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人的工作与法律无关,本文的来源基本来自美剧,新闻以及谷歌,如有疏漏,敬请指正。
作者简介 lanfear: 清华大学学霸,全球500强高科技公司资深技术骨干. 长年关注和参与美国政法大事. 自诩美剧专家谷歌博士.
老规矩,说正事以前先讲美剧。这回安利的是傲骨贤妻(The Good Wife)。
这部剧虽然情节狗血了点,人物睡来睡去的多了点,女主左拥右抱作了点,但是它的法庭庭审部分非常精彩,看公诉人辩护律师斗法非常给力。
中国人可能习惯了看包公断案这类的,要不然就是十恶不赦的陈世美,要不然就是六月飞雪的窦娥。其实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这么黑白分明,双方唇枪舌剑争得不过是五十度灰里面到底算几度,经常一集看下来你也不知道该站哪队。该剧的另一大优点是里面的律师都非常遵纪守法,看多了金手指大开的法律剧,里面律师简直都成了现代罗宾汉,打着正义的旗帜各种违规操作,其实这个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美国司法强调程序正义,法官律师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是说证据得到的方式不合法的话法庭不予采用,从短期看,某个案子会因此不能将坏人绳之以法,但是长久来看,每个人不尊重法律自行其是肯定会造成更多的不公和混乱。
言归正传讲回梁彼得一案。这个案子真的是一个很经典的五十度灰。正方觉得是一个大好有志青年被无辜判罪,反方觉得警察执法暴力造成无辜青年死亡罪有应得。到底哪方占理多些?
讲案情前先讲几件庭审前发生的事情。
第一件事,梁彼得在庭审前开了警察工会给请的律师,宁可自己出钱请私人律师。
第二件事,纽约州警察被起诉时,庭审的时候可以要求采用法官仲裁而不是陪审团裁决,之前几桩案子都是采用法官裁决而最后的结果都是无罪,到了梁彼得这里,他要求陪审团决定他的命运。要知道,陪审团由12个普通人组成,律师准备得再充分,证据再确凿,赶上一个不靠谱的陪审员(rogue juror),最后也能来个结局大反转。所以大部分起诉根本就走不到庭审环节,控辩双方私下商议(plea bargain)就解决了,实在是双方都不想玩这个轮盘赌。是什么让梁彼得做出这个铤而走险的决定呢?
以下内容纯属个人臆测,美剧看多了的脑补。梁彼得一案,公诉人明显是想杀鸡儆猴,最露脸的方式就是公开庭审,有没有给过私下协商(plea bargain)这个选项不知道,估计有条件也不会太好,否则会被人说他们雷声大雨点小,不是真心与警察暴力势不两立。警察工会那边呢,估计对个新警察也没有那么尽心,要么让梁趁早认罪要么出工不出力。梁自己找律师,甚至拒绝法官仲裁,明显是对这个法律系统能站在自己一边失去了信心,宁可把自己的命运放在12个陌生人的手上。
这一把可是赌得有点大啊。
梁彼得一案有个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说,一个好端端的人被你杀死了,你定罪坐牢不是应该的吗。这个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
定罪需要两个元素,Actus reus和Mens Rea,上来就俩拉丁文,让人觉得法律好高深啊。其实翻译成人话很简单,一个是guilty act,指犯罪行为,一个是guilty mind,指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同一个犯罪行为(guilty act)杀人,真正决定到底是那种罪行主要看的反而是这个犯罪人的主观心理(guilty mind)。
简单说:
- 有预谋的(premeditated)就是谋杀(murder)
- 有企图的(intentional)是故意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即manslaughter 1
- 疏忽(reckless)是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即manslaughter 2
举例来说:
- 如果你跟某人有仇,处心积虑的等在他回家的路上拿石头把他砸死了,这个算谋杀。
- 如果你在大街上跟个陌生人起了争执,然后你一怒之下拿石头把他砸死了,这个算故意杀人。再如果你就是恶作剧,看着街上人来人往从楼顶了扔了一个石头,结果把下面一个行人给砸死了,那这个就属于过失杀人。
- 但是如果你就是走路的时候被石头绊了一跤,结果那块石头飞起来砸死了人,那一般来说只是个意外。
纽约州的法律又细分出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和刑事疏忽致死(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前者是C级重罪,判刑3-15年,后者是E级重罪,最多判刑4年。这两者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可能真的需要法律专家来解答。
梁彼得一案开庭,公诉人指控梁的罪名是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一般来说,警察误杀平民的无罪辩护一般都是证明自己开枪情有可原。
