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管辖范围内案件必须接受不得推诿
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在广泛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要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意见》要求,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原标题:公安部: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 实现对受立案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