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章润:两年来的中国法治:举措、前景与隐忧 文丨许章润
最近两年,中国发生了一些令人瞩目的变化,业界和大众近看遥观,想必早有同感。一些人感到意外,另一些人以“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来解释,还有一些人致力于发掘其中的国家成长历史脉络和全球战略深谋远虑。铺展于法制和法治,则雷声大,雨点也大,在基本不触及既有政体格局的情势下,对于法治的宣示并力推若干相应具体措置,既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政体的政治诚意,并成为驱动法制进程的基本动力,同时给社会期待和民众呼唤以一定回应,同为“令人瞩目”之列。对此,有人以“进步”措辞赞誉有加,也有人径谓“原地踏步”,还有人说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治理技术逐渐细化,也就是“进步”了,但是宏观制度框架和根本理念则未见丝毫长进,而技术性改良与具体制度的因应性措置,为的还是力保后者的有效性,延续其合法性,则其愈益细化,可能距离本意反更悖逆,亦未可知。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但凡法制成长,则法律理性含蕴其中,必将展现出自己的自主性,而反过来影响其政制本体,最终向它提出基于法律理性的政治要求,从而在铺设制度基础的意义上,伴随着社会进步与观念转变,势必促进政治变革与政体转型。诸如此类,见仁见智,不一而足。可能,在刻下这一“1949”以后最为诡谲的政治时段,它们合盘托出了社会大众的希望与恐惧,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憧憬与担忧。就此而言,形诸舆论的徘徊忐忑正表明政治是城邦与人民的一体化,而国家不外是人民和政治存在的自我表达形式,从而,在善治的挈领下以公天下的格局精细经营国家,就是容含人民和作育政治的必由之路。
在我看来,如果“进步”一词在此还能作为一种评价标准的话,那么,无论是就理念和文本,还是就具体规则和治理技术安排来看,不妨说都有些进步。因为,一是承接多年的“立法开道”路径,陆续出台了不少制定法,包括《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修订颁行《立法法》,以敷经济生活和社会治理之用;二是执政党重申“法治国家”理念,梳理“依宪理政”思路,而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统揽,进至于执政党经由党的全会对此连番做出决议,既在表达一种价值选择,同时并向社会发出明确的政治信号;三是出台不少推进立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如下文所示,细化到连“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准允公开查询”居然都名列于党代会的决议中,说明起草者在现有条件下,已然巨细无遗,能多少就做多少,确有力争拿出“干货”的诚意。
在此背景下,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重申“法治中国”、保障人权理念和检察独立、审判独立原则,以及着手推动具体的司法改革。综合执政党最近两次会议的决议,以及后续修订颁行的《立法法》,举其要者包括: 着手制定《民法典》;确定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建立立法协商制度与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制度;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谁办案,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这两年中国高层换届,在执政风格和治国理念上仿佛有些变化。其中,一味“维稳式”的政制,转换为明显的进取性,尤其是将内政合法性外延伸展于大国博弈的全球格局,再次印证了“超级大国没有纯粹内政”这一国家理性观,虽说中国刻下尚非“超级大国”。