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朋友圈也被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确认同性婚姻在美国全境合法的新闻刷屏了吗?是不是都山呼感动,大谈动人? 中美君的朋友圈再一次大分化。意见相左的小伙伴们都在掐什么呢?他们为什么不点赞?快来读这一篇评论集锦! 安东尼·麦克莱德·肯尼迪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译自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书) 当上面这段肯尼迪大法官的截图在人人传颂时,下面这段话在《纽约时报》官网文章评论里面被编辑选为了“精彩留言”,言语之中的真诚令人动容。 @Molly Cook:我今天早上给我住在另一个城市、52岁、身为“同志”的女儿打电话,高兴地告诉她这个判决的结果。我的女儿在四十多岁出轨,作为一个“同志”的妈妈,我很高兴她现在可以与她的所爱之人,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地方结婚。 诽谤者极力攻击同性婚姻,但就像肯尼迪大法官所说,家的安康、爱人的陪伴、一切妈妈希望他们孩子所拥有的一切,都是他们应得的。最高法院那五个支持决定的大法官,你们棒极了! (摘自《纽约时报》官网评论区) 与此同时,中美君的朋友圈里也大都是欢呼的同学们,彩虹旗更是在各个群中“迎风招展”。 @Cher:Love is love,但也不仅仅只是关于爱,这更关乎文明的发达程度,还有自由的边界。 @Laurara:五比四的判决,吁,好险。仍然值得欢呼,这种缓慢且时刻保持怀疑地推进价值标线才是自由主义。 @武卓韵:为同性恋争取婚姻的权利,并不是说我们要对同性恋做出的价值判断,而是对人本身做出价值判断。 我们支持同性恋婚姻,是因为我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自己认可的生活方式,是因为我们认为人的最本初状态是自由的。所以这种支持对社会并无任何恶意,相反,这是对自己、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最大的善意。 在加入到这个欢呼的潮流之后不久,中美君则看到了朋友们的一些“颇为另类”的意见.....在取得了他们的同意之后,收录在这里: @Danni:一面为我所生活在的社会进步而感到幸运,一面又怀疑它到底进步在哪了。研究此领域的朋友和我都没有想象中的激动。这一小步看似大却很小,又说不清是否走在好的方向。“婚姻”的含义并不是爱情电影里那么的简单。 @王穆:同性恋婚姻今天在美国全境合法化,6月26日这一天,不光在情感上是对广大同性恋者和支持同性恋的异性恋者,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认为在制度层面,也是美国向更尊重人权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奥巴马总统在演讲中说:“今天对于每个美国人,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来说,都是意味非凡的一天”。我觉得这句话,恰恰隐含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更深层含义——也就是合法化之后涉及的、从配偶到子女的经济权益。 大多数的庆祝语言,甚至是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各种悲欢离合的故事,往往忽略了其中的经济利益这层内涵,也就使得大多数的庆祝感言流于表面,仅仅只是抒情而已,或者说,是符合政治正确的滥情。 比如我看到有朋友转载了一个诉讼案,讲的是在今天之前,有个男同志(对,男、同志)非常悲愤,因为他的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出现在同性爱人的死亡证明上。这个故事乍看确实伤感,但是仔细想就会产生问题:为什么要出现在爱人的死亡证明上?因为涉及到遗产分配。 其实美国主流媒体的报道中,也提到过不同意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州份,是考虑到了经济利益的分割。牵扯到了如何报税、如何加入家庭保险、养老基金等众多方面。这才是同性恋“婚姻“引发争议的原因。如果你只恋爱不结婚,除了偶尔被外人“判断”一下,其实国家和各级政府也不赖管你的事儿。 我认为不能只局限性地评论今天的事件,而应该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近期美国一系列的宪法解释行为,也就是从”人权进步“的层面。 奥巴马医保补助在全国范围内合法,为什么?因为法官提到了每个人都有享受优质医保的权利,而且研究证明,家庭医保对孩子的益处更大。不从补助方面来说,单从人权角度来讲,这就是种进步。同性恋婚姻合法,为什么?因为每个人都有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宗教自由的权利,这就是种进步。讨论死刑是否废除,或者讨论死刑药的药效太慢,反而令犯人痛苦。为什么要讨论这个?因为是对人权的尊重。 情感固然重要,但也要看到背后的经济利益纠葛。经济利益固然重要,但要看到背后的大善大爱大宽容。这样“政治正确”才不会矫枉过正。 @张跃然:早就准备好了一条评论等着今天发呢:最高法的判决固然可喜,但“胜利”背后掩盖了美国主流LGBT运动的巨大危机,这些危机不被直面和反思,则LGBT运动一定会滑向腐朽溃烂。 第一,对intersectionality(多元交错)关注极度不足,LGBT运动的话语权和“代表性”高度集中在特定阶级与特定族裔手中。 