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说明中表示,注册制的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实际、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现行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需要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对此,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意见,形成了该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则在草案审议意见中提出,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之中。因此,也建议将该议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进行审议。 据肖钢介绍,草案对具体授权事项进行了规定,提出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2年。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在授权决定实施期间,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