而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构成了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法治的主要内容,表明一种笼络一切的整体性政治态势。在此基础之上,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以“依宪治国”、“依宪理政”来彰显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统辖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从文本来看,确实是更上层楼,说明国家理性的发育滋长,自有格致,不待人谋。凡此构成了上述“进步”还是“原地踏步”的大致背景,也是下文讨论的基本语境。
上述宣示和举措表明,理念而言,法治已然成为一种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也是现代中国的政治理性的重要内涵,更是公民理性的急切呼唤,而容涵于工具性的“治国理政”这一总体框架,复归“改革开放”这一宏大修辞所标示的中国近代历史的根本政治正当性。同时,它彰显了公民理性、国家理性和政治理性之间的高度紧张,在此三者互动格局中,力保公民理性对于国家理性的有效制衡,从而作育政治理性,转而形成健康的政治理性引导下的国家理性,保证国家政治生态的常态化,既为上述“宣示和举措”所印证,更是推导出合意递进举措的政治前提和文明基础。说白了,没有公民理性的抗争与引导,就无法造就现代国家理性,更不可能塑造奠立于健全的政治理性基础之上的合意的政治生态。
之所以说“理念而言”,就在于不仅公民理性总是会遭到国家理性和政治理性的排斥挤压,从而多半身处弱势,只能在社会中辗转求存,于抗争中求得政治延展,而且,还在于理念和制度实践之间常有距离,法治从理念层面的正当性逐次容涵于国家的制度实践,于肉身化的同时实现理念和制度的交融一体,而蔚为国家理性,一种实然的国家精神品格和身心状态,总有一个过渡阶段,甚至是一个漫长的启蒙涵养过程。就此而言,刻下中国,在我观察,正处于此一过渡时段,提炼应然的现代中国国家理性的百年奋斗逐次进入将它们肉身化为实然的国家体制和制度实践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形,特别是位处“转型时期的收尾阶段”这一根本时代属性,所谓“改革正在过大关”,需要“壮士断腕”、“破釜沉舟”云云,使得这一历史进程又似乎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其之左摇右摆、踉踉跄跄乃至于阴阳莫辨,常常冲击着“位处转型时期的收尾阶段”这一历史判断和政治预期。它们不仅充盈于文本,也见诸实践,时显于具体人头。时不时见诸舆论的左右两种思潮之折冲樽俎,乃至于“左倾”思潮及其背后势力不时甚嚣尘上,正为其症状,而令人多所担忧。不过,通观晚近历史,似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就是如此这般趑趄前行,倒也是有惊无险,终究一路向着“转型时期的收尾阶段”逶迤而来,而终有“破局”、“开局”与“收局”之善果也。
凡此理路与修辞,杂陈斑驳而又隐然有序,在大历史视野,其内核,其策略,其风格,依然不妨以“中国的法治主义”一言以蔽之。其间转折及其要害,约略可以归纳为下述八点。 1.经由宣示法治以彰显政治正当性 通观上述举措,如前所述,与“北京奥运”后长达五年左右时段中法治领域无所进展,甚至某些领域,特别是具体司法审判实践多所劣质化相比,此次执政党重申“法治国家”、“依宪治国”与“依宪理政”诸项,重启司法改革以及宣示立法民主化意向,凡此种种,一时间媒体反映颇为正面,法律从业者亦且即时多受鼓舞。毕竟,无论是就人心风俗还是就政统合法性而言,舍却法治的政制,终究无法支撑,难以进境为现代政治,因而,此番表述实为顺此治道递进,某种意义上,也算是一种“拨乱反正”。退一万步,中国超大规模的国家治理实践及其高风险社会型制本身,使得举国一统于法治才是自求多福之途,哪怕其为一种工具理性主义,也早已为百多年来的中国转型历史实践所切实体悟,而为亿万人心所认同,蔚为全民共识,任何势力忤逆不得。实际上,法律从业者和一般舆论,包括职业司法从业人员,无论分属何种“政治面貌”,对于“奥运后”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劣质化现象,早已由担忧、不满进而至愤懑,因而,此番重申及其所拟定的诸多措置,实在订正前两年的路向,而重回“1978”的轨辙,也就是重皈“富强和文明”与“民主和法治”这一近代中国的主流历史意识和主流政治意志。此脉历史主线,除开“文革”这类极端时段,几经辗转,早已积淀而为一种政治正当性,为清末、民国和人民共和国所分享。所谓“走正道”,此为硬杠杠,一脉底线。就此而言,从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视角来看,“法治”早已内化为中国文明的一种心性要求,意味着它不仅是一种标榜政治正当性的金字招牌,而且,已然成为衡量是否具备道统正当性的自发的大众标准。