第二,运动内部对“正常”和“非正常”的身份、生活方式的区隔日益强化,对于婚姻平权的努力,恰恰塑造了“异性恋式的传统婚姻家庭”作为唯一“正常”的恋爱关系的地位,这种 homonormativity(同性恋正统)不仅造成了对transgender/asexual/bisexual/pansexual(跨性别者/无性恋/双性恋/泛性恋)群体的进一步边缘化,更是对LGBT运动追求自由与包容的初衷的背叛。 第三,也是最可怕的,是LGBT运动与资本力量的合流——美国最核心的LGBT运动组织背后全有资本的影子,某些金融机构甚至成为了LGBT平权造势中的poster child(代言人)。世界上的所有压迫维度都是相连的,为了打破一个压迫维度的努力,绝对不应通过强化其他压迫维度的方式实现。 @尼诺:最高院处理的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同性婚姻是否合宪”的问题。而是一个“联邦最高院是否应该强制州政府必须承认同性婚姻”的问题。也就是说,就算最高院投了9-0反对,也不过是说最高院不干预这件事情,州选民们自己玩儿去吧。 所以这个案子中,其实有三个问题,同性婚姻的问题、联邦主义的问题、和三权分立的问题。而后两个问题才是dissent(异议意见)所关注的。 联邦主义的问题: 婚姻法是传统的州法律区域,联邦政府不能干预,除非宪法明确赋予联邦政府干预的权力。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给予了联邦政府干预两件事情的权力:
干预第二件事情的权利自从六十年代民权时代过去以后,随着Rehnquist(伦奎斯特,前首席大法官)上台,基本已经没了。干预第一件事情的权力主要植根于隐私权,但是罗伯特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中写的很明白了,同性婚姻和隐私权完全不同。因此,最高院不能干预州政府这个立法。 三权分立的问题: 同性婚姻民意的变化很快,总体也属于积极辩论阶段。最高院现在就突然出来终结辩论了?这点上可以说斯加利亚法官等人有点虚伪。最高院是个需要说“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机构。同性婚姻这件事可以通过州立选民公投/代议民主来解决,但是在事情还这么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被最高院决定了… 总体而言,这件事不是宪法的胜利,是个社会运动、社会动员的胜利,是个鼓励大家出柜,让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不敢说话的运动的胜利。 耶鲁法学院前著名教授Bickel曾经很担心一个counter-majoritarian problem(反多数的问题):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存在着九个非民选却可能会反对民意的人的存在。(指九位大法官)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和本案都证明他多虑了:最高院从来不会是做社会变革的冲锋者,他们最擅长的就是在社会动员已经快要成功的时候,按个图章。最高院愿意“帮助”少数人只不过是因为少数人成功动员了多数人;如果少数人没有动员多数人(比如迫于社会压力而不出柜的同性恋),最高法院是不会采取行动的。
在这些争议之声中,也有朋友颇为全面地从社会发展和法律影响的两个层面上都对本案的决议作出了肯定: @曹起曈:肯尼迪法官的多数意见从孔子、西塞罗,一直引述到托克维尔,再加上原告三段让人无法不为之动容的亲身经历,即使是当作一篇关于婚姻的随笔,也可算是文质佳美。 但在华丽的文字背后透露的是以一种朴实的法律观——不论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宪法正文,为美国人赋予基本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权利法案(前十条修正案),还是(南北战争)战后重建时代确立平等保护及正当程序的第十四修正案,其起草者本身并无法超越时代的条件而划定出“自由”和“平等”的全部内涵;这些概念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化、充实。 最高法院只负责忠实地解释法律,而不应自行就政策或立法发表见解。罗伯茨法官的反对意见也主要围绕这一点而展开。 但这种最简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无所作为——既然身处其位,任何判决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允许各州自行立法禁止同性婚姻,无异于以最高法院的权威否决“自由”和“平等”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内涵。 正如肯尼迪法官所言,将来我们的后人意识到错误之后,判例可以推翻,但对无数家庭造成的创伤将永不可挽回。所以最高法院应该做的,是同社会的其它成员一样,正视并尊重这种社会发展,以当代的眼光审视判决,维护法律精神。 最高法院5比4的决定产生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必将远大于其法律影响,不过此份判决本身亦将同1954年终结种族隔离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样,作为第十四修正案的精神在我们所处时代的见证而载入史册。今天是值得我们铭记的一天,因为我们在见证历史。 整理、执笔:郑惠文、张潇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