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厂房被拆的消息,薛峰携带砍刀、尖刀,驾驶自家铲车来到拆迁现场,向拆迁队冲撞过去。
2018年8月7日上午,山东济南槐荫区,当街道办、执法局以及受雇佣的拆迁人员共百余人对薛峰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后,命案发生了。案件资料显示,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一辆面包车受损。
▲被强制拆除后的厂房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薛峰为泄私愤,驾驶铲车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人群及车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薛峰建设的厂房,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被认定系违法建设。同时,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亦被各级法院确认系违法,街道办、执法局并无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责,强拆薛峰厂房,超越了法定职权。
据此,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称,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未依法保障薛峰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可对薛峰从轻处罚。判决书内容显示,薛峰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桩“拆违”引发的命案
薛峰是济南市槐荫区田庄村的村民。2004年4月,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租下了该村位于铁路旁的一块0.99亩的洼地。
▲2004年,薛峰与田庄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期为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薛峰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这块洼地上建起了600余平方米的厂房,用于门窗机械加工等。
▲被拆除之前的厂房,主要用于加工门窗机械加工厂经营多年以后,2017年7月,槐荫区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开展了辖区内“三高(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架桥)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铁路中心线两侧各延伸200米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薛峰的厂房,被街道办认定为“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
2017年8月22日,薛峰收到玉清湖街道办事处通知其自行拆除的通知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办事处受理并于同年9月22日作出书面回复,仍认为薛峰所建厂房为违法建筑,依法应拆除,并告知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对处理有意见可在30日内向槐荫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在薛峰厂房大门上张贴了拆除通知,限其在2018年8月6日24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组织助拆。
▲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办张贴于薛峰厂房的拆除通知案件资料显示,该通知落款为“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城管委”。同时,这份通知没有加盖公章。
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涛回忆说,拆除薛峰厂房,是办事处开会研究决定的,2017年10月,办事处工作人员曾去薛峰家“讲政策”,“2018年四、五月份,薛峰打电话说,如果要强行拆他的房子,会闹出人命来。”
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逯明也说,她曾和王涛一起前往薛峰家,薛峰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给予一定的拆房补偿,“但是拆违拆临没有补偿,根据济南市拆违拆临的要求,只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不用拆,薛峰没有上述许可证。”
2018年8月7日8时许,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承担拆除工作的近百名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槐荫分公司工作人员,对该违建厂房进行拆除。
▲被强制拆除后的厂房薛峰得知这一消息后,从家中携带自制长柄砍刀1把、尖刀2把,驾驶铲车来到厂房门外,朝正在拆除的人群、车辆冲撞。
检方指控称,铲车被一辆撞翻的面包车阻挡后,薛峰下了车,持砍刀劈砍其中一名被撞伤的被害人,并追砍其余多名被害人。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面包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中,死者系遭受巨大钝性外来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一人在冲撞中当场死亡强制拆除被确认系违法
冲突过程中,薛峰被现场多名工作人员合力制服,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薛峰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不久,薛峰被批捕。
成为犯罪嫌疑人、等待审判的同时,2019年4月,薛峰将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违法。
薛峰在起诉状中称,2018年8月3日,“玉清湖街道办城管委”在其厂房张贴了拆除通知,但该通知没有相关部门盖章,无法律效力,他无法核实其效力、真伪;此外,玉清湖街道办、槐荫执法局没有依法告知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还未届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被强制拆除前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后的厂房被起诉的玉清湖街道办辩称,薛峰所建厂房无用地及批建手续,且距离铁路最近处不足10米,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拆除,经多次与薛峰沟通做工作,希望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薛峰予以拒绝。
玉清湖街道办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以及《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济南市拆违拆临行动方案》《关于迅速开展京沪高铁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作为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此,槐荫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案涉房屋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玉清湖街道办事处亦未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依据。
槐荫区人民法院还称,《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亦未直接赋予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职权,“因此,在无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玉清湖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责,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系违法槐荫区人民法院还指出,《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中,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强制拆除薛峰的房屋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2020年4月13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7日强制拆除薛峰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系违法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诉后,2020年8月18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称,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强拆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被判无期
薛峰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薛峰本人认为,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阻止违法拆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提出,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害人实施违法拆除行为,具有严重过错。
上述辩解未被济南中院采纳。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称,薛峰在村内主要道路上驾车冲撞,现场除拆除人员外还有其他人员、车辆通行,虽然现场拆除人员相对特定,但现场拆除人员人数众多且有其他行人、车辆,薛峰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驾车冲撞,难以控制具体的侵害对象及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事实上亦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薛峰驾车冲撞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针对“被害人实施违法拆除行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济南中院指出,案发当日,本案中的被害人实施的系单位安排的拆除违建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行为并没有超出拆除违建的职责范围,个人不存在过错。
关于薛峰及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问题,济南中院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正当防卫必须要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并不是以报复的心态制造更大损害为目的,否则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就本案而言,薛峰所建厂房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案发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就厂房拆除多次对薛峰进行劝说,薛峰扬言如果强行拆除就要行凶报复,且准备了刀具,其实施的行为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济南中院称。
济南中院还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个人权益,“薛峰在厂房被强拆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而薛峰为发泄对拆除其厂房的不满情绪,驾车连续冲撞他人……其行为是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犯罪行为。”
济南中院称,薛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可依法维护,而薛峰采取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极端不法手段,最终导致他人死伤、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拒不悔罪,本应严惩,但鉴于薛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冲撞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行政机关在实施强行拆除行为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未依法保障薛峰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对薛峰可从轻处罚。
▲因有坦白情节,且行政机关强拆违法,薛峰被从轻处罚2021年7月26日,薛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峰家属称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