经此作业,表明政治统治正在“从绩效向规范转型”,以切实提供公共产品来换取合法性。因而,“权力清单”概念的萌发及其作为一项制度出台,反腐倡廉,提升司法公正和强调一切改革之“于法有据”,——凡此种种,虽说并非仅仅着眼于此,但却内涵此种用意,或者,客观上予人以这一印象,也是不争的事实。就是说,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民生福利,总归都有个尽头,政治统治不可能以无限度提供源源不断的民生福利和经济红利来换取合法性,毋宁,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恪尽政治之“建立主权、分清敌我、区辨公私、提供秩序与进行决断”这一本意,将和平、安全、公正和免于恐惧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才是国家内政的基本职责。“以民生打发政治,用治安对付政治”,意在造就一种纯粹市民生活的无政治、非政治和反政治的政治秩序,甚至于一种市侩主义的经济社会,而无视市民的国民属性与公民位格,终属短期有效而长期无效之举。不过,话说回头,提供公共产品的国家能力以绩效为前提,则“拼经济”、将蛋糕做大、确保经济成长,依然是可见未来的重要政治动机,也是相当长时期内政治统治的主要合法性源泉之一。时至今日,初尝经济腾飞甜果,大家都欣欣然,吃香喝辣,一旦经济下滑,钱袋子瘪了,手头没得花了,则惶惶然之下,政治统治势必危乎殆哉。
另一方面,如同后面还将论述的,虽说以法治标领政治正当性,但是,“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并行,又让人感到名实之间依然多所脱节,知行两方还将持续拉锯,从而,对于厉行法治的诚意产生了怀疑,而有所谓坊间流行的“保大清”与“保中华”的譬喻。换言之,在国家理性和政治理性、政党理性与公民理性之间及其知行之间,出现了脱节、错位和侵权现象,反映为一般的舆论就成了“党大还是法大”这一焦虑。官媒以“这是一个伪命题”打发,却终究难以打发,留下诸多早有答案的难题。特别是官媒和最高法院对于司法独立原则的持续负面反应,使得民间和学界的疑虑不减反增。换言之,在维持党国一体、一党独大政治格局的前提下,是否可能造就一个廉洁公正的司法体系,对此,至今为止的司法实践未能做出正面回应,自此往后的司法改革能否就此交出满意答卷,人们似乎还是将眼睛紧盯在执政党身上,静观后效,倒并不太相信司法改革本身。——在大家眼中,司法恒为弱势,连自己的主都做不了,还指望它能蹦跶到哪里去。此为一般社会心理,也是长期政治生活铸就的,无可奈何。最近一年多以来,伴随着司法改革的却是法官辞职潮,此于京沪两地尤为突出,对此作了辛辣说明。 前文“说法律从业者亦且即时多受鼓舞”,就在于稍加思忖,一目了然,远虑近忧顿时奔涌心头,这“即时”遂转瞬即逝矣。
此种格局的背后,反映了依然只是赋予法治以工具理性,笼统于“治国理政”这一大框架,而无视其价值理性,特别是似乎无视“高级法”概念这一既有理论格局的困境。所谓高级法概念,一种表现为中国人所说的“天理人情”或者法律背后的“法度”的超越性梯度结构,首先意味着最高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一统于宪政。刻下对于司法独立原则的负面反应,使得这一核心理念不期然间消隐不彰,遂极大伤害了法治宣示的诚意和效度。如本文后面还将论及,虽然凸显“良法观念”,但却依然止于理念层面,如要影响到立法和司法,进至于以司法和立法制衡党政,其路漫漫。更何况,曾经有过的官民双方的“立法拜物教”,也仿佛走到了尽头。
2.“立法拜物教”时代结束
