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地图服务器须在境内
《地图管理条例》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日前公布《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现在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地图业务,《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等服务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另外,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昨天还就《条例》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制定背景 为什么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 答: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发布已有20年,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有许多新变化:一是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多样化、市场化,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二是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三是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个人信息的地图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地图错绘、漏绘以及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大量存在,亟须加强安全监管。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地图管理条例》。 审核制度 为何规定要对地图进行审核? 以免地图错绘漏绘泄密 答:地图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条例主要规定了地图的审核范围、送审主体、送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责、审核时限、审核内容和程序等。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条例遵循“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结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地图产品编制和出版,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将部分地图审核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编制标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地图审核、保密技术处理、数据安全监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点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责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图管理、推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违法编制地图、违法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追责力度。 地图编制 在地图编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禁止表示内容不得上图 答:一是规定了地图编制主体。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二是明确了地图编制的标准和要求。地图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地图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内容。三是对公益性地图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 网络地图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有何规定? 服务器须设在我国境内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并重点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一是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二是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四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大不得表示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简单地图不用送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绘制界线3大原则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违反《条例》最高罚20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地图禁携带入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地图违法行为可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