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径解决南海问题的限度 文/葛维宝 四、仲裁案的核心问题 第5项、第8项、第9项请求,以及第12项、第14项请求中的部分内容均涉及一个共同要素,即菲律宾认为中方行为干扰了菲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然而,坐落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外围边缘、分别被菲律宾与中国、台湾称作是“伊图阿巴”和“太平岛”的海洋地物,又使得这些问题都大大地复杂化了(本文以下统称该地物为“伊图阿巴”,考虑到这正是仲裁庭一直在使用的名称)。台湾已对该地物主张主权并声明这是一处“岛屿”,并应附带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及相应的大陆架。假设台湾的主张是正确的,则“伊图阿巴”的专属经济区将会同基于菲律宾主要岛屿巴拉望岛生成的专属经济区发生巨大的重叠,那么菲方所提的第5、8、9项请求,或许连同第12、14项诉求,都将牵涉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问题。这些海洋权利重叠的问题无法通过海洋划界以外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如上所述,中国已经基于《公约》第298条将此问题排除出了《公约》救济条款的管辖范畴,因此仲裁庭将缺乏管辖权来作出合理划界。通过在其此前的管辖权裁定中决定暂缓确定它能否就此类请求行使管辖,仲裁庭暗示基于上述原因,其可能将无法行使管辖。 △南疆锁钥——太平岛 由于意识到仲裁庭无权就海洋划界作出裁定,菲方转而将大量的诉讼准备投入至证明“伊图阿布”(“太平岛”)并非“岛屿”,而仅仅构成《公约》第121条(3)款规定的“岩礁”。在庭前口头辩论中,菲方律师甚至声称《公约》第121条(3)款以及“伊图阿布”(“太平岛”)的地位问题“居于本案争议的中心”。 倘若“伊图阿巴”(“太平岛”)仅算一块“岩礁”,则中国或台湾对其的主权仅仅能产生相关领海,而不包括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这也就意味着不会存在海洋权利重叠及随之而来的海洋划界的问题,而仲裁庭也便能够针对第5、8、9项请求及第12、14项请求做出裁断。菲方的困难在于,实际上太平岛看起来非常像是一个“岛屿”,并且也似乎契合《公约》第121条3款对“岛屿”而非“岩礁”的定义。 《公约》第121条题为“岛屿制度”,任何主张用一套法律体系来规范南海相关的国际关系与争议的人都有必要全面理解第121条,因为解读这些法律文本正是所谓“基于法律”的解决方案所必需的。《公约》第121条全文如下:“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本款的结构是先对“岛屿”下定义(第一款),随后再界定对“岛屿”拥有主权能够附带产生哪些海洋权利(第二款),最后指出例外情形,即哪些海洋地物由于仅属于“岩礁”因而不会产生海洋权利(第三款)。 “伊图阿巴”(“太平岛”)显然符合第1款关于岛屿的定义:它确实是一个“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尽管如此,菲律宾仍主张该地物应被归入第3款所描述的例外情形,因为就算“伊图阿巴”符合“岛屿”的定义,它仍然有可能(因为属于规定例外)仅被视作是“岩礁”。第3款将“岩礁”定义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地物,这一定义允许我们不仅考察现实情况,而去追问理论上的可能性。不过,我们并无必要对“伊图阿巴”(“太平岛”)做任何的假想——现实中它已经在“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实际上,人们在那定居的时间至少已有60年;如今这里拥有大概200个居民,海防人员占到了其中的多数,此外还包括一些环境研究者、渔民以及当地一所医院、一所邮局和一所庙宇中的工作人员。这里的物资主要依赖空运,但岛上也有鸡和自然植被;很多报告亦指出岛上带有淡水(菲律宾则对此持有异议)。岛上空间已足以容纳前述各种活动——它不是澳大利亚,但也绝不像是南海上大量在高潮时“才露尖尖角”的“岩礁”。 △太平岛 《公约》条款中存在大量文本解释的细节供法律人士辩论,而菲方律师已经构建出一套说辞来论证“伊图阿布” (“太平岛”)仅是一块“岩礁”。那么,当一个岛不再满足“人类居住”和“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两项条件其中之一时,就会沦落为“岩礁”么?抑或,只有当一座岛不再能够“同时”维持上述两项条件时才会降格为“岩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究竟是什么意思?