿等问题,始终是高空抛、坠物案“破局”的难点。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国内曾发生过多起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案例。最早的一起可追溯到2000年。
那年5月11日,郝某在经过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时,被一个从高楼掉落的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郝某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因未找到丢烟灰缸的人,郝某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2家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22家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在2016年的“四川女婴被铁球砸中身亡”案件中,抛物者“消失”的困局再次出现。当年11月,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四川遂宁油坊中街时,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婴儿车内的女儿被砸身亡。因始终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楼每户均被判赔3000元。
“找到具体的侵权人一直是高空抛物案破解的难点。”陈永生分析,就过往的案例来看,抛物者所处的环境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复杂性。因此侵害行为发生时,受害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抛物者或坠物所属责任人。同时,在未确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警方难以强制进入居民家中,要求他人配合调查。
“在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谁应该“顺位”(即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按照一定顺序担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成了当时诸多案件审理的难题。”陈永生说。
在2006年的“深圳小学生被大厦玻璃砸中身亡案”中,该案的业主和物业,就曾历经两审责任认定的反转。
2006年5月,深圳市小学生小宇在回家的路上,被好来居大厦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未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及二层以上的73户业主告上法庭,并提出7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原告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转而由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共计29.6万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具体责任人难以明确和顺位责任争议的双重影响下,受害者“追偿难”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在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中,法院认定受害人郝某的损失共计17.8万余元,由各户分担。然而直到2014年,只有3人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的赔偿不足2万元。不少居民辩称,自己并非烟灰缸的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拒绝赔偿。
“破局”
困境包围下的高空抛、坠物案,每次出现都会引发社会关注。近十年,在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和呼声下,高空抛、坠物类案件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迎来一次次“破局”。
北京市朝阳区一社区居民楼挂着小心高空坠物的警示牌。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暨侵权责任编总召集人张新宝教授曾在其书作中提到,在十多年前,《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起草曾受到“重庆烟灰缸案”等一些建筑物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的影响,当时的法律条文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其中第87条就有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然而该条文实施后,很快就遇到了问题,引发争议。张新宝提到,该条文未考虑有关机关依法调查的职责,未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不对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作出直接规定,而强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些负面社会效果由此产生:“如公安机关懒政,不依法履行调查的职责,即使是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有些机关也不依法进行调查,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提供了民事救济,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为由进行推诿,使得本来可以依法查明的案情得不到调查;过分强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处理侵权案件,没有分清是非曲直,所做的“补偿”缺乏正义性基础,相关当事人不服气,加大了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度;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缺位,不利于调动利益相关方面治理‘高空抛物’的积极性。”张新宝在书中写道。
所以,起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修改上述规定,让这类案件的责任分配与承担更为公正合理。
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修订期间,高空抛、坠物造成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事件仍处于高发状态。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9年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高空抛物”责任条文立法草案基本成型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此后不到两年,民法典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了因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与已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民法典第1254条)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的责任。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强调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张新宝在书中提到。
值得关注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两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这意味着,高空抛物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构成刑事犯罪,警方可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性手段查清案件事实。这不仅有利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帮助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陈永生说。
回声
今年9月,高空抛、坠物类案件再一次得到法律“回应”。
在民法典施行后的第四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今年9月2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内容被写入《解释》的第24、25条。
对此,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虽民法典第1254条从五个方面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但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仍较为突出。
如社会关注的“高空抛物者和物业作为共同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问题。该问题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者是第一责任人,在其财产不能完全支付赔偿时,物业要根据其过错程度补充赔偿,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楼上的业主和物业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也未明确。
对此,《解释》第25条明确: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认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呢?《解释》第25条明确,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诉讼程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查明是谁高空抛物的,按照高空抛物者为第一责任主体的规定审理,不能查明是谁高空抛物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先承担责任。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仍不到位的,由楼上其他存在高空抛物可能性的业主适当补偿。待具体的高空抛物者确定后,物业和其他业主可以向其追偿。
先手
除了织起更密的法网外,民间多地还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防护网的方式,治疗“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10月25日,新京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社区一栋14层高的居民楼处,3个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高空抛物摄像头,被安装在居民楼对面和旁侧低矮建筑的房顶上,镜头朝向高空,弥补了以往的“监控盲区”。
潘家园社区内的两个高空抛物摄像头。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摄
公开资料显示,高空抛物摄像头通常具有监测预警、自动识别、自动回溯、报警弹窗和视频记录等功能。它能对住宅楼外立面不间断监测,自动显示高空抛物下落的轨迹路线,还能利用坠落物体轨迹图片和视频定位抛物源头,并保留视频录像。在此前发生的多起高空抛物事件中,人们通过这类摄像头锁定了抛物者。
“这几个监控装得太有必要了。”潘家园社区一居民回忆,此前有人从高楼上扔下垃圾袋,垃圾散落到了单元门一侧的坡道,“当时幸好没人路过,不然太危险了。”此事发生不久后,社区便加装了高空抛物摄像头。自那儿以后,这里再没发生过类似事件。
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一社区的两栋高层居民楼附近,同样装有一处朝向高空的摄像头,居民楼的一楼挂着写有“高空坠物,请您远离”的警示牌。
据社区居民陈先生介绍,此前,一栋居民楼曾长期有人高空抛物、高空扔生活垃圾等。居民举报后,好转几日,又继续出现。
“现在有监控摄像头了,谁扔的查一下就知道了。”陈先生说。
一处朝向高空的监控摄像头安装在北京市劲松街道一社区内。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摄
此外,近些年,多地的住建部门也针对高空抛、坠物展开了专项治理行动。在陕西安康一地,相关部门就曾下发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设立高空坠物治理专员,并公开办公电话,以便群众发现高空坠物及时举报。
在陈永生看来,守护公众“头顶安全”需多方合力。民法典第1254条虽然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但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必须安装高空监测摄像头。因此,是否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措施,还需要物业、业委会、街道、政府等多方共同推进。
与此同时,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或者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应该“标本兼治”。一方面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公众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建筑物管理方也应加强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维修,警方也应该强化对高空抛物案的调查、侦查责任意识。
“只有各方齐心协力,才能守住‘头顶安全’。”陈永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