一个非常类似的案子是2004年一月,纽约警察Richard S. Neri在一个毒贩横行的地区屋顶巡逻时,正好有人推门而出,他受惊开枪,打死了一个无辜者。他在起诉期间作证,说觉得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开枪,最后大陪审团拒绝指控。
很多人觉得,他这么赤裸裸的开枪杀人都没事,梁彼得那个反弹弹被定罪不是很冤?这两个案子其实根本性的不同,以至于梁彼得不能采用这个辩护。Neri的子弹没有打偏,他杀了一个在当时情况下他认为对他有生命威胁的人,即使过后发现这人是无辜的,你可以说他当时的选择并没有错。而梁彼得那一枪打到了墙上,足见他其实并不是对着一个具体的威胁开枪。
然后他的搭档被公诉人反水,作证说他开枪后明确表明自己是走火,那就说明当时他并没有感到威胁,开枪完全没有理由。
于是辩方律师剑走偏锋,说梁是没有打算开枪,是枪有问题自己走火的。这个说法本身没有错,美国法律,证明有罪是公诉人的责任,辩方只要提供一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即对事件的另一种解释。只要能说服陪审团枪是有可能走火的,那梁就不会被判有罪。
可惜公诉人棋高一着,他们派专家说明纽约警官的配枪经过特殊改造,需要11磅的力量才能扣动扳机,走火概率接近为零。梁彼得的枪支经过检查没有任何故障,每个陪审团成员甚至把该型号的枪拿在自己手里,试过之后纷纷表示,走火一说很难成立。
公诉人另一大利器是梁在枪击之后的表现,公诉人的说法是,梁在开枪之后,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工作,没有及时报警叫救护车,在伤者需要救护的时候拒绝给伤者做人工呼吸,足见他缺乏对生命的最基本尊重。
辩方则反驳说,在开枪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两个菜鸟警察根本不知道梁打到了人,关于丢工作的讨论和到底该给谁打电话的争论都发生在那时候。真实情况是,从邻居打电话叫911到梁打电话通知上级,有5分钟时间,这5分钟还包括了一段时间梁开枪以后不知所措,跟搭档讨论到底给谁汇报怎么汇报。真正等到俩人下楼发现有人中枪以后,梁应该是在远小于5分钟内给上级打的电话。而梁的电话结束1分10秒以后,赶到现场的上级警官就已经接管局面并呼叫救护车了。
等发现有人中枪以后,梁基本上处于半崩溃状态,梁的搭档也没好到哪去.
至于没有给伤者做急救(CPR)的原因说起来丢人,居然是纽约警察训练根本没教,盖了橡皮图章就让他们上岗了。
在最终陈词(Closing Argument)之前,公诉人的观点都是梁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开枪误中受害人。但是他在最终陈词的时候,用了瞄准射击(point and shoot)这个字眼,暗示梁的开枪是有目的性的。辩护律师当即抗议,认为公诉人的发言严重误导陪审团,要求法官宣布流审(mistrial)。但是法官驳回了这一请求。
有人问我如果我是陪审团一员,究竟会不会给梁彼得定罪。我觉得陪审团跟我们这些看客是完全不同的。他们所凭据的只有庭审记录,和写着相关罪名定义的一张纸。他们看不到任何新闻报道或是大牛评论,他们甚至不能展开想象的翅膀脑补任何庭审没有说明的情节。
我不知道辩方律师有没有指出,陪审团是不是知道,当时梁所执行的垂直巡逻(vertical patrol),是纽约警察所执行的最危险的一项任务之一。而案发所在的75区是纽约市犯罪率最高的地带。案发的2014年,从一月到十一月初,75区有64人被杀,65人被枪击。
经常有警察在执行这项任务是因为打搅了毒贩子的好事被袭击甚至杀害,特别是毒贩子的惯用手法是把楼梯间的灯弄坏,所以当两个菜鸟警察从电梯里出来面对漆黑一片的楼梯时,紧张程度可想而知。
案发现场。当时是晚11点,灯都坏了,伸手不见五指
在这个案子上,或许会觉得辩护律师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反驳公诉人的理论,或者会觉得公诉人没有足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梁彼得的行为构成疏忽(reckless)。然后你还要说服所有跟你意见不统一的人。因为只有所有人意见一致的时候,陪审团的任务才算圆满完成。
说起出人意料的陪审团裁决,不得不提到1992年的洛杉矶暴乱。
当年有好事者录下了四名警察当众殴打一黑人,舆论哗然,结果陪审团在长考7天之后,居然认为四名警官无罪,这个判决直接导致洛杉矶黑人暴动,最后出动国家警卫队才平息下来。当时有很多人觉得陪审团判决不公,但是实际上被蒙住双眼的反而是普通群众。原来新闻播报的录像只是剪辑,真正的事实是那个黑人身体彪悍外加怀疑醉酒,被警察无数次打到还是挣扎着站起来,所以陪审团认为警察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当然这个案子后来联邦又以民权案(civil right)的名义重审了,最后两名警官被定罪。
所以说啊,陪审团制度真的就是一场豪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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