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长邵明兴在学校门口上千学生及家长人群中连射6枪击伤幼童 一,2014年3月7日下午16时许,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小学放学时间,该学校学前班及一至六年级数百名学生嬉笑欢闹着走出校门,数百名接孩子的家长也聚集在学校门口。此时学校门口学生及家长大约有一千人左右,正是人潮最密集的时候。这时候一个便衣男子掏出枪支,连续射击,“砰!砰!砰!......六声枪响中,许许多多年幼的学生陷入极大的恐惧,刚刚走出校门的四年级学生、控告人年仅11岁的儿子刘 远钊则被射中,子弹从其左大腿中穿透,鲜血飞溅,刘远钊当即倒在血泊中,昏死过去,被几个陌生人抬上车拉走。在场的学生和家长被这突然发生的枪击血案震惊了,这惊悸恐怖的一幕令许多幼小的儿童夜不能寐。 二、枪击幼童的凶手竟然是汤河派出所所长邵明兴! 当天下午17时许,几个学生跑来告诉控告人,刘远钊被人用枪打伤拉走,不知去向。接着学校的老师也来,说刘远钊是被派出所开枪打伤的。控告人闻讯,简直如五雷轰顶,伤痛欲绝!我的儿子只有11岁,连一只蚂蚁都没有伤害过,警察凭什么向他开枪?!我心急如焚,四处寻找儿子的下落,直到傍晚19时,才在临沂市人民医院骨科病房见到儿子。 然后被告知,开枪击伤控告人之子刘远钊的,竟然是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汤河派出所所长邵明兴!据说是所长邵明兴带领派出所干警抓小偷时,开枪射击,结果没有打中小偷,却击伤了控告人之子。 三、公安局拒付继续治疗费,指使医院将受害人刘远钊赶出医院 起初刘远钊被送到相公镇医院,因为伤势严重当晚被送到临沂市人民医院骨科抢救。经检查诊断为: 1、左股部枪击伤; 2、左股动脉断裂; 3、左股骨不全骨折。 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紧急手术抢救,术后7至10天的危险期里高烧达40度。因伤情严重,前后共进行了3次手术。从右腿取了10几公分的血管补到左腿上,被子弹击穿的大腿骨骼部分可能坏死,目前无法处理,只能靠自生,伤口处的肌肉只能靠多次手术,从其他部位取肌肉和皮肤进行植皮术弥补伤口。 手术后,公安局长带人来医院看望,让我们安心给孩子治疗,承诺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谁料,后来却不理不睬,不予公正赔偿,连我们的电话都不接了。当时派出所给了医院6万元医疗费,给了控告人1万元生活费,刘远钊住院治疗6个月,正在康复期间,派出所突然停止支付医疗费,还给医院施压,指使医院将刘远钊从病床上拖下来,就床单、被褥全部收走,将刘远钊赶出医院。 四、在学校门口连开六枪是合法履行职务,还是持枪者的霸气任性、滥用职权? 控告人一再找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申诉,河东分局声称:邵明兴在学校门口连开六枪,是为了抓小偷开枪,误伤了刘远钊,是合法履行职务,没有违法! 这纯属狡辩,控告人不能认同。 1、从抓捕目标来看,既然派出所和公安局声称当时是为了抓小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派出所汤河所称的小偷,没有强调其有其他罪大恶极之行为,故只能视为一般的小偷小摸,按照刑法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罪不当死。而临沂市河东分局汤河派出所及其所长邵明兴,对一个小偷小摸者竟然连开六枪,意欲直接击毙,其依据什么法律? 2、从场合来看,当时位于学校门口,正是放学的人流高峰期,派出所及其所长邵明兴作为公安人员,其明知在人群密集场合开枪可能对无辜群众尤其是小学生造成的巨大危险,事先没有发出任何警告,没有疏散小学生及家长,就肆意开枪,而且连开六枪,完全置幼小儿童的生命于不顾,严重违反了公安人员使用枪支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违法性。 3、从结果来看,正是由于邵明兴违法开枪,击中年仅11岁的小学生刘远钊,其行为对受害人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是巨大的,也对家属造成的巨大的痛苦,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邵明兴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4、案发后第二天,汤河派出所的警察就到学校和村里,警告学生和村民,不许对外面任何人说出派出所长开枪打伤小学生的事实真相。警察要求控告人不要将此事发到网上,发上网的也要删除。 5、控告人要求河东分局出具委托书对刘远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损伤程度鉴定,公安局不给出具委托书,不许进行司法鉴定。 6、控告人向临沂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声称,此事不归检察院管。 7、由于当地层层包庇,拒不依法处理,申诉无门,逼得控告人赴京上访,河东区公安分局的接访人员威胁说:“你再告,回家就把你拘留!” 河东分局等机关对警察邵明兴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力包庇,不予查处,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 小偷只是盗取财物,而携带枪支的警察霸气任性、滥用职权、随意开枪,却会对成百上千的无辜者生命构成威胁。 请求中央机关派出调查组,彻查真 相,为被派出所长邵明兴肆意开枪打伤的小学生讨还公道! 受害人:刘远钊,男,汉族,2003年1月28日出生,系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小学四年级学生。被派出所长邵明兴枪击时年仅11岁。 控告人:夏洪赏,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于屋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01265345。联系电话:15698285529。系受害人刘远钊之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