显然,这并非是指岛屿必须成为商业活动场所;显然,这也并非是要求每座岛屿都必须成为完全自给自足的经济体。如果说有鸡在岛上生活、繁衍,并被人类所食用,是否就满足了《公约》的条件?岛上是否必须存在淡水?瓶装水或者海水蒸馏是否也可认为符合要求?如果说部分物资需要借助外部运输,就如马萨葡萄园岛那样呢?(译者注:该岛处在美国麻省外海)将裁决建立在对上述因素的判断之上,是否就是基于法律、基于规则的国家间关系所要求的? 要想得出“‘伊图阿布’[‘太平岛’]并非岛屿”这一有悖直觉的法律结论,唯一的办法便是寻求更多已有法律判例的支持,而这些判例也必须确切地支持一种有悖普通人和常识对“伊图阿布”所持判断的法律解释。然而,此类先例并不存在:菲方律师已经承认在这个问题上“司法权威不幸是空白的”。更好的结论是“伊图阿布” (“太平岛”)并非一座“岩礁”而是“岛屿”,并理应拥有相应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除了将《公约》第121条(3)款中涉及“岩礁”定义的语词尽数用于构建己方的法律论证,手段高明的菲方律师还提出一项额外的理由用以说明为何“伊图阿布”(“太平岛”)不应当被视作是一座“岛屿”。菲方认为,将该地物界定为是岛屿将会使得判定菲律宾到伊图阿布之间海域的各方的主张与权利变得极其复杂。菲方所主张的多个地物都将处在“伊图阿布”以及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当中。更进一步而言,由于台湾、中国与菲律宾都主张“伊图阿布”(“太平岛”)的主权,而仲裁庭又无权处理主权争端问题,解决菲方多项请求所涉主要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进行“海洋划界”,以判断在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海域里,究竟哪一部分应当划归菲律宾,哪一部分应当划归对“伊图阿布”(“太平岛”)拥有主权的一方。然而仲裁庭偏偏无权展开任何“海洋划界”。因此,如果“伊图阿布”(“太平岛”)只被判定为是一块“岩礁”而非一座“岛屿”,那么南海相关争议就能变得简单许多。 在2015年11月仲裁庭4日庭前口头辩论里最突出的环节中,菲方的著名律师Paul Reichler如此向仲裁庭阐明己方观点。倘若“伊图阿布”(“太平岛”)被界定为是“岛屿”,“中国及其他潜在声索方便可继续声称海洋权利重叠问题的存在……这会导致更多麻烦”: “主席阁下,(将“伊图阿布”[太平岛]认定为“岛屿”)难谓正确……(如此一来)这部分南海海域中的争端将成为僵局,甚至可能是永久性的僵局。中国作为强势的一方,将会继续以其国力欺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及其他沿岸国,主张自己享有全部权利并行使全面的管辖……基于上述情势,菲律宾在此郑重向法庭指出,防止南海争议成为僵局系与仲裁庭维护相关海域内法律秩序的使命相贯通的……实际上,(判定“伊图阿布”实为“岩礁”的)决定将很可能是本庭为构建南海法律秩序、维护南海和平所能做出的最重要贡献。占领或扩建(岛礁)的激励从此便会消失,和谈解决造成中国及其领国之间纠纷的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可能性也将大大提高。” △菲方律师Paul Reichler 然而,这一论断固然有其说服力,却并非是基于法律论证。它更多是一种政策上与政治上的论证(a policy argument and a political argument)。“基于法律”的论证倾向于判定“伊图阿布”(“太平岛”)构成“岛屿”,也倾向于仲裁庭对诸多它在此前管辖权的裁定中暂未回答的问题给出否定的答案。由于仲裁庭无权就对裁决各方诉求而言最为核心的“海洋划界”问题做出裁决,它极有可能也不会对上述诉求行使管辖权。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结论也可能阻碍仲裁庭就南海问题中最具“火药味”和关键性的问题,即中国正在南海展开的大规模填海行动进行裁决——菲方的第12项请求正是声称“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与建设行为非法”。根据《公约》明文规定,成员国有权在本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内建设人工岛屿,而公海上的人工岛类建设不应侵入他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菲律宾方认为美济礁处在该国专属经济区之内。但倘若将“伊图阿布”(“太平岛”)定性为“岛屿”,则美济礁会处在对“伊图阿布”(“太平岛”)拥有主权一方的所拥有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裁定重叠专属经济区间的边界又恰好属于仲裁庭被禁止进行的“海洋划界”。