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华人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文/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 张秀明 中国虽然不是典型的移民国家,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几千万的海外移民及其后裔群体。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出国热潮的持续不衰,形成了新移民群体。中国国际移民的人数从1990年的410万人上升至2013年的930万人。目前,华侨华人规模达6000多万人。华侨华人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为中国的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各方面联系更加紧密,他们通过投资、捐赠、经济文化交流等多种渠道参与中国的经济发展,被视为中国独特的宝贵资源。华侨华人日益成为学术研究的一门显学,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之一。然而,华侨华人在备受各方关注的同时,也出现了对其称谓混乱、概念不清、随意使用新名词等现象。比如,用“海外侨胞”指代“华侨华人”,将“国际移民”与“华侨华人”混为一谈, 还出现了“海内外侨胞” 、“海内外华侨华人” 的说法,等等。这种概念的混淆不是术语使用上的小问题,它意味着内涵的改变,甚至被解读为中国侨务政策的改变,在国内外引发了一定的误解甚至忧虑。 因此,对华侨华人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与分析,正本清源,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笔者不揣浅漏,对此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引起各界对此问题的更多关注和深度探讨。 一、国际移民、华侨、华人、华裔、归侨、侨眷的概念界定 与华侨华人相关的概念有不少,在此主要界定几个重点概念。中国的“国际移民”与华侨华人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概念。国际移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华侨华人则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华侨华人”虽然经常连用,但在法律上他们有严格的区别。华裔不是法律概念,更多是一种民族学用语。“归侨侨眷”虽然也经常连用,但是,其身份也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形成与华侨、华人密切相关。有关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归侨学生、华侨学生等概念,先后有一些政策界定。 以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2009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进行分析。《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从政策层面对《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界定,不仅使侨务工作的实践有据可依,而且使学术研究也有据可循。 (一)国际移民、华侨、华人、华裔的概念界定 国际移民:国际迁移是复杂的世界现象,国际移民是复杂的特殊群体。鉴于国际移民的复杂性,目前似乎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等权威机构都对国际移民概念进行了界定。李明欢教授综合这些权威机构的相关定义及说明,并结合自身的长期研究经验,将“国际移民”界定为“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以非官方身份在非本人出生国居住达一年以上的特定人群”。她认为,“国际移民”的定义有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二是在异国居住的连续性时间跨度;三是迁移的目的性。 1、华侨:华侨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不是所有在国外生活、工作、学习的中国人都是华侨,也就是说海外中国公民与华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据此,华侨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定居在国外;二是保留着中国公民的身份。何为“定居”?《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国务院侨办对定居、华侨、非华侨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而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但是,“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2、外籍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国务院侨办的界定,“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那么,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究竟包括几代人?出生在当地的三代以上的华人的后代,是否属于华人的范畴?仍有待探讨。 3、华裔:华裔不是法律概念。根据对“外籍华人”的定界,外籍华人中包括华裔,但不宜用“华裔”指代“华人”,特别是华人移民代。因为“裔”指后代,因此,“华裔”应指在住在国出生的第二代以上的华人,移民代不宜称作华裔。如杨振宁等华人科学家不宜称其为华裔科学家。 那么,国际移民的范畴是什么?国际移民与华侨、华人之间究竟如何区分?按照国际移民和华侨、华人、华裔的定义来分析,华侨应该属于国际移民的范畴。华人的情况则复杂些: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的非出生在当地的华人属于国际移民的范畴;在住在国出生的华裔虽然是华人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国际移民(见图1)。由于华侨华人群体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是在住在国出生的华裔,他们不属于国际移民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国际移民”与“华侨华人”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以免得出不正确的结论,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此外,留学生在学习期间虽然不是华侨,但却是国际移民,特别是自费留学生,因为他们属于因私人目的在非出生国居留一年以上的群体。在中国庞大的留学生群体中,自费留学从一开始就是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留学生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至少在2003年以后,占比都在90%以上。1978-1995年,出国留学人员总数约25万人,其中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约4万人,单位公派8万多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约12万人,也就是说,公派和自费人员规模相当,各占50%。2000年,出国留学人员(包括访问学者)约4万多人,其中自费留学生约3.3万人,占比83%。 2003年,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11.73万人,其中国家公派3002人,单位公派5144人,自费留学10.92万人,自费留学生占比93%。 2015年,出国留学人员达52.37万,其中国家公派2.59万人,单位公派1.60万人,自费留学48.18万人,自费留学生占比92%。 这些自费留学生应该属于国际移民的范畴。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合同期限一般在两年以上,而且其出国主要是经济行为,应该也属于国际移民的范畴(见图1)。 