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部门发文:严厉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
今天,青岛市旅游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巜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青 岛 市 旅 游 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 岛 市 物 价 局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 近日,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影响旅游城市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良好旅游市场秩序 全市宾馆、酒店、餐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严禁强迫消费、尾随兜售、欺客宰客、欺行霸市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 (一)各级旅游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旅行社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存在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旅游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快速有效处置游客投诉 市旅游局12301、市工商局12315、市物价局12358、市公安局110等公开电话24小时受理游客投诉,对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协调办理,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推诿扯皮、处置不力的,将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2015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