由此看来,仲裁庭不大可能会判定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人工岛屿建设违反了国际法。 五、南海九段线问题 我们最后分析的是菲方的第1项、第2项仲裁请求,即“(中国)所谓的九段线……与《公约》相抵触……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益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菲方最为重要的请求。它看似抽象,却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大多数美国法院恐怕会表示这项诉求太过抽象而难以被裁决,并据此将其驳回;这一诉求中并不存在一项具体的争议,也不涉及中菲两国争夺的任何具体的海洋地物或水域。然而,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抽象诉求的驳回并非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而《公约》设立的仲裁庭完全有可能就此请求予以裁定,只要该诉求所涉争端不属于可排除仲裁庭管辖的主权争议或《公约》298条下的其他排除事项。 九段线诞生于1947年由国民党绘制并出版的一套地图之上(彼时版本中的断续线实际上共包括11条线段,其形状也略微区别于当前版本);尽管早于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胜利,九段线中的主张却在此后被继续维持。直到2009年中国政府首次将九段线图加入其所提交至联合国普通照会的附件,该图此前似乎没有进入中国的官方文件。上述照会文本中曾包括这样一段表述:“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见所附地图)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南海九段线 传统观点认为中方坚持九段线正是一种“策略性模糊”——中国是在刻意避免澄清九段线的实质内涵。正如一份美国国务院作出的颇有价值的报告所指出,中方的诉求包含三种可能:(1)断续线是“对线内岛屿的权利主张”,连带这些岛屿在《公约》下所能拥有的相应水域;(2)断续线是“国界线”,中国主张对线内全部水域及地物的主权;及(3)断续线是一个“历史性主张”,可能包括对线内海洋空间的主权或略低于“历史性权利”的某种权益。所以美国政府南海政策的一个核心要素正是要求中国澄清九段线的意涵。采取这一手段意在要么暴露中方过份的野心,要么给中国一个台阶从其最具扩张性的诉求中抽身回来——例如,让中国明确表明九段线反映了中国对线内全部岛屿及岩礁所拥有的主权、及对《公约》所规定毗连水域的主权权利。现实中的确已经有部分中方声明、或者至少部分中国官方人士暗示中国会往这一方向发展。 然而,菲方不会认同上述观点。正如其已经向仲裁庭所申诉的那样,中方九段线的涵义是明确的,并因此与《公约》存在抵触,而中国又必须遵从《公约》规定。菲律宾解读认为中方照会包含两条意思:第一条,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系指中国对九段线内所有的岛屿、岩礁连带所有上述地物在《公约》下能对附近海域(准确来说即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所主张的主权权利。第二条,即“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实际上又是在进一步主张所有超出《公约》规定范畴以外的水域、海床与底土。中国将这些主张称为先于《公约》存在、并在《公约》缔结后继续有效的“历史性权利”。菲律宾认为中国的这一主张完全错误:《公约》并不容许任何超出其本身规定的、针对水域海床与底土的“历史性权利”。 菲方观点在此关键和主要问题上颇具说服力。《公约》是支持对海域主张主权权利的唯一法律渊源。如果支持菲律宾的观点,仲裁庭并不会做出任何牵涉“主权”问题的裁决,或是挑战中国对九段线内所有岛屿、岩礁及基于《公约》所产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主张。仲裁庭无权挑战中方关于“主权”主张,这意味着中国将会继续主张对绝大部分南海海域行使实际控制。仲裁庭更可能否定中国针对某一水域及其海床、底土所单独提出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主张——“主权权利和管辖权”(“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这一用法看起来是中国政府特别小心拟定的,用以区别于第一条所主张的“主权”(“sovereignty”)。 △中国申明的领海基线 如果仲裁庭裁定即便《公约》本身赋予特定“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公约》第10条、第15条,第298条)以正当性,但其也并未规定且不容许任何超出自身授予的对特定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这在法律上是否妥当的?回答应当为“是”,尽管《公约》中“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所有权”的涵义并不明确,有关问题也并非毫无争议。不过,《公约》中提及的“港湾”具有特定涵义,涉及我们通常理解的“水曲”(indentation);《公约》也仅指出所谓“历史性港湾”可以适用有别于其它海湾的测量方法(《公约》第10条)。“历史性所有权”虽然同样语义不明,但也仅出现于《公约》中领海划界的语境之下(《公约》第15条与第298条)。没有迹象表明像中方对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这般开放性的主张能够得到《公约》的保护,该条约的中心目的本在于以文本固定、调整以及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纷繁复杂的历史实践。同理,中国依照《公约》第298条对涉及“历史性港湾及所有权”争端的排除也不会阻止仲裁庭就中国针对九段线内水域所提出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做出裁决,毕竟此“历史性权利”并非彼“历史性港湾或所有权”。 对于仲裁庭而言,明智的做法是指出尽管无法从中方声明中得出关于九段线的明确意涵,但中方的主张能够而且必须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进行解读。即中国对九段线内所有岛屿、岩礁及根据《公约》规定的相关海域的主张可以与《公约》相符合,但是超出这些的对“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则违反《公约》。这样的裁断能够让中国保留其如需保留的面子——同时也可使菲律宾及国际社会声明仲裁庭已经驳回了中国提出的那些更加极端的主张。当然,中国完全可能坚持其更加极端的主张,并谴责法庭试图从中国手中褫夺这些“权利”。 无论法庭和中国在上述问题上采取怎样的行动,一项核心事实保持不变:既然仲裁庭无权就主权归属或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裁断,仲裁庭针对九段线所做出的任何裁决将不会在任何意义上影响中国在南海的广泛主张,即中国对九段线内所有岛屿及岩礁拥有主权,以及相应的衍生权利,如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仲裁庭极有可能在裁决中将菲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请求所涉及的地物,判定为不会产生专属经济区的“低潮高地”;这将限制中方在《公约》框架下的诉求的覆盖范围,尽管其效果也较为有限。而哪怕是以这一更为限缩的中方诉求为准,中国同其邻国之间仍会存有巨大且危险的分歧,仲裁庭对第1项、第2项请求的裁定并不会对这些分歧产生影响。 △中国海警在南海海域上巡逻 六、展望未来道路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至今仍较短暂的历史、国际法的发展、当今世界为国际危机寻找法律解决方案的尝试,甚至是从中国崛起所带来的全新世界秩序等视角出发,此次仲裁裁决都将成为一个“奠基性时刻”(foundational moment)。 从仲裁法庭那里,我们更可能得到的是一份令人感佩的对国际法至高无上地位的吁求,以及相关争议法律上答案的宣言。然而上述分析已经说明这些“宣言”的意义恐怕要比许多人想象得要有限,其基础也更为脆弱。《公约》是一项重要的条约,但是它也仅仅覆盖南海问争端所涉及问题非常小的一部分。因此,它为争议问题提供不了多少基于法律与基于规则的答案。 仲裁庭裁决会就仍在持续的争议提出一些框架,帮助判定某些地物究竟属于“岛屿”、“岩礁”或者“低潮高地”。在各方会一直固守己见的谈判当中,上述法律结论可以扫清一些需要下功夫来厘清的问题。如果仲裁庭认定“伊图阿巴”(“太平岛”)构成一个“岛屿”,即便仲裁庭会因为涉及海洋划界而无权裁定菲方提出的部分请求,它也仍然能够为我们带来一些确定性。有关海洋划界的相关国际法标准将会继续作为各方展开谈判的重要背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仲裁庭拒绝支持中国九段线最具扩张性的解释,这一裁决也将会给中国施加新的压力去澄清自己的主张,并至少可以为解决九段线问题提供一个更为坚实的国际法语境。裁决仍不会改变中方提出的一些颇具扩张性且具有严重争议性的主张,但它足以推进当前局势的发展。 裁决还将产生一些其他的效果。尽管是“基于法律”,仲裁庭部分决定本身仍将会被发现是依据了一些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且充满争议的判例;这表明法律解决途径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即它总是无可避免地与政策选择和主观判断纠缠在一起。