此外,常见的还有“新移民”“新华侨”“新侨”“老侨”等说法。这些均不属于法律概念,但是反映了侨情的新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不同于老移民的新移民群体。“新移民”这一概念还有一定的争议。如有的学者认为,新移民应该包括20世纪六七十年代移民的港澳台居民。但是,大多数学者接受的含义是,新移民是指改革开放后出国的大陆居民。因为他们具有不同于老移民的特点,故而以“新”区分。新华侨也具有同样的含义,指改革开放后出国者。至于新侨、老侨等则是更为简略的说法,不是严谨的学术术语。 (二)归侨、侨眷的概念界定 归侨侨眷与华侨华人有密切关系,与华侨华人一样都是中国独特的宝贵资源。中国有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专门法律,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不多见的。然而,学界对归侨侨眷的关注相对较少,有关研究比较薄弱。 在中国知网输入“归侨侨眷”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发现,虽然有不少相关文献,但多为有关侨务政策的报道, 或者是对《保护法》的解读, 对归侨侨眷的学术研究并不多。 那么,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归侨、侨眷究竟是指哪些人?在此,进行初步分析。 1、归侨:《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具体来说,归侨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回国以前必须具有华侨身份;二是华侨回国定居才具有归侨身份。 那么,什么是“回国定居”?外籍华人能否成为归侨?国务院侨办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值得注意的是,回国定居是指放弃国外居留权,永久回国定居。 现在不少华侨虽然长期在国内居住生活、 投资兴业,但仍然保留着国外的居留权,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归侨。 2、侨眷:《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见图2)。具体来说,法律意义上的“侨眷”,其含义有二:一是必须是以与华侨、归侨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血缘、婚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眷属关系。二是法律上的侨眷关系必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法律上的侨眷关系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在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是不是“侨眷”?《保护法》没有进行界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侨办的身份界定,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二是侨眷身份消失的问题。1957年中侨委颁发的《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对侨眷身份的消失做了规定:原为侨眷,如因华侨在外死亡或已归国而失去构成侨眷身份条件的,原则上其侨眷身份即已消失。但是,《保护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3、新归侨:与新移民、新华侨的说法相对应,也出现了“新归侨”的说法。这一概念应该是指改革开放后出国而又回国者,其中也包括不少留学归国人员,特别是高层次海归人才。新归侨作为一种学术概念或者侨务工作对象,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它不是法律概念。此外,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归侨概念的使用应该符合“归侨”概念的界定,有三种情况不能称作新归侨:一是没有华侨身份而回国的新移民,不能称作新归侨;二是虽然长期在国内生活定居但没有放弃国外居留权的新华侨,也不能称作新归侨;三是有些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归侨身份,但不能将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都称作新归侨。 此外,还经常出现“侨户”、“侨属”等说法,但这些都不是法律概念。 可见,归侨、侨眷身份的形成与华侨、华人密切相关。法律上的这种身份界定在国外、国内两个场域产生了“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两大群体。 综上可见,与华侨华人相关的概念中,华侨、华人、归侨、侨眷这四个概念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政策解释,而国际移民、新移民、华裔等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二、相关概念混乱不清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目前,有些新闻报道、领导讲话以及学术研究中,常常出现将华人等同于华侨、用“海外侨胞”指称华侨华人,将“海外中国公民”与华侨华人混淆,用华裔指称华人特别是移民代,以及指代不明的“海内外侨胞”等概念不清、使用混乱的现象。这种随意使用不同概念的做法,曲解了政府的侨务政策,误导了公众,特别是在国外引起了误解甚至忧虑。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主要分析四个因素。 首先,有些新闻从业人员不了解华侨华人这个群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不了解华侨华人问题的敏感性,不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因此,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随意使用概念,造成了不良影响。此类报道很多,不一一例举。 其次,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的血统主义观念,使不少国人认为,只要具有中国血统,就是中国人,而不区分他们的法律身份。比如,网络上和生活中,经常有人从血统主义观念出发,将著名的华人科学家、企业家等看作是中国人。这种观念有深厚的土壤,成为对华侨、华人概念不加辨析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侨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是中国的宝贵资源,这支队伍越庞大,可资动员的力量就越大,也就越有利于助力中国的发展。因此,出现了扩大工作对象、有意无意模糊相关概念的想法和做法。以侨眷为例。 资料来源:1.20世纪50-90年代数据参见卢海云、权好胜主编:《归侨侨眷概述》,中国华侨出版社,2001年,第6页;2.2005年数据参见《中国侨联五十年》(1956-2006),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年,第419页;3. 2012年数据参见《国内归侨侨眷概况》,曹云华主编:《2013年世界侨情报告》,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52页。 表1可见,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老归侨年事渐高以及一批归侨再次出境,归侨的人数在不断减少。虽然有新归侨的补充,但整体而言,归侨的队伍在日渐缩小。但是,侨眷的人数却在不断增长。其原因除了华侨华人规模扩大故而引起侨眷人口增长外,还有一个因素是对“侨眷”的界定范围在不断扩大。如1957年《关于华侨、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解释》规定的侨眷的范围主要是华侨的眷属;归侨的眷属是否是侨眷,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1984年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则明确规定:“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视为侨眷。”