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质疑:么宁重庆秘密执业涉嫌违法 近日,有深喉向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爆料,称前正处级检察官么宁博士已在重庆秘密执业。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冉彤律师通过调查,已获得部分证据印证了爆料的部分真实性,并向重庆市司法局提出了法律意见要求信息公开,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彻查么宁执业是否违法。 1,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公开么宁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律师协会为其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 2,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 3,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 (截图为重庆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 “么宁回应的最大问题, 还是避重就轻。 她试图把法律人恪守的良知问题, 巧妙转化为纯粹专业技术问题。 殊不知她所谓的专业技术, 在唱红打黑的特殊时期早已形同虚设, 实际沦为为虎作伥。 么宁的辩护技艺越是高超, 越让人为法律人有可能走向平庸的恶而忧心, 不管是在什么位置。 永远要记住, 法律的知识技艺之上, 还有法治正义、良知悲悯的底线。 这才是最该么宁反省的地方。” 2009年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么宁检察官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李庄案“嫖娼门”始末》)幺宁话音未落,全场一片哗然。 事隔八年之后的2017年12月31日,律师么宁声称:自己做法律人的初心并未改变,她发的微信公众号《只须心如故》又火了。 而之前三天(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才免去么宁的检察官职务。 二千多年来,尤其是六十八年来,这个族群已经有太多的遗忘,而不是深入的反思。“日光底下无新事”这句话,到了我们这片土地上,却变成了坏与更坏之间不断轮回。 附件一: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二 《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 重庆市司法局: 近日我获知重庆市检察院原检察员么宁已经贵局准许成为执业律师,我认为贵局的准许违反了《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现建议贵局依法注销么宁的律师执业证,理由如下: 1、 么宁的实习程序涉嫌违法 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了么宁的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依据检《察官法》: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可见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依法免去么宁的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前,么宁应当具有公职身份。么宁无论以何种方式辞职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其公职身份都未解除。但经初步了解,么宁于1年前即在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并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前即取得贵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换言之,么宁是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都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解除公职身份,将档案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后方可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更是明确要求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么宁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人事档案不可能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其实习材料极有可能是不真实的,因此我认为么宁的实习程序涉嫌违法。如属实,那么她的实习是无效的。 2、 么宁的品行不良,不符合《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的要求。 众所周知,在薄王治下的黑打中,么宁脱离检察官职责污蔑律师嫖娼,对律师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么宁从未真诚反省道歉。在么宁成为律师后仅仅简单有一个“只需心如故”的回应,将所有的原因归于技术失误。有学者批评她“么宁回应的最大问题,还是避重就轻。她试图把法律人恪守的良知问题,巧妙转化为纯粹专业技术问题。殊不知她所谓的专业技术,在唱红打黑的特殊时期早已形同虚设,实际沦为为虎作伥。么宁的辩护技艺越是高超,越让人为法律人有可能走向平庸的恶而忧心,不管是在什么位置。永远要记住,法律的知识技艺之上,还有法治正义、良知悲悯的底线。这才是最该么宁反省的地方”! 我认为这种批评是准确的。么宁只要说一句“我错了,我忏悔,我以后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即可得到原谅,她不做,还在文过饰非,这种品行叫良好吗?如果她对荒谬的岁月还不忘初心,我们当然有权追责到底。《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对实习人员品行良好如何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使么宁取得律师执业证,也是可以处理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么宁是涉嫌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其品行也是不良的,从程序和实体看么宁都不符合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依据上述规定,我建议贵局依法撤销准许么宁执业的决定,并注销她的律师执业证。 建议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8年1月3日 附件三 《要求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 重庆市司法局: 现建议贵局对么宁涉嫌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一案中涉嫌严重违法的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理由如下: 重庆市检察员原检察员么宁涉嫌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详情见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一文),我认为泰和泰(重庆)事务所对品行不良的么宁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负有重大责任,涉嫌严重违法。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第二十八条规定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泰和泰(重庆)事务所明知么宁品行不良的且具有公职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该所违法向贵局提供虚假材料帮助么宁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我认为该所的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现建议贵局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 建议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8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