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保护市民急救行为:急救失手政府补偿
原标题:上海立法保护市民现场急救行为:路人急救失手认定后政府补偿 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国际马拉松赛上,时尚达人韩火火突然昏厥倒地,包括上海中山医院心内科医护人员在内的众多跑友,轮流为他做现场急救。将来,像这样的救人行为将得到法律鼓励。 11月16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在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一审。条例草案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知识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上海市卫计委主任沈晓初透露,目前上海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下设急救站127个,救护车辆总量为668辆,急救从业人员约2300多名,2014年急救业务量为64.2万车次;全市设有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107家,2014年提供急诊服务1500多万人次。但是,随着上海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急救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社会急救也被认为是急救医疗服务的重要补充。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同时,条例草案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条例草案还规定,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大型工业企业等三类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和掌握急救器械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同时鼓励这些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黑救护车”最高罚款10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了救护车通行的保障措施,强调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优先通行,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条例草案强调,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义务,对因让行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于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黑救护车”现象,条例草案明确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并对违规行为设定了最高可达10万元的罚款。条例草案对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还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来源:浦江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