有经验的法律人士或公民都会理解法律不是数学,此类“裁决”不过是一种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决策;而人们接受这一裁决约束的意愿则主要取决于他们对仲裁庭合法性的接受度。 然而就此次的中菲仲裁案而言,仲裁庭“基于法律”所做出裁决本身的正当性十分脆弱。仲裁的当事方之一——全球人口最多且是世界大国的中国,已经直接挑战了仲裁的正当性(这种情形在那些反映了政治的强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案件中绝非罕见。学习美国历史的人们或许会联想到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为被告的美国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拒绝在联邦最高法院出席;这正是麦迪逊用以表示杰斐逊政府拒绝承认最高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方式)。中国自己选择拒绝参与仲裁,然而其选择也使得仲裁庭前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论证不可避免地向菲律宾一方倾斜。尚未有任何适用《公约》的仲裁庭接手过一个曝光度如此之高的案件。仲裁庭由五名兼职仲裁员组成,他们皆是通过一个临时的、基于主观判断的程序选出。《公约》仲裁机制仍然稚嫩。 △11日的记者会上外交部再次重申仲裁案是非法的 即便如此,仲裁庭仍然会采取行动,而其裁决在《公约》下毫无疑问具有约束力。根据国际法原理,关于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的最终决定权并不掌握在中国手中。《公约》第288条4款已规定有关仲裁庭将对其管辖权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与此类似的是,按照国际法,中国也不对仲裁庭决定之实体内容究竟正确或错误拥有最终判断权。仲裁庭方能做出终局的判断,尽管这一判断未必意味着问题的终结。中国可以选择无视仲裁庭,而仲裁庭也没有可予依赖的机制——警察、军队或制裁系统——来执行它的裁决。有人预测,如果仲裁庭做出不利于中方的裁决,中国将会在南海采取更为猛烈的行动作为回应。这一切都将会给菲律宾制造新的问题,并给国际法体系本身带来风险。中国也将会面临新的问题,其他国家也必须决定自己应就此结果释放怎样的讯号、采取怎样的行动。 美国已就南海问题发出了诸多信号。如前所述,奥巴马总统已经表态称“各方均有义务尊重并遵守……即将到来的仲裁裁决。”其他美国官员,包括近期G7会议完结时所通过的宣言皆表示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这些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中国的确受到仲裁庭裁决约束,要求中国在仲裁庭宣判后遵循该裁决自然是再正当不过的。除此之外,“公开批评”那些无视国际法的国家,以施加至少一定政治压力来使其守法,或令其在不守法时国际地位降低,都是正当的做法。 问题在于,美国的“先天不足”使其难以成为在有关《公约》问题上要求或公开批评中国的可靠代言人。美国并未批准加入《公约》,是全球尚未这样做的27个国家之一。克林顿总统虽然签署了《公约》,但根据美国宪法,仍需向参议院咨询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来使之生效。但参议院并没有这么做。所以历任总统都是通过将《公约》中的大多数规则界定为“国际习惯法”加以遵从,从而避开了参议院的批准。尽管拥有一套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制度,我们仍然是一个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无论总统们采取过怎样的措施来支持《公约》,由于参议院拒绝给予该条约宪法所要求的批准,美国作为一个国家仍然拒绝《公约》对其生效。以上讨论并非是为了忽略中国业已批准《公约》并因此须遵从其规定的事实,而是认识到让美国带头坚持要求中国遵从一项自己都拒绝批准的条约之尴尬。 △美国积极的介入中国南海 美国要求中国遵从仲裁庭裁决的声明中还存在一个更为尴尬的细节。尽管美国总统将《公约》中的大部分实质性规定认定为对美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美国总统却无法让美国接受《公约》下强制性程序的管辖。没有国家能在海牙的仲裁庭前起诉美国,把美国当做缔约国-被告,因为它并未加入该条约。如今我们是在要求中国做一件没有任何人能够命令我们去做的事。