曾几何时,“突破宪法和法律搞改革”是一种面对阻力“敢闯敢干”的号令,好像甚至都成了流行语,颇具勇为天下先、杀身成仁之壮怀激烈。值此情形下,经由“立法开道”来推展改革,将复杂而敏感的政治选择化转为技术性的法制安排,既彰显了政制的政治智慧及其现代意义,同时循沿既定政治意志实现预设目的,蔚为一种路径依赖。无论是取消“反革命罪”,还是“人权入宪”、“私产入宪”,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其间“转轨”“接轨”,不脱此辙,均为此例。换言之,特定政治选择随着社会政治条件的成熟而导入立法,与经由“立法开道”来启动预设的改革议程,两项配合,成为过往三十多年里改革开放一路展开的基本进路。实际上,除开战争与革命的极端手段,晚清以还,百多年来,这是几任政体均相采用的立国建政路数,蔚为规模,展现了决绝突破与循序渐进交相为用的中国式实用理性思维。
与此相对,此番执政党四中全会“决定”严申,一切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说明此种慷慨悲歌和路径依赖,或许已然走到了尽头。它是某种“后改革时段”降临的标志?还是旨在积攒政治势能与权威,经由收束而再展开的前奏,从而,启动漫长转型时期的最后冲刺阶段以收束这一波改革开放?对此,同样见仁见智,谁也当不了算命先生。
但是,在此不妨说的是,将“改革”一统于“宪法和法律”,强调改革之不得违背既有宪法和法律,必须“于法有据”,凡此种种,一方面,意味着改革的政治成熟,也说明对于假借改革之名而违法乱纪、谋取私利现象频发之高度警怵。毕竟,凡事都打着改革的旗号,包括食品和汽油涨价、企业裁人、村官售卖土地、征地拆迁,都说是要改革,已然使得百姓对于滥用改革一词颇感厌恶。同时,它还说明改革开放之初那种粗放式操作的终结,可以说展现了一种审慎中道的政治品德。另一方面,它意味着“改革开放”依然是一种根本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不再为某个人或者每个官员、每级政府所分享,毋宁,只能为最高政治意志所独占。此间透露的一大消息就是,严防除此之外的一切个人与行政秉具任何政治冲动的用心,从而,表明某种威权政治意志或者“新权威主义”的强势回归,说明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划分、政治冲动与一统意志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防范离心倾向的政治努力,似乎要以加强法制与法律统一之名,恰予收束,乃至于严加管束。其用意,其动机,仿佛同样昭然若揭。正是在此背景下,三位一体的法制图景出台了。
3.三位一体的法制图景
所谓“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仿佛更为全面。毕竟,国家治理和公权运作,均需诉诸具有可预期性的法权程序,国民行止,亦当一准于法。特别是将国家和政府这种公共领域交托于法制,意味着承认它们的公共性,确立其理性化的公共产品提供者角色,等于否定了过往基于阶级论的专政工具的片面性。从而,它意味着间接承认了“立宪民主的共和国内部没有敌人,只有违法犯罪者”这一现代国家哲学原理,基此立国建制,循此依法行政,标志着刻下中国的国家学说和意识形态出现了某种转型,是继此波“改革开放”初期否定“阶级斗争”学说之后,对于既有路向的进一步理论肯认与深化。
另一方面,如此三位一体定位,使得实际操作的法制有可能下滑为李斯式的社会整肃。盖因社会是一个自治体,纵便“现代中国”的诞生史循沿的基本路向是政党组织政府,政府缔造国家,国家重整社会,但是,终究而言,救亡和现代化强行军结束之后,还是要还社会以自主性,于养殖真正发达社会的同时才能形成发达的现代国家。特别是社会本身意味着它是一种市民阶级结构,交给伦理和市场调理,国家强力应当自我克制,不要轻易展现肌肉。说到底,社会多半是自治领域。社会自治程度越高,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越强,公共权力介入越少,则社会日益成熟和健壮,也更为宜居和惬意。虽说如本文后面还将论及的,近代中国立国建国的基本理路是以党国体制提挈,藉政党来组织国家,由国家来整合社会,用社会来照看“群众”,但是,时至今日,应该到了还社会以自主的时候了。否则,社会老长不大,则国家依旧只能一条腿走路,经不起风风雨雨的。毕竟,在实然、应然和可欲等维度看来,所谓“社会”至少包括伦理社会、经济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正派社会等类型、层次与环节。无论是哪一类型、层次和环节,其结构治理多半依赖自身,法律的作用有限。可能,有时候不仅难能奏效,反而介入越多越坏事,破坏了社会的自我成长。就伦理社会而言,法律应该完全退场,而交由它自身打理,在并且仅在“出乎礼则入于刑”的情形下,才有克制地运用法制的必要。尤其是在中国这类国家独大、政府强势的政体之下,把法律不恰当地引入到社会各层面,可能造成国家主义一统之下对于社会的压抑。换言之,社会就是社会,多半以伦理、习俗和礼仪来打发,而不是什么“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政府”极待强化,“法治国家”亦须赶路,而“法治社会”一说需要斟酌。否则,呼唤法治,结果真的只是迎来一个李斯式的法制,可能反而得不偿失。
