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降职两年内不得提拔
中办发文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规定》明确,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规定》还指出,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程序 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提出调整建议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不服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解读 干部能下明确6种渠道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规定》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明确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1982年开始,干部退休制度普遍实行,对实现干部队伍新老交替、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管理、保持领导班子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干部被调整后还可提拔 问:《规定》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明确调整程序,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从实践看,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在调整方式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