如果说存在任何能够刺激美国参议院最终批准《公约》的因素,或许正是美国在指责中国违法时道德威信所面临的严重威胁。批准《公约》如今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和国际秩序中地位所必需。 目前来看,倘若美国能够继续最近其在G7会议上的策略,协同那些已经批准《公约》并接受其强制性程序的国家共同发声而非单兵作战,美国便能最有力地捍卫《公约》及其法律要求,包括仲裁庭决议。 本文旨在点出法律途径解决南海争端所存在的局限性,但并非全盘否认法律在此所能扮演的角色。进一步而言,本文绝非建议美国或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面对中国在南海的大胆行动时,应采取被动或默许的态度。南海存在真实且至关重要的领土争端,而中国正在动用其力量与财富,通过占领争议地物、在其上开展建设(新证据显示了雷达及地对空导弹的存在)、部署更多正在快速扩张的海军部队穿越海域等诸多手段,来改变陆上及海上的现状,并以明确或者隐含的方式威胁着南海诸国。中国无疑是在强化本国在整个区域内的军事实力。它在以一种持续的方式来推动目标实现,故任何一个单独步骤都不会显得是过分的挑衅或威胁,但其目前的进展和未来发展确实令人担忧。中国虽然一直在倡导通过谈判而非诸如《公约》仲裁这样的法律机制来解决问题,但它始终未采取任何重大举措来推动谈判。 仲裁庭裁决给美国留下的政策选择与其之前在南海问题上就一直颇为纠结的诸多政策选项非常类似,但《公约》下的仲裁机制已无法作为一种基于法律的解围利器(deus ex machina)。美国的南海政策必然要嵌入到诸如美国对华政策、亚洲政策这些更为宏大且更具挑战性的问题当中。当下的中美关系乃是一种容纳了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相互竞争以及在安全、经济和许多全球挑战等事项上相互对抗的复杂而又不稳定的综合体,两大强国政治体制存在巨大差异这一事实的影响处处可见。中国实力虽在不断增长,其意图却依旧模糊不清。一种极为可能的发展路径便是中国会继续成长为一个重要的区域性军事与经济强国,而美国又有理由要求维持其在亚洲的影响力及盟友,这既能增进美国的利益,又能强有力地促进亚太区域的和平与繁荣。当前的挑战即在于寻找到一条足以使两个国家能够作为大国在亚太地区和平共存,同时保障两国的合法利益的途径。希望我们能找到更多的共同利益点来造福两国乃至整个世界。失败还是成功仍是未定之数。 △仲裁案后的南海局势暗流涌动 就南海争端而言,美国面前最为现实的路径,便是更为坚定地鼓励各方展开谈判,并同时使用多种类型的权力彰显决心。在南海展开强有力和常规化的自由通航及区域性军事演习既恰当又必不可少,但这些只能是展现我们决心的诸多行动中的一部分。至于说我们“决心”究竟应当指向怎样的目标,我们在追求达成这些目标时应运用怎样的手段并承担怎样的风险,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把控本国对菲律宾等盟国所负有的义务,相关答案则更加模糊不清。从南海问题谈判的角度出发,仍被各方表面上接受的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失为一个起点和谈判框架,但唯有对该框架予以强化才能实现一份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新协议将为各方开展谈判提供指引,强化用以防止有害军事冲突升级的工具,处理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还需大力尝试双边及多边谈判,寻找新模式以激励中国同其邻国开展谈判,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有关共享资源、搁置主权争议等老思路仍然有其价值。此外,中国曾不时地透露出对“帕拉塞尔群岛”(西沙群岛)以北海域及”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以南海域做区别对待的态度,并可能会在谈判中就第二个问题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这一发展方向同样值得更多探索。 在承认法律途径解决南海问题的限度之余,我们同时须认清乐观主义具有的限度。然而,唯一的出路又要求我们秉持必要的乐观精神,去创造和平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避免陷入到彻底的悲观——后一种心态将注定蜕变为自我应验的预言。 注:本文由杨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翻译及彭錞(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牛津大学法学博士)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