4.“技术政治”与所谓的“新法家主义”法制
刻下的司法改革,包括新设置的两大巡回法庭,窃以为是在现有体制条件下,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并在“尽快拿出具体措施,做出成效”这一官式压力下,没办法的办法而已。换言之,经由立法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罗起来,而以不脱党政控制的司法提供基本的司法公正这一公共产品,以及强调并具体经由行政自我克制与立法管控之双管齐下,来逐步兑现“依法行政”,不仅在于编织一张叫做“中国法制”的密密法网,而且,终究会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困境,党权、政权与司法权的宪政配置等深层次紧张,再度凸显出来,进而,使得宪政与民主的登场,再度成为不可回避的历史节点。
因而,在可见未来,在具体技术性层面,法制建设将会多所铺展,包括一些技术性的司法改良措施,也可能陆续出台。实际上,若果根本体制不曾出现重大转型,则司法体制改革只能在立案制度、证据制度以及司法辖区的划分等具体领域有所增删,于细节上修补腾挪。此外,诸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公共安全以及户籍管理、劳动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可望获得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虽说司法改革和立法体制改革可能会有些技术性举措,但宪政架构与民主登场,恐暂无可能。所谓“可见未来”,因着中国的政治小周期多半取决于执政党最高领导人的任期,因而,通常不会超过十年。实际上,最近两年,倒是似乎出现了“以司改取代宪政,用反腐延缓政改”这一苗头,实质则是用政党理性代替国家理性,以国家理性压抑公民理性。就以最高法院设立的两个巡回法庭而言,可能只有职能意义,却毫无体制典范价值。
实际上,司法不可能永远处在“改革”状态,毋宁,一朝型制落定,首当稳定,持之以恒,在坚守中磨砺修持,逐渐修订完善。这是司法的本性,所谓“保守”者也,正如神驰八极、思逞万里是年轻人的天性,所谓浪漫“激进”者也。否则,不仅民众对于司法无法抱持预期,就是司法执业者身处其间,也会产生朝不保夕之忧,同样失去基于基本法制的程序预期,也难有职业预期。刻下诸多司法弊病,不仅源于具体司法体制安排,更在于司法之外的根本制度框架无法提供制度保障,以至于司法机构里外不是人,在双重意义上成为一介弱势者。就拿法院内部党政人员居然远远多于一线办案人员这一不成比例的比例来说,看似技术问题,实为大的政治体制安排所致,就不是什么司改所能改得了的。所谓“双重意义”,一是指司法机构在现有的权力体系中只能绝对服从党政意志,与其说是司法机构,倒不如说是专政利器,一个党政序列中的下级行政机构,尤其是一到关键时段和碰到棘手问题之际,更且如此;二是面对社会大众的公正期待,以至于媒体发酵的民粹主义,司法机构动辄沦为代为根本体制担过而不敢申辩的小媳妇,在褒贬俱备的意义上变成了敏感社会矛盾的清道夫和下水道。还有,以现代社会之大型综合与高度复杂而言,愈是强调司法的程序主义,则意味着愈是讼累不堪,此不惟后现代的欧美国家有以然哉,就是中国发达省市的发达市区,如北京的海淀、朝阳两区司法机构,亦且如此。想一想吧,一名民庭的法官,年均办案量居然高达三百多件,平均每天一案。那边厢,行政人员翘着二郎腿。——你说,此时此刻,还怎么追求“办案质量”,法官的身体莫非是铁打的?值此情形下,刻下的司法改革既要做样子,又要里子,实在是不堪重负,走不远的。也就因此,无论是经由司法保护私权还是兑现良法观念,均备受掣肘。
5.私权扩展及其政治极限
