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3项规定和办法即将出台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是我国律师发展史上首次由“两院两部”联合召开的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将法律已规定的律师享有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质证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据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3项规定和办法即将出台。 权威发布 保障律师权利加强规范管理 孟建柱指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要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还将加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不久前,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周世峰等人纠集无业游民,肆意干扰司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不会因为有的人有律师身份就允许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孟建柱说,对律师队伍中极少数害群之马的依法处理,不仅维护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彰显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孟建柱表示,极少数律师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严肃查处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的执业之举,是规范其执业行为的应有之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比如,美国2011年有5916名律师受到惩戒,其中1046名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 当天,共有75名律师代表、14名法学专家,以及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及律师协会会长出席了会议。参会人员就中央政法单位起草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部修改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 业内声音 律师行业管理落后10年 昨天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表示,我国律师行业迅猛发展,但是管理理念和体制与之不相适应。王进喜说,2006年我国有律师10多万名,目前已发展至27万余人。将近10年的时间里,律师的数量翻了一番,他们为社会提供了公平正义,但是管理部门在有些管理思路上仍然停留在10年前,在科学性、体系性、有效性和执行机制上,尽管有举措,但并不完善,对律师的管理没有有效的执业行为规范。比如在北京李某某案中,律师有一些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公开披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这是不该发生但发生了的情况。律师的这些类似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王进喜表示,长期以来,律师的执业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一点未做到“有法必依”。比如,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都存在困难等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还不够完善,基础性信息不够,但另一方面也是有关部门没有落实措施,导致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维护,这类问题在律师辩论权、质证权上都有体现。正因为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律师、法院和检察官就不能成为一个法律共同体,不能互相监督和配合,但在即将出台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中,会突出强调这一方面。这是因为律师是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上做好工作。 部分律师缺失法律信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律师是国家整个法律队伍的重要成员,对社会公平正义有很大的贡献。作为律师,应对法律有信仰,但是少数或者个别律师缺失信仰,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用法律为当事人或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这种情况应值得律师队伍注意。律师不但要对法律有信仰,还要有忠诚。对律师的管理新办法,应该要求律师忠于国家的宪法,忠于国家的法律。 潘剑锋表示,我国律师行业的执业风险意识还不够强,无论律师还是律所投保行为还不多。律师行业,其实是一个相当有风险的行业,如果因为错误使用法律,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这其实也是一个民事关系,是要赔偿的。国外,在这一点上做得相对成熟,这也是法律行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保障。我国的公证行业在从事业单位转化的过程中,有了这一风险意识,但是律师行业还没有形成。 实现律师与执法者平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对整个律师队伍来说,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同等重要。高子程说,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程度,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建议“根据国情成立司法人员与律师平等参加的法律职业人公会”,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会员,从机制上“真正构建能够实现律师与司法人员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 监督、正常交往的良好新型关系,真正达成心理上、行动上和理念上的新型关系”。 高子程表示,律师行业还有一个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希望税务机关尽快出台适应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特点的核定征税政策,由原来的查账征收修改为核定征收。这是因为,核定征税政策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不仅实施起来便捷,更有效地确保税收的征收,还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他山之石 香港 不得发布危害同行评论 依据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香港律师惩戒适用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 对已构成故意犯罪的律师实行双重处罚原则,即刑罚与惩戒并用,除负刑事责任外,也应受惩戒处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的限制。如果律师违反《执业律师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即有可能被裁定为犯罪,同时也应予惩戒。 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规则》规定,在接办案件时,事务 律师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表明自己可以低于法定标准收费;不得发布和流露不利于其他事务律师的评论、暗示,特别是不得在服务、业务和收费方面进行比较等。 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规定,大律师不得以有社交性或非专业性约会为由,拒绝接办案件;大律师不得以合伙方式执业,也不得以其住宅或其一部分作为办公场所;大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既对法院负责也对当事人负责,不得欺骗或误导法院等。 美国 未保持个人尊严将惩戒 美国各州的律师惩戒标准与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惩戒标准不一定相同。但总体而言,各个州的惩戒机构和惩戒程序大同小异。就目前来看,美国的律师惩戒权是由律师协会和法院共同来行使的。就律师惩戒制度而言,联邦和州都享有对律师的惩戒权。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律师处罚标准》,惩戒的行为类型分为违反对客户的职责、违反对公众的职责、违反对法律体系的职责、违反法律专业标准的职责四大类。违反对客户的职 责包括:未能保护客户财产、未能保护客户机密、未能避免利益冲突、未能勤勉尽责等;违反对公众的职责包括:未能保持个人尊严、未能保持公众信任;违反对法律体系的职责包括虚假陈述与欺诈、滥用法律程序等;违反法律专业标准的职责主要针对非法执业、不合理收费等。《标准》还详细列出了每一类行为可适用的惩戒措施。 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包括: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 日本 惩戒丧失律师品格行为 日本律师法规定,律师违反律师法或所属律师会或律师联合会的会章,妨害所属律师会的秩序或信用,无论是在职务内或职务外,有足以丧失律师品格的不正当行为时,要给予惩戒。惩戒分为警告、两年内停止业务、命令退会和开除。 日本的政府和行政机关不具有对律师的惩戒权,无权干涉律师的登记,无权勒令律师停止执业或将律师从律师登记中除名,也不得命令律师会或 律师联合会这样去做。所以,日本对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的指导、监管和惩戒权全部掌握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及各律师会的手中。 日本的律师惩戒制度规定,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律师非法得利、收费不当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事实,向各律师会提出对这个律师的惩戒请求,律师协会接到惩戒请求的,必须向律师协会的纲纪委员会请求予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