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9岁四川男子在看守所病亡后其父母申请国家赔偿500多万元一事引发网络关注。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年11月,19岁男子易某某在成都市看守所突然因病猝死,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成都市看守所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易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易某某家属据此提出国家赔偿500多万元的申请。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两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均未同意该申请。2023年10月,易某某家属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2025年4月9日,四川省高院组织易某某亲属与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公安局进行调解。10日下午,新黄河记者从易某某家属代理律师处获悉,双方已达成和解,易某某家属对结果表示满意,但具体和解细节不便透露。
司法鉴定:看守所医疗机构过错为次要责任
易某某的大姨山女士向记者介绍,易某某是成都市都江堰市人,生前和父母及姥姥、姥爷,一家5口住在一起。易某某于2001年出生,被诊断为发育迟缓、情绪障碍、智力缺陷。2018年,成都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残疾。都江堰市残联2020年6月核发的残疾证显示,易某某属于精神三级残疾。
据山女士回忆,2020年7月2日下午,当时不满19周岁的易某某出门玩耍后,没有回家。家属以为孩子可能走丢了。次日晚,家属突然接到都江堰市蒲阳路派出所民警电话,称易某某因为涉嫌偷手机被抓。
警方的相关司法文书显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警方刑拘,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7月29日转成都市看守所羁押,8月7日经都江堰市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9月28日案件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28日都江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4日,易某某家属突然接到成都市看守所电话,称易某某死亡。
易某某家属要求看守所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原因。
受成都市看守所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工作,并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易某某罹患脑肿瘤、癫痫、门脉性肝硬化,符合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而猝死。2022年8月28日,该中心又作出一份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易某某在看守所期间,成都市看守所医疗机构对其疾病的诊断不及时、治疗及救治不够得当,诊疗行为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违反了相关法规及规章,其过错与易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建议为次要责任。”
易某某家属认为,根据相关凭证,易某某在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已被诊断为“发育迟缓、情绪障碍、智力缺陷”,且为精神残疾人。然而,相关看守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易某某进行收押,后又未对其疾病进行检查,在羁押过程中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最终导致易某某因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致肝衰竭,发病时又延误治疗而死亡,所以,看守所应对易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警方不予国家赔偿,家属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31日,易某某家属向成都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29480元。成都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国家赔偿。易某某家属不服,向四川省公安厅请求刑事赔偿复议。2023年4月26日,四川省公安厅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新黄河记者梳理警方的这两份决定书发现,警方未同意易某某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警方认为,都江堰市看守所收押易某某时按规定进行了入所体检,检查结果符合收押条件。2020年7月29日易某某由都江堰市看守所转送入成都市看守所羁押。2020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易某某生病报医,医生诊断后进行药物治疗。7时许,易某某晕倒再次报医后自述腹痛,医生嘱密切观察。9时许,管教民警和医生巡监时发现易某某出现表情淡漠、意识不清、小便失禁等情况,医生检查后办理所外就医手续送成都郫都正诚医院救治,到达郫都正诚医院发现生命体征消失,后立即转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0时48分,易某某经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据此认为,成都市看守所在对犯罪嫌疑人易某某进行监管期间,整个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发现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事实,易某某生病报告后,看守民警均及时通知医生到场进行诊治,无拖延、拒绝通知医生治疗等情况,易某某的死亡系因病猝死,其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法院进行司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2023年5月18日,易某某家属不服警方作出的决定,向四川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10月15日,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四川省高院赔偿委发出通知书称,四川省高院赔偿委审理易某某家属和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国家赔偿一案,经研究决定于2025年4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省高院第15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
9日晚,新黄河记者采访了易某某家属代理人周兆成律师。周兆成表示,在公民被羁押期间,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保障被羁押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成都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周兆成称,调解工作从9日上午9时30分开始持续到17时才结束,调解开始时主要是卡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差距太大。“一方面悲剧发生后,易某某家属存在较大实际物质损失,包括未来的丧葬费用以及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另一方面,易某某家属遭受的精神创伤也不容忽视,失去亲人带来的痛苦很难用金钱衡量,法律规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考虑家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家庭情况等。在国家赔偿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承担的比例通常在20%至40%之间。具体到本案,由于看守所过错明显,应该承担接近40%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涉及多方过错,尤其是看守所的医疗错误和延误治疗,导致易某某死亡,也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10日下午,周兆成告诉记者,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及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易某某一家对结果表示满意,具体和解细节不便透露。记者随后联系了山女士,对方称,调解一事全权交给了律师处理,具体细节她目前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