体制而言,对于国有资产或者说政府所有资产的保护,依然是重中之重,所谓“神圣不可侵犯”者也。之所以一再强调“公有制”“事关国计民生”,唯此为大,就在于其为现有政体的经济基础,手上没钱,办不了粮草,万事皆休。与此同时,对于私产私权的法律保护可望续予强化。特别是随着《民法典》制颁进程的正式启动,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建设,包括税制改革、反垄断、产权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等,可望逐步提上立法议程、渐予规范化或者于司法实践中获得更为中立化的对待。但是,配套《宪法》的政治立法,社会民众一直翘首以待的具体落实《宪法》的系列政治立法,如新闻法、结社法等具体坐实兑现《宪法》第45条的各项配套立法,短期内恐难提上立法日程。还需指出的是,虽说《民法典》制定在即,有望对于私产私权善予措置,但是,因为产权悬置,特别是地权一统于国有,实质是各级政府所有,使得此前的《物权法》之物权,只是半拉子工程,则此番制颁《民法典》,能否在此有所改进,亦为有指望而无把握之事。广土众民,钱粮浩瀚,其间踌躇,不难理解,只望好自为之,至少,“不走回头路”。
之所以使用“私权扩展及其政治极限”这样的修辞,就在于私产、私权和私域一旦进入立法领域,便已成为公共事务,转入公共领域,不是也不再可能只是“私人问题”或者“个人问题”,而牵连到现有政体对于它们的评价与判别,更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干扰,必得接受特定法意的审视。正是在此,市场经济导向和对于私产、私权与私域的有限保护,与公权、国产和公域之“神圣不可侵犯”,二者界限不清,构成了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生态的一大特征,导致前者要么战战兢兢或者肆无忌惮,后者要么为所欲为或者束手无策。此于税收一例,最为典型。一方面,征税权主体不清,税则紊乱,政府不经人大审议核准动辄开征新税种,径直伸手往百姓的口袋里公然掏钱;另一方面,偷漏税成为普遍国民行为,乃至于一种公共选择,彰显了现有税法的恬不知耻及其无比尴尬,并进而造成了普遍的腐化风气这一国家现象。说到底,凡此种种,程序上概为法权问题,背后则交结着政治判断及其意识形态,而恰为一种法权政治现象学。
6.强调立法是“共同意志”的表达,凸显“良法观念”
前揭执政党的两个“决议”,特别是后一“决议”,首次出现了这样的表述。如此作业,在两个方面体现了法意的指标意义。首先,宣示立法之为全体国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意味着首先肯认这个叫做“现代中国”的一方水土是全体国民的法律共同体与全体公民的政治共同体。亿万国民生聚其间,劳我以生,息我以死,歌哭随心,分享其甘苦与荣辱,用自己的血汗共同支撑起这一邦国大厦。从而,主权在民,这个叫做“人民”的集合体,一种政治存在,是现代中国的真正主权者,而国家主权源于人民主权,一切俗世政治势力及其人物,均为主权者治下的仆役,不仅需要接受主权者的选择,而且,时刻面对主权者的监察,乃至于撤换。进而,奠立于“共同意志”的良法观念客观上平抑了以“阶级”和“专政”划线的观念与做法,意味着此脉法意一线挺进,又将刻下中国朝着日常政治和常态国家逼近了一步。法治意味着常态国家在日常政治状态下借由法权安排的日常治理,多半是一种流水线式的常规作业,其以全体国民为政治依托和服务对象,并在一种程序主义安排中将他们消隐为市场与政治双重意义上的参与者和消费者,实为一种内政和平主义,强调立宪民主的共和国内部没有敌人,只有违法犯罪者,正为今日中国所必需。
其次,“良法观念”意味着在“法律”与“法度”之间,或者“实在法”与“自然法”两极,恰予分梳,而以超越性法理思维,肯认“法度”对于“法律”的上位性,或者“自然法”之高于“实在法”,等于剥夺了一切世俗权力和人间立法妄尊神圣的可能性。此为法哲学的一般原理,见诸执政党的决议,说明它们已然下落影响到世俗的政治修辞,进而,可得引申出区辨世俗立法和高级法这一蕴涵,从而辗转成为具体政制和法制的一种判准,自是利好消息。在此,良法的对立面是“恶法”,则人民享有根据“良法观念”来对抗现实“恶法”这一法理行动的权能,其实赋予了公民可得要求并经由立法民主化来确保立法成为“公共意志”,从而,产出良法这一政治诉求的现实正当性。虽说平等的公民有其不同因而也是不可公度、不可调和的善的观念,如同以赛亚·柏林所言,但是,经由立法与司法的程序主义折中调和,他们恰恰分享了共同善的观念,正是良法观念及其背后更为广大的法治机能及其治理技艺的良知良能所在。借用孟子所谓“得志行乎中国,若合符节。先圣,后圣,其揆一也”,正不妨说,经此转折,形成了共同意志,亿万人民不失其赤子之心,“其揆一也”,进而,要求执政者同样归顺于一!
