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见义勇为却防卫过当 男子失手打死抢匪被判刑 审案法官解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魏碧锋)路遇陌生女子遭飞车抢夺,南宁市良庆区一男子曾某奋起直追,和其他热心群众一起将作案者围住。接下来,事情却失去控制:因对方采用暴力手段试图逃脱,曾某失手将抢夺嫌疑人打伤致死。12月2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该事件在当地传开后,引发热议。 案件 见义勇为失手伤人 时间回到2013年7月15日晚。当时是个闷热的夏夜,良庆区大塘镇居民曾某和一帮街坊,在大街上纳凉。突然一声尖叫声传来,“抢劫,抢劫!”大伙儿抬头一望,看见一辆摩托车迎面飞驰过来,后面跟着一名走路踉踉跄跄女子,大声呼救。 见此场景,众人很快明白发生了什么,纷纷扔下手头的事情,加入了围追堵截的行列。大家你追我赶,有人还设置路障,很快,摩托车就被拦停下来。遗憾的是,乘坐摩托车,负责抢包的男子眼疾手快,趁着夜色逃离了现场,众人只包围住司机黄某。 但黄某也困兽犹斗,不知从何处拿出一只针筒,向周围群众叫嚣挥舞,试图逃脱。僵持当中,曾某从路边捡来一根竹棍,猛地击打黄某头部。最终,黄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知道闯祸后,曾某随后就前往辖区派出所自首。 判决 缓刑三年赔偿2万余 审判期间,黄某家属还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索要各项赔偿共计34万余元。 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曾某是在抓捕飞车抢夺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用竹棍击打犯罪嫌疑人头部,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曾某行为的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黄某死亡,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曾某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