此外,“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将侨眷的范畴扩大到了归侨以及外籍华人的眷属。这种范围的扩大虽然有当时落实侨务政策的现实需要,但是,多一个工作对象就多一份力量的观点也是重要因素。《保护法》虽然没有将华人的眷属纳入侨眷的范围,但侨办的身份解释仍然沿续了1984年的政策解释,将华人眷属纳入侨眷范围之中。 此外,目前各地的侨情调查和统计,也都扩大了范围。以上海为例。据上海市政府侨办、上海市侨联和上海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基本侨情调查结果,上海归侨、侨眷、港澳居民眷属、归国留学人员和留学生眷属共有108万人,沪籍华侨华人、港澳居民和留学生共有102万人。具体比例如下表。 上海市的侨情调查包括国内与境外两个场域,对象不仅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而且也包括归国留学人员、留学生及其眷属、港澳居民及其眷属。其他地方也有类似做法。如2013年浙江省进行的基本侨情调查显示,浙江籍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202.04万人,居住在浙江省内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112.42万人,归国留学人员5.67万人,海外留学人员8.96万人。同样是将港澳同胞及其眷属、海外留学人员及其眷属、归国留学人员纳入侨情调查范围。 这种做法之所以通行,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是海外留学人员是潜在的移民群体。通过留学实现留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有不少人通过留学成为华侨,部分归国留学人员具有归侨身份。如一份针对身份状况进行的海归群体样本分析显示,这些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拿到长期居留权的占9.8%,拿到永久居留权的占10.4%,加入外国国籍的占10.9%。如前所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其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内有些优待华侨的政策也适用于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如199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就将华侨和港澳投资者同等对待。再如福建、云南、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天津、四川、新疆、海南等省的华侨捐赠条例都规定,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人士在当地的捐赠,参照华侨捐赠办法执行。2015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本人国籍发生变化的,其在本省原投资的企业仍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国内有关华侨优惠及权益保护的政策一般适用于外籍华人,因此,容易使人忽略华侨、华人在法律身份上的不同。 四是侨情发生了深刻变化,而我们的认知相对滞后,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这些变化。 以华侨华人的构成为例。二战后,特别是1955年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政策后,海外华侨特别是东南亚华侨纷纷加入所在国国籍,成为当地公民,华侨社会转变为华人社会。虽然仍有一部分人保留中国国籍,但所占比例不大。此后几十年中,在当地国出生、成长的中国移民后代,一出生就是当地公民,而不是中国的“侨民”。改革开放后,虽然出现了新移民,但其规模不到1000万人,而且这一群体并不都是“华侨”。几千万华侨华人中,大多数具有所在国国籍,是外籍华人,保留或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侨是少数。举一个例子。 根据外交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3200万人次,其中主要是以商务、旅游、留学和探亲访友为目的。中国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经济活动,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日益扩大,每年向境外输出劳务人员65万人次;从事远洋渔业的人员达4万余人,外派船员约15万人;外派医疗队人数约1200人;在海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有1000余家,海外中资机构1900多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共有220多个馆,2000多名常驻外交领事机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常住各国的300多万名华侨。[vii]解读上述数据可以发现:一是中国公民出境规模虽然越来越大,但多以短期逗留为目的,出境并不等于移民;二是中国公民在海外从事各种活动的越来越多,但海外中国公民不等于华侨;三是常居世界各国的华侨只有300多万的规模。外交部统计还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在外中资企业累计达到1.6万余家。此外还有在外劳务人员、留学人员,以及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共数百万人。“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也就是“华侨”,人数只有几百万人。 因此,在泛指或统称时,可以说有“几千万华侨华人”,但不应该说“几千万海外侨胞”或者“几千万海外华侨”。用“海外侨胞”或“海外华侨”,一定要有具体的语境,不能用华人指代华侨。 可以说,既不完全是落叶归根,也不完全是落地生根,而是融合、跨国、循环、回归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认同状态。特别是新移民不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一心想寻求入籍当地,而是出现了认同的多元化,其中,选择回归的越来越多,“海鸥”现象也越来越多。 2013年,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各自办理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实施办法。反映了华侨回国定居的需求越来越多。 但是,这种回归与以前的归侨不完全是相同的情况。有很多人虽然长期在国内生活、创业,但并没有放弃国外的居留身份,因此,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归侨”,也不是传统观念中“长期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界定这种新情况,需要进一步调研思考,但是不能因此简单地用“海内外侨胞”来指称这种现象,因为“侨”最基本的含义是离开本国居留他国,在本国居留的公民,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侨”。 总之,有关华侨、华人的相关概念不只是术语而已,概念的不同意味着内涵的本质差异,意味着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同适用范围,因此,不应该有意无意地混淆相关概念,也不应该随意“创造”和使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术语。 政府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学术界应该普遍重视这一现象,并且共同探讨纠正这种现象的可行办法。 (作者:张秀明,女,编审,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新移民、留学生、国际移民、侨务政策。) 来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6年第2期(注释从略) 本文对文字进行压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