进而,之所以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理政”,意图以宪法来收束政制,形成一个上启自宪法,而层层铺展下来的规范体系,说明旧有的立基于“专政”的国家哲学开始可能为宪政主义所取替,也说明“国家理性”感受到“公民理性”的冲击,其实在悄悄转型。从而,既然强调立法是“共同意志”的表达,必须符合“良法”观念,那么,立法的民主化及其必需随之展开的代议体制,遂为循此而来顺流直下的必然选项。正是立意于此,它为宪法政治之最终上场敞开了理念之门。 7.“宪法政治”在敲门
“依宪理政”与“法治国家”之登堂入室,不仅成为政治立国的法治表述,而且堪为继“改革开放”之后最具政制约束力的政治正当性,一如“改革开放”之秉具天然正当性,不仅在于它是对于漫长“文革”时期所表征的封闭、专制和恐怖的反动,而且,更在于承袭了“富强”、“民主”与“文明”这一现代旗帜,也就是在蹈袭和弘扬晚近中国历史的主流政治意志。一方面,它说明意在坚守既有宪法及其内在宪制,另一方面,等于含蓄承认既为政治立国所必需,则优良政体之于“现代中国”的不可或缺及其必然登场的现实性。其间经纬,概以“宪政国家-宪法政治”笼统之,其实不言自明。
此番转圜,从历来的经济重头戏,不期然间,逐渐过渡而触及到宪法政治,说明“经济就是政治,而且,是最大的政治”这一晚近政体思维,顺时应变,仿佛有向“经济就是经济,政治就是政治,而且,必须是宪法政治”升腾递进的意思。至少,其间隐伏,曲折逶迤,琵琶半遮,有待寻索。不是说此前并无此类表述或者话语,实际上,但凡执政党全会或者人大全会的报告、决议、讲话,总会论及于此,多所重申,但如此番之着重引申、刻意强调,还是令人耳目一新的。
换言之,从转型政治和发展政治的历史视野观之,它的固守与转圜,实际上等于在承认刻下政体与宪法自有其历史正当性,但又不过是“过渡政体下的临时宪法”,从而有待转型和提澌之际,意味着重塑政治正当性并且垄断此间重塑进程的用意罢了。从而,标立“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理政”和“法治中国”,并非只在标榜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毋宁,已然将德性政治与优良政体的考察,分别于并又统一于国家理性的大框架之中,说明“转型时期的最后收束阶段”可能真的到来了。话语是面子,透露了什么里子,则心思在肚,旁人各自猜测解读好了。但在下以为,晚近一百多年来,中国的事情常常就是在此不期然间崎嵚历落,顺流直下,对此不妨抱持审慎乐观。在“可见未来”,中国有望逐步从非常政治时段的“权势国家-权力政治”范式中递升一层,而这也就是“宪政国家-宪法政治”在敲门。——一刻不停地敲,“芝麻,芝麻,开门吧!”“芝麻,芝麻,开门吧!”直到大门洞开,一个奠立于“立宪民主、人民共和”基础之上的“现代中国”登堂入室,全球体系中一个身心俱备、德善勤能的大国昂然上场。
8.超级大国没有纯粹内政
无论是实力还是心气,刻下中国尚非超级大国,但十年生聚,卧薪尝胆,已然骎骎乎成长为一个举足轻重的世界性大国,并且具备重返超级大国行列的现实潜质,也是显明事实。此于近期“亚投行”筹组进程中的折冲樽俎大国博弈,尤获凸显。未来的世界在更加趋于多极化的进程中实现权势重组,依然需要全球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与维护者,中国以其体量和潜能而不得不置身候选行列,同样是毫无疑问的。在国家政治、国家间政治和全球政治三重视野着眼,超级大国的一大特征就是内政之国际化,失去了纯粹内政的可能性。就是说,任何一项内政举措,均不免深度牵连他国,搅动国际风云,因而,均不得不考量其外溢效应,也无法以“内政”和“不得干涉内政”自我辩解。以美国为例,鉴于美元霸主地位和超大规模经济的全球影响力,其国内货币量化宽松政策必然波及全球经济走势,深度影响他国经济,根本就不是纯粹的内政问题。即便如导致黑白对立的“弗格森镇事件”,亦非全然内政,而涉关超级大国内政治理的全球示范性。特别是考虑到它经常以教师爷的身姿指点全球各国,却以内政为由而文过饰非,更加令人不可接受。对于美国的上述内政举措,世界舆论均有关切与质询的权利,也保留做出相应对策的选项。就此而言,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以“内政”为凭搪塞记者提问,实与超级大国身份不符,可见心短气拙,略显罗马末日之象也。
与此相似,最近两年中国的汇率政策、气候变化应对政策、反垄断立法、网络立法和金融立法,特别是网络金融立法,均引发世界性关注。尤其是最近的网络金融立法,引发美国官商两界的连珠炮式提问,不仅说明中美经济及其与世界经济的互联互通日益强化,彼此深度依赖,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不敢得罪谁,谁也不得不防范谁,而且,道出了中国的大国进程加速在全球政治层面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以中国的体量、势能和潜质,外界有此反应,实在正常,对此,中国必须逐渐适应,调整心态,而于上述三重视野中慎重选择自己的话语体系。实际上,上述执政党两次全会及其“决议”引发全球关注,褒贬之际,迎拒之间,同样势必反过来影响内政选项,固可想象。在我观察,两次全会“决议”重申法治国家和依宪理政,外界反响良好。另一方面,此次在美访问期间,从哈佛到纽约,再到华府各大智库,美方对于年初中国官媒一度甚为铺张的“反西方价值观”舆论一再追问,不能简单理解为以价值观为武器对于中国内政进行蛮横干涉,而需从超级大国没有纯粹内政这一视角思考,慎于应对。此事牵连广博,非三言两语所能道尽,但此种情绪性发作制造不安,令国人夜半辗转,让外人抓住话柄,究竟所为何来,实在叫人难以理喻。
与此相对,“国际政治的内政化”亦且顺理成章。实际上,此于经济领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无论是中美关系与东亚形势,包括中日互动与南海风云之于国内的产业布局和经济起伏,还是欧洲的价值外交、实利外交之于中国的移民走向、贮蓄投资币种选择抑或国民旅游线路的挑选,均为其例。就法律领域而言,无论是《国际海洋法共约》还是《南海各方行动宣言》以及可能产生的“南海行为准则”,绝对影响甚至决定了特定内政选项,堪为其例。对此,中国并不陌生,同样需要慎于应对。过去常说“外事无小事”,其实,立宪民主的共和国内,内政更是无小事,而且,逮至这一共和国成长为全球性大国,内政就是外事,也就是全球的事。此一时段似乎已然到来,或者,即将到来,而大国盛世之下,必有隐忧,则怀持高度怵惕,本为国家理性,也是公民理性,更是政治理性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